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赴大陆地区从事文教活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公务员赴大陆地区从事文教活动注意事项
1992 年 6 月 11 日 公(发)布
1 一 为规范公务员奉派赴大陆地区从事民间性质文教活动之行为,特订定
本注意事项。
前项公务员在大陆地区停留期间,除应遵守有关法令及国家统一纲领
指导原则外,并应遵守本注意事项。
2 二 公务员赴大陆地区从事文教活动,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参加活动时,如发现对我称呼及有关安排有不当之处,应即交涉更
正或阐明立场。
(二)活动过程中如遇中共官方人员参加,应秉持不退让、不回避之原则
,从容应对,并尽量避免与中共官方人员单独摄影留念或会谈,若
无法避免,应坦然处之。
(三)参加各项活动,保持基本礼仪,切不可有不当言行;面对中共之旗
、歌时,不得举手致敬及合唱。
(四)不得参加与此行无关之中共官方或统战机构活动。
(五)不得接受中共任何金钱(含会议车马费)、贵重物品及有鲜明统战
标志或意义之礼物、纪念品。
(六)不得擅自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签订任何形式之
协议,或共同发表宣言。
(七)不得呼应中共之统战宣传;大陆媒体或人员对我之错误报导或歪曲
说词;宜适时辩解或澄清。
(八)经事先核准之活动应全程参与,不得中途脱离从事私人活动。
(九)非经事先核准,不得转赴大陆其他地区旅游,亦不得擅自迟延返台
。
(一○)除因特殊原因报经核准外,以不携眷为原则。
(一一)返台后应就赴大陆地区从事文教活动情形、遭遇问题、所采应对
方法及可供参考之数据或建议,向服务单位及中央文教主管机关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送报告。
3 三 公务员违反本注意事项者,应按情节轻重,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