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交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交流注意事项
2002 年 4 月 23 日 修正
1 一 为协助民间团体妥善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从事交流活动,维持交流秩序
,促进两岸良性互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2 二 本注意事项所称之大陆人士,系指大陆地区各类专业人士。所称之接
待单位,包括大陆人士来台从事交流活动之邀请单位及其在台参观访
问之单位。
3 三 邀请单位计划邀请大陆人士来台时,应遵循「邀请大陆专业人士来台
从事专业活动须知」规定,安排与其专业领域相符之活动,并事先征
得受访单位之同意。
4 四 大陆人士在台从事交流活动,应依邀请计划办理,并确依邀访行程进
行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变更接待单位及邀请计划。
5 五 接待单位对于大陆人士在台活动期间,应注意其安全,并善尽接待及
活动安排事宜。在表达亲切之余,态度上应不卑不亢,并避免安排过
度宣扬性之活动或铺张之邀宴。
6 六 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展演活动,在申请案未经核准前,不得从事售票事
宜;相关展演活动之节目说明书等宣传品应以正体字印制。
7 七 接待单位安排大陆人士在台活动,不得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
符之活动,且不可邀大陆人士涉足不当场所,或参与违反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之活动。
8 八 接待单位接待大陆人士,应注意国家机密及安全之维护,对大陆人士
利用情谊之不当要求,应提高警觉;对大陆人士在台期间进行统战之
宣传及活动,应立即予以制止。
9 九 接待大陆人士,应遵守「接待大陆人士有关旗、像与称谓问题说明」
。接待具有官衔之大陆人士,对其称谓以对等为原则,如其以正式官
衔称呼我方官员,则可称呼其官衔;如其不称呼我方官衔,亦不应称
呼其官衔。对于大陆方面要求变更接待单位名称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
,应予拒绝。
10 一○ 接待单位应向大陆人士尊重我活动场地内国旗、国父遗像及国家元
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礼仪布置。对于变更布置之要求,应说明我方立
场并予拒绝。
11 一一 接待单位如与大陆人士发生民事纠纷应尽速洽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
基金会协助处理。
12 一二 接待单位对于大陆人士有违反本注意事项或其他法令之行为,应尽
速告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内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
13 一三 邀请单位应于邀访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邀访情形(含有无不妥言行资
料)函送主管机关(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相关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备查。
14 一四 邀请单位应依本注意事项办理接待事宜,如未依规定办理,主管机
关视其情节,于一年至三年内对其申请案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