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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社会化改革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台湾地区司法社会化改革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薛永慧*

引言
所谓司法社会化,即在司法中注入社会因素,使司法有效地回应民众的需求,让民众切实地走近、参与、监督和评价司法,消除司法与社会之间的隔阂与疏离,实现司法与社会的有效沟通与良性互动,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司法社会化的核心在于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从优化民众与司法的关系的角度解决问题。司法社会化的目标在于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中国大陆,一直徘徊于职业化和民主化(大众化)之间的司法,近年来基于社会现实的需求,在进行职业化改革的同时,逐渐加大了社会化[1]改革的力度。近年来,建构“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司法公信力极度低落的社会现实、民众与司法之间的对抗与疏离等,促使司法系统陆续推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大调解”等举措,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早早步入轨道,判决文书公开和法官人事制度改革都无不在回应着司法社会化的需求。但司法为何社会化、如何社会化、怎样评估改革的成效、社会化改革过程中会遭遇何种困境与难题以及该如何面对和化解等问题,都有待澄清、反思和进一步探索。台湾在经历了司法专业化、特殊化、独立化的内部改革后,司法改革进入司法社会化的外部改革时期。[2]台湾与大陆的社会同质性、法系同一性、发展阶段的相继性和面临问题的相似性等,使得台湾的司法改革更有可能成为大陆的镜鉴,在多方面为大陆的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台湾的司法社会化改革做一深入描述,以期对大陆的相关改革有所裨益。
一、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背景与缘起
在台湾,林洋港院长时代(1987.5.1-1994.8.31)就开始把便民礼民列为经常性的施政目标,施启扬院长(1994年9月至1999年1月任“司法院”院长)更是第一个提到司法“全民化”的司法首长。自翁岳生执掌“司法院”始(1999年2月),台湾司法改革往社会化方向转变的倾向更加明显,不但从理念上一再强调“司法为民”,而且在具体行动中也有明显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行政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为了提高司法形象与社会认同,1999年之后的改革加重了对法官操守及审判表现的评量。[3]“司法院”自1999年起按年办理各项旨在了解民意的司法满意度调查,也可以视为是司法改革往社会化方向转变的一个注脚。自2010年赖浩敏和苏永钦执掌“司法院”始,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进入全面推进时期,开始落实民众参与、监督和评价司法的各项措施,加强民众与司法的互动。“司法院”通过并试行“人民观审制试行条例草案”和“法官法”的颁布,是标志性的改革事件。可以说,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启,自2010年赖浩敏和苏永钦执掌“司法院”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任何一种改革都非改革者凭空设计,而是缘于当时社会的紧迫需求,更有赖于各方基本共识的达成和各种力量的不懈推动。台湾之所以在上世纪末开始司法社会化改革并在2010年后全面推进,其背景和缘起也可以从这些方面加以解读。
(一)台湾司法的病症与诊断思路的转变
一方面,自“行宪”始至上世纪末,经过几十年的司法重建和司法改革,台湾社会在司法领域取得了显著进步。司法职业化、独立化和特殊化已基本实现,法官在专业素质上不断提高,清廉指数也在持续改进,司法的质与量都有显著提升。但另一方面,台湾民众不信赖法院和法官的问题却相当严重。街头巷尾,民众对司法和法官的批评之声随处可闻。严肃的民调也显示情况不容乐观。苏永钦等人于1995年就“民众的法律认知与态度”在台湾全省的访问调查显示,多年的改革并没有使人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有显著的改善,事实上,疏离感似乎还有升高的倾向。与十年前苏永钦等人在台北做的相同内容的调研相比,十年前台北市民对法官的印象还是正面略高于负面,十年后台湾地区受访者对法官的主要印象已经是负面略高于正面。[4]“司法院”自1999年开始按年进行的“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02-2012年,曾至法院洽公的民众对法官审判公信力的正面评价比率从未超过五成(最低时仅为27.1%)。民众对司法的信赖虽曾经历缓慢回升,但由于一连串司法风纪事件的影响,在2010年又有大幅下降(跌至39.2%)。[5]依据“群我伦理促进会”委托远见民调中心进行的2011年“台湾社会信任调查”,检察官、法官在20个社会角色的选项中,排在第15、16名,仅优于大陆亲友、立委、外籍劳工、媒体名嘴、命理师等社会角色。[6]这就不得不促使人们思考,台湾司法的病症究竟何在?
