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各级民意代表赴大陆地区探亲及访问申请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台湾地区各级民意代表赴大陆地区探亲及访问申请作业规定
1990 年 5 月 31 日 公(发)布
1 依据『台湾地区各级民意代表赴大陆地区探亲及访问申请要点』订定本作
业规定。
2 赴大陆地区探亲,应检附左列文件,向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申请转送内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办理: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张)。
(二)探亲登记表乙件。
(三)六个月以内之全户户籍誊本乙份。
(四)国民身分证复印件乙份(正本验毕即退还)。
(五)证照费新台币壹仟元。
3 赴大陆地区访问,应检附左列文件,向境管局申请办理: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张)。
(二)民意代表任职证明复印件乙件。
(三)国民身分证本乙份(正本验毕即退还)。
(四)证照费新台币台仟元。
4 申请赴大陆地区探亲或访问案件,中央及(直辖市)民意机关正、副首长
,应经行政院函转;县(省辖市)议会正、副议长,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
转;其余人员不须核转。
5 赴大陆地区探亲或访问,如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免办出入境手续,惟
应于出境前或入境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向所属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再由所
属机关按月汇送境管局备查。
6 本作业规定未尽事宜,随时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