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团体赴大陆交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民间团体赴大陆交流注意事项
2007 年 2 月 7 日 修正
1 一、为促使民间团体深切了解两岸之交流目的,协助民间团体赴大陆从事
两岸交流活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2 二、两岸民间交流之目的,在于促进相互了解,缩短彼此距离,增进两岸
民众情谊。惟交流应本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应有损我方之尊严与立场
。
3 三、从事两岸交流活动,除应遵守有关法令外,并应维护国家安全与全民
利益,严防泄漏国家机密,并对大陆人士利用情谊之不当要求应提高
警觉,如讨论议题牵涉到国家安全或机密事项时应予回避。
4 四、两岸交流过程中,为避免中共擅改我方团体名称,我方应事先定妥团
名,以不失立场为原则;如发生对我称呼或安排不当之情形,宜即交
涉或阐明立场。我民间团体亦不应参加大陆举办之「全国性」会议或
活动,以避免我方地位被中共所矮化。
5 五、交流过程中,对于大陆人士之称谓,在对等、尊严原则下,可以职称
互称,或直接以「某先生」、「某女士」称之,或以其担任交流之民
间团体职称称呼,如某协会顾问、某学会秘书长等。
6 六、交流过程中所用文件,有关年号、地理、历史等名词,应尊重原著,
或各自沿用习惯用语,共同性文件可使用民国或公元年号;对于文件
印制,可提供正简字两种字体之版本。
7 七、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应谨言慎行,意见表达清楚,以防被断章取义
引用;并注意不要与大陆地区官员、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签
订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或相关文件。
8 八、赴大陆之前,应举行行前说明会并制作赴大陆参访须知,叙述通讯方
法、交通须知、参访地区概况、参访单位简介、参访主体与观察重点
等,并事先办理相关保险。
9 九、大陆地区医疗设备不如台湾普遍,宜自备日常药品,须长期治疗之慢
性病患,行前宜赴医院作完整检查,并多领药份备用。如遇紧急伤病
,应以个人生命安全为优先考虑,为免延误病情,仍应先就地医治,
必要时,亦可透过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或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
寻求协助。于大陆地区就医应保留各项单据,返国后,可依健保法相
关规定,向中央健保局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10 十、于大陆地区遗失财物,务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遗失证明。
携有旅行支票者,应先在支票上签名并最好将支票存联分开保管妥当
,一旦遗失或遭窃,可立即向发行银行申报挂失止付,并得补发新支
票。
11 十一、于大陆地区遗失证件及机票时,办理返台程序为:先取得大陆地区
省、市级公安单位之遗失证件报案证明与临时通行证,并于返台前
向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联系确认返台
事宜。
(一)陆路方式:入境港、澳后,再向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文
化中心(澳门)申请入国证明书持凭返国。
(二)空路方式:于抵达港、澳后,经由航空公司联系内政部入出国及移
民署国际机场入出境旅客服务站或中华旅行社(香港)、台北经济
文化中心(澳门),经确认国人身分后,续办搭机返国事宜。
12 十二、活动期间宜全程参与切勿脱队,言行应谨慎,不涉足不正当场所,
外出时宜结伴同行,相互照料,注意人身及财务安全,尤应注意饮
食卫生,以确保健康。
13 十三、于大陆地区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失踪、重病住院或遭
抢劫遇害等意外或人身安全事件时,请尽速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
金会联系,以便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处理。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总机:(02)27187373
法律服务专线:(02)27134726
24 小时紧急服务专线:(02)27129292
台商服务中心专线:(02)27151995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
地址:台北市建国南路 2 段 276 号 10 楼
总机:(02)23628232
中华旅行社
地址: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第 1 座 40 楼
国人护照业务电话:(852)25258315
24 小时紧急联系电话:(852)93140130、61439012
台北经济文化中心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 411-417 号皇朝广场 6 楼 F~K 座
总机:(853)28306282
24 小时紧急联系电话:(853)6687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