人民不信赖司法的原因,大致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即为存在于司法体系内的问题,如司法品质低下、裁判者素养和道德缺陷、司法不独立等,外部原因即为存在于司法体系之外的问题,如人民对司法有误解或缺乏了解、司法和民众之间的沟通不畅等。经过几十年的司法重建和改革,台湾司法专业的质与量,以及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基本上达到现代国家的要求。虽然司法内部并非没有问题,[7]但再一味地将民众不信任司法的原因归结到司法内部,就显得既无新意也无说服力,观察视角和思维方式必须转变。随着对台湾司法问题和症结的深入、审慎思考,越来越多的人将观察视角和立场从司法本位转向人民本位,认识到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在于人民,司法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一切司法的作为,都应从人民的立场和角度加以审视和思考。随着观察视角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体认到,对台湾司法问题的解决,不应只是单纯地是从内部的、专业的视角检视法律制度并一味地修改、引进法律制度,而应从外部的、社会的视角审视民众与司法的关系并进而寻求解决之道。如此一来,关注的重点便转移到了对司法功能的再定位以及对司法外部关系的再认识,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从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转向法律文化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也即: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8]正如有人所指出的:无知的信赖只是迷信,真正的信赖缘于充分的了解与体谅。因而,要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司法界除了不断提高本身的素质外,更应以谦虚的态度充分地与社会沟通,主动回应人民的需要,使人民得以了解、理解、体谅并进而支持司法,信赖司法。[9]可以说,此种共识在朝野的逐步达成,[10]是台湾司法改革开启社会化篇章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民间力量的助推
社会力量对司法的参与和推动,也是台湾司法转向社会化改革并能够前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台湾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得到了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有力推动。以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简称“民间司改会”)为例,基于对当权者改革决心与魄力的怀疑和司法改革必须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之理念的笃信,在诸多律师的牵头和召集下,民间司改会于1997年正式成立。[11]多年来,民间司改会本着“司法改革的工作必须是全民的、行动的、持续的”的宗旨,为达至建立一个值得人民信赖的司法的目标,从立法研究、监督评鉴、教育推广、个案追踪等不同的面向和角度,积极参与推动台湾司法改革。在成立之后的两三年间,民间司改会成功推动司法预算独立入宪案,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认罪协商制度放入简易刑处,举办1019大游行唤起民众广泛注意司改议题,促使“司法院”将判决上网,在“立法院”1999年司法预算审查中与立委协力就助理制度、法务官制度不合理部分做附条件通过,又提出法官法草案于立法院,间接促成检察官改革协会之成立。[12]此后,民间司改会参与推动了“司法院组织法”、“法律扶助法”、“法官法”等诸多法律的立法,并积极推动和参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诸多法律的修订,提出并根据形势变化修改“司法改革蓝图”。民间司改会还长期进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评鉴和法庭观察等活动,发现、公布不适任法官、检察官并累计对法院程序的具体建议,还推动法官评鉴制度的落实。可以说,民间司改会对台湾司法改革的推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民间机构和民众参与和推动司法改革,首先意味着民间力量可以对司法改革进程施加影响并从而将民间的诉求加诸司法改革。其次,民间力量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使司法改革更多地关注民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而更容易将司法改革的方向引向社会化。
(三)“司法院”执掌者的积极作为
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之所以能在2010年后得以全面推行,与台湾政局变动和赖浩敏尤其是真正有志于推动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苏永钦得以执掌“司法院”不无关系。虽然台湾的司法改革得益于多方力量的博弈和推动,但自大法官释字第175号确认“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权后,“司法院”便取得了司法事务的法案主导权,从而成为台湾司法改革的主导者。1999-2009年的十年间,台湾“司法院”推动了许多改革,也达成若干成果,但社会大众对司法改革的需求不减反增,十年的改革远远不及人民的期待。因而,司法社会化改革须进一步推动。2008年台湾政党二次轮替,新政府掌握了行政与立法两权,从而拥有了推动任何改革的政治实力。2010年马英九提名赖浩敏和苏永钦为“司法院”正、副院长并得“立法院”任命。从民众与司法的关系入手审视台湾司法的问题并从社会的角度寻求解决之道,是苏永钦的一贯主张。可以说,苏永钦是司法社会化最积极的倡导者,也是他最全面地阐释了司法社会化改革的理念和蓝图。[13]而观审制则是赖浩敏于2010年10月6日在立法院接受审查其大法官及院长提名时第一次提到,其在就任后随即紧锣密鼓地推动这项政策。可见,赖浩敏、苏永钦主政“司法院”,成为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全面推进的契机。
