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1年度台上字第314号民事裁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

 

裁判摘要:查遗嘱执行人仅系依遗嘱之内容执行交付、分配遗产,于无人承认之继承在继承人未经过搜索之程序确定及遗产未经过清算程序确定其范围内容、数额前,遗嘱执行人自无法具体实现分配遗产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任务,职是,应先由遗产管理人践行搜索继承人及清算程序后,始由遗嘱执行人为遗嘱之执行。遗嘱执行完了时,再由遗产管理人为最后之清算程序。本件被继承人为荣民,在台既无继承人可以管理其遗产,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及主管机关释示,应由主管机关为其遗产管理人,本其遗产管理人之地位,就遗产为继承人之搜索及践行清算程序,在此之前,他人自不得以遗嘱执行人之身分就该遗产为管理之行为。
 
【裁判字号】 90,台上,314
【裁判日期】 900223
【裁判案由】交付产权凭证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号
  上 诉 人 乙 ○
        甲○○
  诉讼代理人 薄正任律师
  被上诉人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市荣民服务处
  法定代理人 刘艾迪
  诉讼代理人 杨俊雄律师
右当事人间请求交付产权凭证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台
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八号),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诉驳回。
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理由
按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
七条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
法令。而判决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条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为当然违背法令。是当事
人提起上诉,如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以第二审判决有不适用法规或适
用法规不当为理由时,其上诉状或理由书应有具体之指摘,并揭示该法规之条项或其
内容。若系成文法以外之法则,应揭示该法则之旨趣。倘为司法院解释、或本院之判
例,则应揭示该判解之字号或其内容。如以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九条所列各款情形
为理由时,其上诉状或理由书,应揭示合于该条款之事实。上诉状或理由书如未依此
项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显与上开法条规定之情形不相合时,即难认为已对第二
审判决之违背法令有具体之指摘,其上诉自难认为合法。查遗嘱执行人仅系依遗嘱之
内容执行交付、分配遗产,于无人承认之继承在继承人未经过搜索之程序确定及遗产
未经过清算程序确定其范围内容、数额前,遗嘱执行人自无法具体实现分配遗产予继
承人或受遗赠人之任务,职是,应先由遗产管理人践行搜索继承人及清算程序后,始
由遗嘱执行人为遗嘱之执行。遗嘱执行完了时,再由遗产管理人为最后之清算程序。
本件被继承人高嵩岳为荣民,在台既无继承人可以管理其遗产,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
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及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民国八十七年一月
十九日(八十七)陆法字第八六一六五一九号函之释示,应由主管机关即被上诉人为
其遗产管理人,本其遗产管理人之地位,就高嵩岳之遗产为继承人之搜索及践行清算
程序,在此之前,上诉人自不得以遗嘱执行人之身分就该遗产为管理之行为。上诉人
请求被上诉人交付如第一审判决附表所示被继承人高嵩岳之遗产及丧葬补助费新台币
十九万八千一百七十五元本息即无理由,原审因而维持第一审为其败诉之判决,并不
违背法令。上诉人以上诉第二审之攻击防御方法作为第三审上诉理由,或就原审已论
述者,泛言未说明,应认为未对第二审判决如何违背法令有何具体之指摘,不得谓已
合法表明上诉理由。依首揭说明,应认其上诉为不合法。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不合法。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
项、第九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审判长法官吴正一
法官谢正胜
法官刘福来
法官高孟焄
法官曾煌圳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中华民国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