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最高法院 2005年度台抗字第845号民事裁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
裁判摘要: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未区分被继承人之身分,而系以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之遗产为要件,是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之遗产,仍有该条及第六十七条之一之适用。
【裁判字号】 94,台抗,845
【裁判日期】 940915
【裁判案由】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五号
再抗告人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
法定代理人 洪宝川
诉讼代理人 胡树礼
上列再抗告人因甲○○等声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事件,对于中华民
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抗字
第一九五号),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驳回。
再抗告程序费用由再抗告人负担。
理由
本件相对人甲○○等声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指定再抗告人为渠等
被继承人唐松生之遗产管理人,经该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相对人主张陆军总部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以信守字第○九一○○二九六五五号书函准予唐松生申领其胞
兄唐田生之余额退伍金,嗣因唐松生于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死
亡,而无法领取等情,业据相对人提出上开书函及所附余额退伍
金查证申请表、唐松生死亡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唐田生除
户户籍誊本等件为证,自堪信为真实。依国防部所颁大陆地区遗
族或法定受益人请领在台单身亡故军人余额退伍金作业规定五─
一三之规定,唐田生之余额退伍金于陆军总部准予唐松生申领时
,即为唐松生之财产,而于唐松生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即相对人继
承,故本件应无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八条之
适用,相对人依同条例第六十七条之一第一项之规定,声请法院
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唐松生之遗产管理人,自应准许,因而
裁定指定再抗告人为唐松生之遗产管理人,经核于法无违。按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未
区分被继承人之身分,而系以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之遗产
为要件,是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之遗产,
仍有该条及第六十七条之一之适用。再抗告意旨,徒以:大陆地
区人民继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之遗产,无两岸关系条例之
适用云云,指摘原裁定不当,声明废弃,难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再抗告为无理由。依非讼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三款、修正前非讼事件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条第二项,民事诉
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九
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审判长法官许 朝 雄
法官谢 正 胜
法官郑 玉 山
法官吴 丽 女
法官郑 杰 夫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中 华 民 国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