二、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进路与内容
根据苏永钦大法官的总结,台湾近年来推行的司法社会化改革措施,大致可归为六个方面,即角色的社会化、人事的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化、审判的社会化、沟通的社会化和方法的社会化。[14]沟通的社会化主要是裁判书的通俗化,除了“司法院”在1997年11月成立“裁判书类通俗化小组”外,并没有出台推进裁判书通俗化的实质举措。方法的社会化的重要举措是司法院注重民众对各项改革政策的感受与评价的民意调查,并自1999年起按年办理各项司法满意度调查,从而将民意作为政策规划的参考和基础。这种让“逻辑涵纳经验”的做法非常必要且对大陆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但鉴于这种做法具有后台操作和内容繁复的特点,本文拟不做专门交代。故本文就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概括交代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进路与内容。
(一)角色的社会化:法官如何走近民众
法院和法官以何种形象和姿态面对民众,直接决定着民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知与评价。司法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于塑造礼民、亲民的法官形象和便民的法院形象。台湾法院着手打造便民、礼民、亲民形象的改革启动甚早。林洋港院长便开始致力于端正司法风纪、加强便民措施,具体包括开办简易诉讼、落实缓刑制度、推动司法业务电脑化、订定“法院便民、礼民实施要点”等。施启扬院长时期,建立“全民化的司法”的主要措施是建立法院与人民的直接沟通管道,例如于1997年订颁“法院院长接见民众试办要点”,并使司法业务电脑化。翁岳生院长时期,为让人民能逐渐了解、贴近司法,举办了一系列“与民有约”活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礼民的服务措施,如设立“法院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调整法庭席位落实当事人对等精神、实行当事人就座应讯、实现司法资讯的数位化与网路化以及建立法律扶助制度等。[15]赖浩敏就任院长后,为营造友善便民的司法环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端正法官问案态度,各法院备置“司法人员办案态度反应表与意见箱”供民众投书,对开庭态度不佳法官建立问责的量化标准。在诉讼便民方面,利用现代化信息科技提供诉讼当事人多元便捷服务,建立事实审法院的案件进度在线查询系统,等等。[16]
(二)人事的社会化:选任什么样的法官
法官是司法的真正操作者和实践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找什么样的人来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品质和人民对司法的感受与评价。改革之前台湾法官选任采考训模式,法官通过国家考试选任并经司训所培训而开始其职业生涯,由司法院依绩效升迁,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去恩典化的考训模式使社会对法官的独立有基本的信心,人事行政走向更多的法官自治,进一步排除了政治力量通过司法行政监督涉入审判的疑虑。但这种法官选任模式也有明显的缺点:选任的法官同构性高,易与多元多变社会产生疏离;“娃娃法官”常受欠缺社会经验的诟病。[17]
为适应多元社会对正义需求的变化,回应民众关于提升法官品行的期待,进一步提升裁判质量,增强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台湾于上世纪末开始了法官任用制度改革,以实现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台湾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但收效甚微。为进一步促进法官来源的多元化,2011年7月6日颁布的“法官法”正式建立了多元化的法官选任机制。“法官法”第 5 条除区分不同法院法官的任用资格外,还规定符合一定资格的检察官、律师、学者、公设辩护人、简任公务人员等均可以参加法官遴选,进而扩大法官多元任用渠道。
目前,台湾法官来源仍以考训选任为主,以遴选选任为辅。2011-2013年的三年间,台湾通过考试分发的法官为235人,法官再任的3人,检察官调任的56人,律师转任的23人,学者转任为0。[18]但逐渐加大遴选法官的占比,是台湾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法官法”第5条虽未明确遴选不同资格者转任法官的比例,但“立法院”作成了“自本法施行届满10年起,依第5条第1项第1款考试进用法官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之比例,应降至百分之20以下”的附带决议,因此,“法官法”施行后,考试进用法官人数比例势须逐年降低。为此,“司法院”积极广拓法官进用管道,以提高人民对法官裁判之信赖,俾达吸纳各类优秀法律专业人士转任法官之立法目的。[19]但从执行情况看,对于检察官、律师和学者转任法官数额,“司法院”很难控制。因为这不但取决于有转任意愿的人员数量的多寡,还取决于有转任意愿的人员的各项素质、能力以及考核试题的难易等。例如,2011年报名参加甄试的律师为94人,经过笔试和口试后及格人数为22人,但2012年报名参加甄试的111个律师中,经过笔试和口试后及格人数仅8人。从1987年始到2013年的26年中,律师申请转任法官而通过审查的,总共才48人。2011-2013年申请转任法官的4位律师,均未通过审查。[20]可见,要将考试进用法官占比降低至20%以下,仍需多方努力。
(三)管理的社会化:谁来监督、评鉴法官
法官的清廉、公正、独立是保障司法品质、使人民信赖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台湾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在于营造干净的司法环境,近年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成立政风查处机动小组,主动调查有关风纪疑虑者;成立法官评鉴委员会、职务法庭等淘汰不适任法官;研拟“法官伦理规范”、“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等规定,激发法官自省、自律、自清能力。[21]其中将民意纳入法官监督、评鉴活动的重要举措,当属“法官法”确立的法官全面评鉴制度。
