滞留大陆台籍前国军人员及眷属返台定居申请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滞留大陆台籍前国军人员及眷属返台定居申请作业规定
1989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1 申请对象
一 凡台湾省光复初期台籍同胞志愿投效国军,现仍滞留大陆未归人员
,志愿返台定居者得提出申请,并以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
查核有案,报经国防部核定者为范围。
二 申请人随同返台定居之家属,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限。
2 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尚在大陆,应由在台亲属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经由香港来台
;如已抵达香港,可径向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香港中华
旅行社申请(亦可透过九龙何文田自由道二号港九救济委员会内大陆同胞
赴台服务中心申请)核转入出境管理局办理。
3 应备文件
一 返台申请书一件(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张)。
二 保证书一件。
三 足资证明身分之文件。
四 凡参加中国共产党及其外围组织,附庸党派或担任中共党、政、军
机构职务者,应自首并检附在第三地区公开宣告脱离原参加组织之
宣告书。
五 证照费新台币二○○元。
4 有关规定
一 有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
者,不予许可。
二 凡参加中国共产党及其外围组织,附庸党派或担任中共党、政、军
机构职务者,如据实填报,并在第三地区宣布脱离该组织,比照惩
治叛乱条例自首之规定,依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从宽处
理。
三 如系返台探病奔丧者,比照一般大陆同胞办理。
四 申请书中:『参加党(团)派组织』一栏,应据实填写,如隐瞒不
报或填报不实,一经查觉,即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入境后应于十五日内持凭入境证副本向居住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设籍
手续。
六 符合申请返台定居规定者,得先申请来台一次了解状况,停留时间
以三个月为限。在台停留期间可改办设籍定居,未改办设籍定居者
,返回大陆后,如欲来台定居,应于返回大陆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
七 本作业规未尽事宜,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