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经贸活动申请案件审核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经贸活动申请案件审核处理原则
20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1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查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
活动申请案件,特订定本审核处理原则。
2 二、本原则所定事项,由本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办理。
3 三、投审会在审理第一点之申请案时,应就申请单位与受邀人员之资格、
条件、人次、活动内容及其相关事项,视个案情况加以审酌,必要时
得邀集相关主管机关代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会同审查。
4 四、申请案件之审查,应考虑因素如下:
(一)对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无不利影响。
(二)对两岸经贸交流及促进对外经贸发展有帮助。
(三)申请单位及受邀单位业务性质相关。
(四)活动计划内容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
(五)非来台从事招商活动。
5 五、申请单位每年总申请人数,除下列事项外,不超过二百人:
(一)邀请来台参加国际性经贸活动。
(二)经核准参加在台举办国际商展活动。
(三)两岸中介机构来台处理两岸经贸交流事务。
(四)其他经认定有特殊需要者。
6 六、申请单位申请组团来台,其成员人数在十人以下者,得列随团秘书一
人;逾十人者,得列随团秘书二人。
7 七、申请单位来台举办研讨会,应检附会议详细计划书,列明研讨会主题
、会议议程、会议地点、时间、主协办单位、参加对象、参加人数及
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