司法固然享有独立性,但也应该负有一定的司法责任。基于职业法官面临的正当性质疑、促进法官自我提升的需求以及民众对司法高度不信任等考虑,对法官的全面评鉴有其必要性。[22]为维护良好司法风气,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院”于1995年1月30日即已发布“法官评鉴办法”,规定了对法官的“个案评鉴”和“全面评鉴”。但实际上至“法官法”颁布之时,司法院未曾举办过任何一次全面评鉴。[23]为响应人民监督司法的声浪,2011年颁布的《法官法》确立了法官全面评鉴制度,使得对法官的全面评核正式进入操作阶段,意味着人民监督、评鉴法官管道的全面开通。
依据“法官法”第31条,台湾的法官全面评核主要有三个特点:至少每3年进行1次;结果不公开;评核结果原则上不生淘汰法官的效果,有个案评鉴事由的,交付个案评鉴。法官全面评鉴的目的除了揭发法官违法或违反司法伦理等法定义务行为外,更在于促使法官自我提升,改善其行为,并藉由此人民与法官对话的过程,增进人民对于司法的信赖。[24]根据“司法院”制定的“各级法院法官评核办法”,全面评核的具体评核项目包括问案态度、诉讼程序进行情形、裁判质量、敬业精神和品德操守五项。可见,全面评核不但针对法官的“行为责任”,而且还针对法官的“决定行为”和职业道德。这有别于全面评核应仅针对法官的“行为责任”的一般见解,[25]也恐面临难以对裁判质量和品格操守进行评价的操作困难。评核的主体即评核人是受评核案件的当事人、告诉人、诉讼代理人、告诉代理人及辩护人。也即,评核人限定为实际参与案件各项程序并有资格对法官之作为进行评价的人。评核的方式主要是由评核人针对个案填写法官评核意见调查表,就受评核人在各项评核项目之表现,评定分数。
(四)审判的社会化:人民如何参与审判
扩大国民参与审判,已是世界潮流。民众参与审判,更是司法与社会沟通的最直接方式。因此,国民参审很早便成为台湾司改的重要议题。关于人民参与审判模式的选择,虽然外界亦有倡议应迳自引进英美陪审制或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声浪,但“司法院”一直独钟欧陆的参审制。“司法院”曾先后提出刑事参审试行条例草案(1994年)、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2006年)、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2007年),均因为违宪争议而胎死腹中,“司法院”因此改弦易张,提出性质为“无评决权的参审制”的“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2012年),期望藉此回避违宪争议。[26]“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在“行政院”会衔完成后,于2012年6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目前仍在“立法院”审议中。于此同时,“司法院”在嘉义和士林地方法院等部分法院试行观审制,试行期间为三年。“司法院”因人民不信赖司法而欲籍观审制度挽回人民的信任,并欲籍观审员之表意而让法官探知国民的健全常识与法律感情。[27]
根据“司法院”“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人民观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观审审判之案件,由法官3人及观审员5人组成观审法庭,共同进行审判。(2)观审适用于刑事案件,具体是所犯为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其他犯罪。(3)观审案件被告无权放弃观审,但符合特定情形时,法院得依职权或当事人、辩护人、辅佐人之声请,裁定不行观审审判。(4)年满23岁,且在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有被选任为观审员、备位观审员之资格。具体案件的观审员以抽签方式选定。(5)观审员在评议时“表意而不表决”。合议庭决议方式为:先由观审员以多数决单独评议表决,法官听取观审员意见后再单独评议表决。观审员对事实、法律及量刑均能提出意见,但观审员之意见仅为法官裁判的参考,对法官无拘束力。若法官的评议与观审员终局评议的多数意见不一致,应于判决内记载不采纳的理由。
“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自公布后,受到诸多质疑和批评,其中包括:“人民观审试行草案”在作成前未经充分的公共讨论,也没有模拟审判等实证研究资料,有仓促而为之嫌;参审国民无投票权或其意见无拘束力的设计,将使国民缺乏参与审判的热情,丧失对此项制度的信心,最终使制度名存亡;观审员人数比日本、法国及韩国制度都要少,很可能影响观审制的效能;剥夺被告选择权的理由不充分,等等。[28]“人民观审制度”最终能否完成立法并实施,目前尚不可知。可见,经过多年的讨论,到目前为止,台湾各界有关国民参与审判的各种讨论和试验努力都是阶段性的,仍无最后结论。但台湾各界对国民参与审判问题的关注、倾注的心力以及近期由司法院主导的观审试行和模拟审判,无疑是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方向的有力见证,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未来方向。
三、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效果评价与前景预测
(一)效果评价
如何评价改革的成效,不论是对于改革方向亦或是具体改革措施的坚持与修正,都是至关重要因而必须开展的工作。但改革成效的评估又是最为复杂的,其复杂性既在于搜集准确数据的高难度,又在于寻找统计数据与改革措施之间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就目前的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而言,由于其历时较短(改革的总时长不过十数年,某些具体改革措施的历时甚至只有短短两三年),现在对其进行全面评价还为时尚早。故而,本文只能是依据现有数据,对其成效做一些力所能及但却必定不全面的分析。
1.总体效果
