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大陆地区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
2001 年 4 月 10 日 修正
1 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并方便各界了解大陆物品开放进口项目及其
相关规定,大陆物品输入管理,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由农、工
产品正负面两表并列之方式,改依「中华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办
理。在「中华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W0
」代号者,为「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列有「MP1 」代号者,属
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间接输入项目」,其余未列有「MW0 」或「
MP1 」代号者,为「大陆物品准许间接输入项目」。
2 二 上述列有「MP1 」代号之项目,由于其详细品目无法于「中华民国进
出口货品分类表」内一一列出,故另编入「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
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据以执行。表内之货品,包括下列两
大项:
(一)CCC 号列后加注「EX」字样之项目:表示该号列项下仅开放进口符
合该中、英文货名之大陆物品。
(二)列有大陆物品输入特别规定「MXX 」代号之项目:如「M63 」、「
M80 」…等。
3 三 另为简化进口签证手续,本部公告准许间接输入之大陆物品,除「中
华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121 」(由贸易
局签发输入许可证)之项目,及「中华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内「
输入规定」栏列有「MP1 」(即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间接输入项目)
,且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
特别规定」栏列有「MXX 」代号之项目,应向本部国际贸易局办理签
证外,其余项目适用免除输入许可证措施。
4 四 前项适用免除输入许可证措施之进口人,包括:
(一)经国际贸易局核准登记为出进口厂商者。
(二)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
(三)已立案私立小学以上学校。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
范围以内者。
(五)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及驻华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在
华外交等机构与人员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六)其他进口人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其离岸价格(FOB) 为
美币二万元以下或等值者。
5 五 间接输入大陆物品,应依「中华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限制输
入货品、委托查核输入货品汇总表」、「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
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等相关规定办理。
6 六 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经(八六)贸字第八六八九二○一六号公
告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经(八七)贸字第八七八九二○○四号公
告同时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