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在香港犯罪並一定不適用台灣刑法(99,台上,4015)

发布时间:2014-04-01 来源:

【裁判字號】 99,台上,4015
【裁判日期】 990624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0一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
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甲○○於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四分許,在其台南市○
區○○路二八八巷七十弄六四號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連結
其父任○○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ADSL寬頻網路,使
用其不知情之配偶火○○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
虎公司)申設之「uu235463」帳號,登入網際網路之雅虎奇摩「
xiaoyou1001戀戀茶慾」網站(網址:http://hk.groups.yahoo.
com/group/xiaoyou1001/message 555)網頁上,以「uu235463
」為名,刊登標題為:「請問台南有優質援交茶跟少婦人妻嗎?
」內容係:「身高大約一六0到一六五、我喜歡骨感型滴、有C
最好謝謝」之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使不特定人得
以共見共聞。並留下其uu235463@yahoo.com.tw號電子郵件信箱
,供作聯繫之用,嗣經警調閱上揭電子郵件信箱資料及依據該訊
息所留之IP位址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罪嫌等語。而經審理之結果,認不
能證明被告被訴之上開罪嫌,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
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惟查:(一)「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
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
規定者外,不適用之」,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一條所明定;又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
法之規定: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二、台灣地區公務員
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三、台灣地區人民或對於台灣地
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復於同條例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著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
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該罪顯非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之罪,若被告係在香港地區涉犯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罪,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被
告前開行為,不但不得適用我國刑法之規定論科;亦不得依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同條例第七十五條
等規定,定我國刑法適用之範圍。原判決理由說明:「中華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
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
: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
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
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
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
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既已歸屬大陸地區,自應視為相同情形辦理
」(見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八行至第二十行),顯有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法。(二)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
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
內詳為說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部分並未調查,仍難
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發搜索票至
被告上開住處扣押被告個人電腦主機乙台,並將之送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數位證據組鑑定:「(一)扣案電
腦主機所安裝作業系統之種類及版本為何?(二)安裝作業系統之時
間?(三)有無安裝防毒軟體?防毒軟體之名稱?安裝時間?(四)有無
安裝木馬程式 (Trojan)或其他足以執行遠端遙控之伺服端(Serv
er )軟體。若有,其名稱為何?安裝時間?(五)承上,若有安裝木
馬或其他遠端遙控之伺服端軟體,該軟體在扣案電腦執行時,是
否於背景執行?(六)承上,若有安裝木馬或其他遠端遙控之伺服端
軟體,其客戶在遠端執行時,其功能是否足以操縱扣案電腦(即
伺服端)連上網頁伺服器,使網頁伺服器提供服務?(七)作業系統
之登錄(regjstry)有無任何遠端登入之紀錄?若有,其內容(包
括時間、執行身分、內容等)?(八)硬碟中有無儲存電子郵件地址
:uu235463@ yahoo.com.tw?若有,儲存於瀏覽器之「自動完成
」功能,或outlook express 等應用程式內,或其他位置?(九)扣
案電腦主機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日之操作歷史軌跡為何?
該日是否曾受到遠端遙控而連線至http://hk.groups.yahoo.com
/group/xiaoyoul00I/ messaage 555網站?」等事項(見原審卷