从统计数据来看,自上世纪末台湾司法改革开始往社会化方向转变,尤其是2006年之后,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有所回升,但由于连续发生的各种关说、贪渎、冤狱枉死等连串重大司法风纪事件以及连串司法裁判品质与人民期待间存有严重落差之恐龙法官事件的发生,致使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在2010年有大幅下降,之后又有所回升。“司法院”按年开展的“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02-2012年,到过法院洽公的民众对法官审判公信力之评价正面率分别为27.1%、29.2%、34.1%、34.2%、34.7%,43.4%、40.4%、46.8%、39.2%、42.1%和49.5。[29]1999-2003年一般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分别为:34.9%、38.4%、32.2 %、33.5%和35.57%。[30]2006-2012年一般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分别为:33.9%、44.1%、46.6%、53.5、36.2%、37.2%和41.9。[31]虽然还很难简单地说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的提升完全或主要是司法社会化改革的功劳,但这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应该是可以肯定的,而且民众对司法信赖的逐步提升无疑能为台湾司法社会化的继续推进提供动力和支持。
2.具体改革举措的效果
除了对民众对司法的认知与信任的调查,近年来“司法院”也十分重视人民对重大司法政策的评价。例如,从2012年开始,“司法院”在“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中,就增加了“法官评鉴”和“人民观审”制度之实施是否会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等项目。2012年“司法院”还委托年代民调中心等进行了有关台湾民众对人民观审制的看法的民意调查。
法官评鉴制度
“司法院”“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12-2014三年中,民众对法官法中“法官评鉴”制度的实施,表示会增加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77.4%、72.8%和68.9%。原本对法官与法院较不信任的民众表示,“法官评鉴”制度的实施可增加司法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80.0%、70%和68.6%。[32]
人民观审制度
观审制面临试行期满后能否完成立法并全面推行的问题,故“司法院”在部分选定法院试行观审制的同时,也在积极开展观审效果的民意调查。“司法院”“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12-2014的三年中,民众对于“人民观审”制度的实施,表示会增加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81%、80.9%和77.1%。原本对法官与法院较不信任的民众表示,法院实施“人民观审”可以增加司法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82%、82%和78.2%。[33]
为探询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的看法及参与意愿,“司法院”2012年分别委托年代民调中心、TVBS民调中心和盖洛普市场调查公司执行“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看法”和“人民参与审判相关问题”民意调查,作为“司法院”推动“人民观审制度”的政策参考。三个机构的调查显示,分别有70.6%、80%和75.3%的民众认为实施“人民观审制度”会提升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分别有72.0%、73%和79.2%的民众赞成推动“人民观审制度”,分别有74.4%、74.4%和80.3%民众赞成应尽速完成立法与实施“人民观审制度”。[34]
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出口民调显示,与参与审判之前相比,参与审判之后,对法院审判信赖(非常信赖和还算信赖)的比率从85%增加到98%(非常信赖分别为14%和57%,还算信赖分别为71%和41%),不信赖的比率则从14%(包括1%非常不信赖和13%不太信赖)降为零。85%的人认为观审制更适合现阶段的台湾。[35]
这些民调数据显示,台湾民众对于“法官评鉴”和“人民观审”等新政策寄望甚高,认为此类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但民众对“法官评鉴”和“人民观审”等新政策的热情和期望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这可能源于民众对新政策新鲜感的降低,也可能源于新政策的实施没有达到民众的预期。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出口民调显示,人民观审制对于增进民众对法院的了解、体谅和信赖,确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前景预测
如前所述,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得以在2010年以后全面推进,不但缘于改变台湾民众不信赖司法的社会现状的急迫需求,还得益于一些因素的合力推动,其中赖浩敏尤其是有志于推动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苏永钦执掌司法院就是其中之一。本届“司法院”推动司法社会化改革的决心和作为是有目共睹的,但目前台湾岛内蓝绿力量对比的改变、马英九政府所处的不利境地,都会使司法院着力推动的司法社会化改革面临困境。具体以观审制为例,就可能面临无法推动的问题。虽然从司法院开展的民调来看,民众对观审制寄予较高期望,且大多数民众支持“人民观审制度”尽速完成立法并实施,但实际上观审制正处于多方的角力和博弈之中。绿营认为观审制力度太小,不痛不痒,实际参与观审的人也认为只看不说或者说了没有拘束力也无多大意义。而要实行参审制,则蓝营又认为太过激进,而且大部分法官也会反对。所以,观审制到底何去何从尚未有定论。可以预见,如果2016年民进党在大选中获胜,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进程将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不过以民进党的草根性和一贯的社会路线言,司法社会化的改革当符合其政策理念。故而,如果民进党执政,司法社会化的步伐也许不是放慢而是会加快。以人民参与审判为例,也许参审制将会再一次成为关注重点。
