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
2012 年 2 月 1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香港或澳门(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且最近
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请来台湾地区就学。但申请就读大
学医学、牙医及中医学系者,其最近连续居留年限为八年以上。
第 3 条 前条所称海外,指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国家或地区。港澳居民连
续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间,其每历年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台湾地区接受兵役征召服役。
二、交换学生,其交换期间合计未满二年。
三、参加台湾地区大专校院附设华语文教学机构之研习课程,其研习期间
合计未满二年。
四、怀胎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未满二个月。
五、罹患疾病而强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险之虞。
六、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
等内之姻亲在台湾地区患重病或受重伤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
符合前项各款情形之一,具相关证明文件者,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不
并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间计算。
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采计期间之起迄年度非属完整历年者,以各该年度之
采计期间内,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予以认定。
符合第二项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在台湾地区停留者,其跨年连续在
台湾地区停留不得满一年,合计不得逾二次。
第 4 条 港澳居民申请来台湾地区就学者,其第二条所定连续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间
之采计,以计算至当年度港澳学生招生简章所定之申请时间截止日为准。
但其连续居留年限须计算至申请入学当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条者
,不在此限。
依前项但书规定之申请者应填具切结书,始得受理其申请,其经录取后,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就其自申请时间截止日起至当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
实际居留情形予以审查,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间有未符合前二条规定者,
应撤销其录取资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条第一项自行来台湾地区申请分发入学者,其第二条连续
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间之采计,以计算至距申请当时最近之来台湾地区之日
为准;依第六条第四项自行在台湾地区入学申请补办分发手续者,以计算
至距自行入学时最近之来台湾地区之日为准。
第 5 条 依本办法来台湾地区就学者,不得申请就读、自行转读或升读各级补习及
进修学校(院)、空中大学或空中专科学校、大专校院所办理回流教育之
进修学士班、硕士在职专班及其他仅于夜间、例假日授课之班别。但非以
就学事由,已在台湾地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读硕士在职专班。
港澳学生违反前项规定者,撤销其就读、自行转读或升读之学籍,且不发
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应由学校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
缴或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一项规定之学校,应将不得招收港澳学生之情形载明于招生简章中。
第 6 条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台湾地区已达就学年龄,并具有台
湾地区合法居留身分者,得于来台之次日起九十日内,依下列规定申请分
发入学:
一、就读国民小学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
二、就读下列学校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
(一)国民中学。
(二)国立华侨实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华侨高中)。
(三)私立高级中学。
(四)职业学校。
(五)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五年制专科部。
前项申请,应检具下列表件:
一、入学申请表。
二、香港及澳门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或外国学校
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制
作者,应加附经验证之中文译本。但入学国民小学一年级上学期者,
免附。
三、港澳护照或永久居留资格证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连续居留之原始证明文件。
五、志愿序。
六、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居留证之影印本或最近六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七、招生学校所规定之其他文件。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时已逾学校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请就读
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华侨高中或私立高级中学,分发编入适当年级随班
附读;附读以一年为限,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及格者,应承认其学籍;申请
就读职业学校、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五年制专科部者,应俟下学年度再
申请分发入学。
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申请而自行于来台之次日起九十日内入学者,得至各
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补办分发手续,并以该次来台湾地区入学时年级
为认定入学之年级。
港澳居民经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发就读于国民中学者,于毕业当年得
申请分发高级中等学校、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五年制专科部就学。但公
立高级中学以华侨高中为限。
依第一项及前项规定申请就读私立学校者,应先取具拟就读学校同意函。
第 7 条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者,于每年招生期间,得检具下列表件
,向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外联招会)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分
发来台湾地区就读大学以上学校或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侨生先修部(以下简
称台师大侨生先修部):
一、入学申请表。
二、香港及澳门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或外国学校
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制
作者,应加附经验证之中文译本。
三、港澳护照或永久居留资格证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连续居留之原始证明文件。
五、志愿序。
六、招生简章中所规定之其他文件。
前项所称海外联招会,指各大学为联合办理港澳学生招生及分发等事宜,
所成立之组织。
第一项第二款及前条第二项第二款香港及澳门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
明文件及成绩单,应依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办理检核及采认
;外国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应依大学办理国外学
历采认办法规定办理采认。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海外联招会依本办法办理港澳居民入学资格认定
,必要时,得委任或委托学校或有关机关(构)办理。
经依前条申请分发入学或补办分发手续者,不得再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分发
。
经依前条及第一项规定分发在台湾地区就学,因故自愿退学,且在台湾地
区居留未满一年者,得重新申请来台湾地区就学,并以一次为限。
第 8 条 海外联招会或其指定机构受理港澳居民入学台师大侨生先修部或大学以上
学校之申请表件后,由海外联招会汇整依其志愿、成绩及分配各校之名额
核定分发,并通知所分发学校及申请人。但入学研究所者,应先通过申请
学校之审核,再核定分发。
港澳居民分发就读音乐、美术、体育或其他艺能性质之所、系、科者,各
校得视实际需要加考术科;其术科成绩未达标准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或海外联招会另行分发至其他所、系、科或学校就学。
第 9 条 港澳居民于入学前得向原核定分发机关申请改分发至台师大侨生先修部或
华侨高中,并以一次为限。
港澳居民经分发在台湾地区就学者,参加转学考试不予优待;其确有志趣
不合或学习适应困难者,由学校尽量协助转所、系、科。
第 10 条 港澳学生就读台师大侨生先修部,修业期满符合结业资格者,由台师大侨
生先修部检具结业生成绩名册、入学申请表、志愿序及招生学校所规定之
其他文件,送海外联招会核定分发就读大学。
第 11 条 在台湾地区大学取得学士学位之港澳学生,得检具台湾地区之大学毕业证
书或报考资格所需证件、历年成绩证明文件、入学申请表、志愿序及招生
学校所定之其他文件,于每年招生期间向海外联招会申请入学大学硕士班
。海外联招会依其志愿转请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再核定分发,核定分发
以一次为限。自行报考者,应依台湾地区学生录取标准办理。
第 12 条 各级学校依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及前条规定录取港澳学生采外加名额
方式;其外加之名额,并入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比率
计算。
第 13 条 港澳居民所缴证明文件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应撤销录取资格;已
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
,应由学校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其学历证件。
第 14 条 经核准分发入学之港澳学生辅导事项,准用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十
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 15 条 港澳学生就读学校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已注册入学新生及未报到
注册入学者分别列册,通报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与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港澳学生毕业、休学、退学、自行转读或变更、丧失学生身分者,其
就读学校应即通报。
前项学生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已届役龄男子,自十九岁之年一月一日
起,应依兵役法相关法规办理。
第 16 条 港澳学生毕业、退学或休学期满,且未继续就学者,中止在台湾地区之港
澳学生身分。
港澳学生身分经中止者,于继续升学、转学或复学后,回复其港澳学生身
分。
第 17 条 港澳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入国,应由就读学校转学校所在地之内政部入
出国及移民署各服务站办理。
第 18 条 港澳居民受聘雇在台湾地区工作者,其子女得准用外国侨民子女相关规定
,进入外国侨民学校及其附设幼儿园就读。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