第九二頁),嗣經該局鑑定結果認:「本局循鑑識作業程序『蒐
集->保全->分析->結果呈現』,證物送鑑後首先進入本室證物保
存庫管理鏈,再依案件需求,將證物依類別進行分析鑑定,分析
後的結果詳如本報告。(一)本案送鑑白色LEMEL電腦主機使用Seaga
te硬碟,型號ST380011A 容量約80GB,分割C、D二個邏輯磁碟區
,檔案格式為NTFS。本局依電腦鑑識標準程序,對該硬碟製作映
像檔(0515sex.OO 1)後,原始硬碟即進入證物管理鏈,本局針
對映像檔進行分析,下列依據來函說明所進行之鑑定結果敘明。
(二)本案送鑑電腦主機硬碟所安裝之作業系統為Mic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作業系統,版本為Service Pack2版,以sysemi
nfo 指令查詢,研判作業系統安裝時間為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七
日十四時四分四十五秒。(三)經鑑驗該電腦硬碟未安裝防毒軟體。
(四)經檢驗未發現扣案電腦硬碟有安裝遠端遙控伺服端軟體。以工
具軟體IceSword鑑識電腦後,未發現木馬程式。鑑驗過程如下:
扣案主機連上網路狀態,以木馬檢測軟體IceSword查找系統後,
未發現疑似木馬程式。(若系統中有隱藏process的[kernel-mod
e]後門程式,IceSword可以直接偵測出來[出現紅色字樣])。以
Gmer工具鑑識電腦後,未發現木馬程式。(五)使用Process Explor
er網路工具查看系統內正在運行的程式,未發現異常程式運作。
(六)經鑑識人員使用Tcpview 網路工具查看網路連線狀態後,未發
現異常網路連線。(七)使用Autonms 工具查看系統開機時所執行的
服務程式,未發現有可疑木馬程式開機載入。(八)本案扣案電腦硬
碟registry遠端連線紀錄HKHHKEY_CURRENT_USER\Sof tware\Mic
rosoft\TemineminalServerClient\ De fault,未發現遠端登入
之紀錄。(九)以Encase鑑識軟體查尋扣案主機硬碟映像檔內uu2354
63@yahoo.com.tw之電磁紀錄匯出於附件光碟sex-em ail目錄中
。(十)經檢視Windows XP作業系統內之事件檢視器,未發現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操作歷史軌跡」(見原審卷第九八頁至第一0八
頁)。足見經扣案之被告電腦主機內有uu235463@yahoo.com.tw
網址,但未發現被告個人電腦主機硬碟內有安裝防毒軟體;亦未
發現有木馬程式;系統內運行的程式,未發現異常程式運作;網
路連線狀態後,未發現異常網路連線;開機時所執行的服務程式
,未發現有可疑木馬程式開機載入;更未發現遠端登入之紀錄(
原判決正本第六頁)。惟被告係因涉犯本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至台南市警察局接受
警方詢問,則其所使用之電腦主機係本案重要物證,應為被告所
明知,若其所辯:係其使用電腦時遭不知名電腦駭客入侵,植入
木馬程式或代理伺服器程式,盜取其個人基本資料及上網帳戶、
密碼等,再以該等資料偽向雅虎奇摩網站為帳號之申設,並利用
被告上網之機會,藉由被告所使用之電腦連線至雅虎奇摩「xiao
you1001 戀戀茶慾」網站,刊登標題為:「請問台南有優質援交
茶跟少婦人妻嗎?」內容係:「身高大約一六0到一六五、我喜
歡骨感型滴、有C最好謝謝」之訊息云云,確屬事實,其自應妥
適保留足以證明其清白之證物,何以於警詢四日之後,被告即重
行安裝其所使用電腦主機之作業系統﹖何以將足以佐證其上揭辯
解為可信之該主機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操作歷史軌跡刪除﹖若
其確係因駭客入侵擅用其網站帳號致遭牽連涉及本件刑事責任,
其重新安裝系爭主機作業系統時,何以仍輕忽的未同時安裝防毒
軟體﹖又前揭鑑定結果所稱:系統內運行的程式,未發現異常程
式運作;網路連線狀態後,未發現異常網路連線;開機時所執行
的服務程式,未發現有可疑木馬程式開機載入;更未發現遠端登
入之紀錄等語,是否意指以該台電腦主機於鑑定時之現存狀況而
言,並未發現有異常程式運作、網路連線及遠端登入之紀錄﹖該
項鑑定結果,能否證明被告所辯:伊使用之電腦曾遭不名駭客入
侵,擅自刊登系爭訊息云云,係屬事實﹖凡此,攸關被告是否涉
犯本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犯行,自應
根究明白。(三)原判決理由記載:「下列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者:(1)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四分許,確實
有在其台南市○區○○路二八八巷七十弄六十四號住處內,利用
其所有之電腦,連結以其父任○○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所申設之固定式ADSL寬頻網路上網;(2)雅虎奇摩公司之『uu23
5463』帳號乃為被告配偶火○○所申設;(3)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下午五時三十四分許,雅虎奇摩「xiaoyou1001戀戀茶慾」網
站……網頁上,確有出現一封標題為『請問台南有優質援交茶跟
少婦人妻嗎?』內容為『身高大約一六0到一六五、我喜歡骨感
型滴、有C最好謝謝』之留言訊息,發信者之帳號為『uu2 35463
』,有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IP位址使用查詢資料、該公司
覆南市警婦字第09527004310號函之數南客第00000000-000號電
子郵件、電子郵件信箱查詢資料等各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主要
爭執要旨,乃該封留言訊息是否係被告以其妻火○○之帳號上網
所刊登者,抑或遭不詳之他人在被告之電腦內先植入木馬或其他
後門程式後,再偽以被告之妻火○○之名義刊登者?」,似意指
被告之妻火○○申設於雅虎奇摩之網站帳號上,於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四日下午五時確曾刊登上揭訊息,有爭議者,祇是該訊息究
係被告刊登、抑或係不詳電腦駭客入侵被告電腦主機後,利用火
○○所申設網站帳號之名義擅自刊登﹖此與其理由內另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數位證據組所附件光
碟sex- email目錄,經該數位證據組列印其內容,未查出有『請
問台南有優質援交茶跟少婦人妻嗎?』『身高大約一六0到一六
五、我喜歡骨感型滴、有C最好謝謝』內容。檢察官徒以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數行客字第
0960000567號函認定為被告所為,自稍嫌速斷」(即意指火○○
申設而由被告使用之系爭網站帳號並未查出刊登上揭訊息),顯
非一致,自屬理由矛盾。以上,或係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所指摘,
或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
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