四、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对大陆的启示
(一)法律移植和民众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台湾社会在经历了多年的司法重建和司法改革后,司法独立得以初步确立,法律体系已相对健全,裁判的质与量、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都有了相当的提升,但惟独不见人民对司法的信赖的提升,甚至是遭遇了不升反降的困境。大陆社会虽然自革命根据地时期便强调司法要走群众路线,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始,大陆同样走上了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道路。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到了今天,虽然大陆在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是民众与司法的直接对抗却是愈演愈烈。台湾和大陆面临的民众与司法的疏离甚至是对抗的现实进一步昭示了,在法律移植国家,移植而未生根从而导致司法与民众的隔阂与疏离的问题,必须得到正视和解决。而且,大陆和台湾也呈现出解决问题的相似进路。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强调的是看待问题的角度的转变(从自身的、内部的视角转向人民的、外部的视角)和解决问题方式的改进(从加强民众对现制的认知与认同、加大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力度的方面进行改进)。大陆近年来推出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公开裁判文书等举措,也显示了大陆往司法社会化方向转变的思路。应该说,这是正确且无法绕行的道路。台湾社会的现状和改革方向,将会更加坚定大陆走司法社会化之路的决心。
(二)司法职业化、独立化与司法社会化的关系问题
台湾是在基本实现了司法职业化、特殊化和独立化之后开展的司法社会化改革。而大陆则是在司法尚未完成职业化、独立化的情况下开展的司法社会化改革。台湾在开始司法社会社会化改革时,司法的质与量已有所保障且民众的素质和理性都达到一定程度,司法与民众的对接与沟通将会在一个更加理性的层面展开。当优质的司法向理性的民众敞开大门时,司法将以积极和令人满意的面向说服民众,民众也将以客观的标准和理性的心态评价司法。所以,这种司法与民众的沟通应该是可控和可预期的,较少会面临司法的诸多弊端迅速暴露从而使民众予司法以更低评价的问题,而且由于司法的独立和司法官的职业和素养有基本保障,司法被民众裹挟和绑架从而使司法职业化、独立化受到司法社会化冲击的危险也相对较小。与台湾不同,大陆是在司法的质与量都无法保障而且民众的素养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开展司法社会化改革,这至少会面临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司法社会化的推进将面临更多困难。一方面,民众面对的司法往往是低质和缺乏说服力的,另一方面,司法面对的民众,也往往是缺乏理性和客观视角的。这种对接将注定是低层次和多问题的。其二,将面临司法社会化(民主化)会否与司法职业化冲突从而发生司法社会化会消解司法职业化的问题。例如,现今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大众舆论对司法的绑架就已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所以,相对于台湾较单纯的司法与民众的对接任务而言,大陆面临的更重要的任务也许在于司法独立化、职业化的实现和民众整体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升。或者至少可以说,司法独立化、职业化是现阶段必须坚持的道路,不能因为社会化的现实需求就降低独立化和职业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不同于台湾社会,大陆社会有着长久的走群众路线和搞群众运动的历史和经验,所以社会化改革容易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司法在亲近民众的同时如何做到不为民意绑架、如何避免社会化异化为民粹化以及如何避免走人民公审的老路,将是大陆司法社会化面临的考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作出以及司法领域正在推进的一系列旨在实现司法、法官独立和司法职业化的改革与试点,让我们看到了新一届领导人坚持正确改革之路的智慧和能力。
(三)具体改革进路和措施问题
台湾司法社会化的改革进路和具体措施可以为大陆提供多方面的启发和借鉴。首先,在法官选任方面,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目前大陆法官选任的唯一渠道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但拓展法官选任渠道,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和从律师、学者中遴选法官的机制,是今后的发展道路。故而,台湾多元进用的法官选任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其次,在法官评鉴方面,台湾不但有法官全面评鉴制度使民众作为评鉴主体参与对法官的评鉴,而且负责法官个案评鉴的法官评鉴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律师、学者和社会公正人士,从而使民众对法官的评鉴具有多种参与渠道。在大陆,除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罢免制度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惩处制度外,对法官的评价途径主要是法官考核制度。《法官法》专门规定了法官考核制度和考评组织:法官考核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部是法院内部人员。可见,大陆只有相当于台湾地区每年年终由各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办理的法官职务评定(台湾“法官法”第73、74条)的考评制度,而无法官的个案评鉴制度,更无全面评鉴制度。鉴于目前大陆司法公信力低下以及司法腐败、裁判不公问题突出的现状,借鉴台湾的做法建立法官评鉴尤其是全面评鉴制度有其必要性。建立法官全面评鉴制度至少有如下好处:能为民众提供监督、评价法官的渠道,从而至少提升司法制度的民主观感;开通民众对法官的直接监督和评鉴渠道,有助于促使法官自我提升,改善其行为;能够通过民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的意见发现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便于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有助于肃清贪腐,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再次,人民参审方面,虽然大陆比台湾起步更早、走得更远,但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同样都面临着选择什么样的人民参与审判模式的问题。台湾近年来对人民参与审判模式的探索和艰难选择有目共睹。大陆虽然早早选定了人民陪审的参审模式,但由于多年来制度不彰、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的存在,司法实务界一直都在进行着具体参审模式的探索,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设想。在具有相似的法治发展历史、处于相同法系、民众法治理念和思维极为相似的台湾和大陆,相对于陪审制,参审制都是更为可行的选择。但非职业法官难以与职业法官为对等的意见表达与讨论以至于非职业法官难以实质参审,乃是参审制的固有缺陷。[36]究竟是否要让以及如何让人民实质参审都是参审制推行中长期面临的问题。无论是大陆和台湾,短期来看,相对于提高司法品质、效率从而降低内部成本的参审制功能,对提高司法信任从而减少司法外部成本的参审制功能应该更为看重。所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平民参审(相对于专家参审和团体代表参审)都将是首要(但并非唯一)选项,差别仅在于是否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非职业法官实质参审。
(四)改革效果的评估问题
台湾社会尤其是“司法院”在改革中非常注重对民意的调查和对改革措施实际效果的评估。相对而言,大陆政策的制定往往既缺乏严肃认真的事前论证,也缺少扎实细致的事后效果评估。例如,就司法社会化改革而言,法院采取的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是否真正惠及人民,人民对陪审制的真正感受和评价如何,人民对司法的真正诉求为何,甚至是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度到底如何,目前都鲜见客观、全面、科学且有参考价值的调研和评估。司法社会化的主旨在于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从人民的需求出发解决问题。故而,探求人民对司法的评价并将人民的需求作为改革的参考,本就是司法社会化的题中之义。在大陆的司法改革中,急需建立改革效果评估机制,并将民意作为对重要的评估依据。在具体操作上,台湾的现有做法可为我们所参考和借鉴。


*薛永慧,法学博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助理教授。本文刊载于《台湾研究》2015年第3期。
[1]司法社会化虽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等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一定的差别,但三者蕴含的亲民、便民、礼民理念以及实现司法与民众的有效沟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2]苏永钦:《从台湾司法改革的历史看当前司改的方向》,台湾《理论与政策》第52期,1999年12月,第1-14页;苏永钦:《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月10日。另,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有网页资料的最后浏览日期均为2015年1月10日。
[3]苏永钦:《从台湾司法改革的历史看当前司改的方向》,台湾《理论与政策》第52期,1999年12月,第1-14页。
[4]参见苏永钦著:《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1-64、163页。
[5]具体数据参见:台湾“司法院”统计处:2012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报告》,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第62页。
[6]张永宏:《论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制度设计上的几个课题》,台湾《军法专刊》第59卷第2期,2013年4月,第17-27页。
[7]例如,仍有人认为裁判品质低落、法官欠缺专业化、特权干涉、司法人员贪腐等是民众不信任司法的症结所在,参见林永颂:《台湾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前瞻》,台湾《全国律师》2卷12期,1998年12月,25-32页。
[8]苏永钦著:《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10月。
[9]陈树村:《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二十一世纪司法改革新方向》,台湾《司法周刊》第1233期,2005年4月28日,2-3页。
[10]关于台湾各界对台湾司法问题的思考往人民本位和外部视角的转变,具体可参阅:苏永钦著:《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10月;苏永钦:《从台湾司法改革的历史看当前司改的方向》,台湾《理论与政策》第52期,1999年12月,第1-14页;林永颂:《台湾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前瞻》,台湾《全国律师》2卷12期,1998年12月,25-32页;陈树村:《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二十一世纪司法改革新方向》,台湾《司法周刊》第1233期,2005年4月28日,2-3页。翁岳生于“司法改革十周年回顾与展望”论坛会议上的主题演说,载汤德宗、黄国昌主编:《司法改革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会议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2010年3月,第13-63页,等等。
[11]林永颂:《台湾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前瞻》,台湾《全国律师》2卷12期,1998年12月,25-32页。
[12]林永颂:《台湾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前瞻》,台湾《全国律师》2卷12期,1998年12月,25-32页。
[13]具体参见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10月;《从台湾司法改革的历史看当前司改的方向》,台湾《理论与政策》第52期,1999年12月,第1-14页;《飘逸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台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8期,2001年11月,1-14页;《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
[14]苏永钦:《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
[15]翁岳生于“司法改革十周年回顾与展望”论坛会议上的主题演说,载汤德宗、黄国昌主编:《司法改革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会议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2010年3月,第13-63页。
[16]苏永钦:《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
[17]苏永钦:《从司法官选任制度看法系的分道和汇流》,台湾《检察新论》第4期,2008年7月,第12-28页。
[18]数字来源于两组统计数据的对比,这两组统计数据分别为:法官多元化进用人数统计(2006-2013),见苏永钦:《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法官多元化进用人数统计表(2006-2010),见《法官多元进用制度说明》之附件5,台湾“司法院”网站,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
[19]司法院人事处:《法官法施行后之律师转任法官制度》,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9-02.asp。
[20]司法院人事处:《法官法施行后之律师转任法官制度》,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9-02.asp。
[21]苏永钦:《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
[22]吴佳桦:《司法与不信任:论法官全面评核制度》,台湾《军法专刊》第59卷第6期,2013年12月,61-91。
[23]吴佳桦:《司法与不信任:论法官全面评核制度》,台湾《军法专刊》第59卷第6期,2013年12月,61-91。
[24]吴佳桦:《司法与不信任:论法官全面评核制度》,台湾《军法专刊》第59卷第6期,2013年12月,61-91;赖恒盈:《法官法关于法官评鉴与退场机制之检讨》,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96期,2011年9月,123-143。
[25]吴佳桦:《司法与不信任:论法官全面评核制度》,台湾《军法专刊》第59卷第6期,2013年12月,61-91。
[26]张永宏:《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的合宪性争议》,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134期,2013年9月,第229-307页。
[27]尤伯祥:《论国民参与审判——以历史与比较法的考察为基础》,台湾《检察新论》第11期,2012年1月,第256-279页。
[28]尤伯祥:《论国民参与审判——以历史与比较法的考察为基础》,台湾《检察新论》第11期,2012年1月,第256-279页。
[29]“司法院”统计处:2012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报告》,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第62页。
[30]“司法院”1999-2003年“一般民众对法院服务满意度调查”统计数据,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31]苏永钦:《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3年12月25日中枢庆祝“行宪”暨“总统府”月会专题演讲ppt),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law.nccu.edu.tw/news99.html。
[32]“司法院”统计处:2012、2013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报告》和2014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结果》,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33]“司法院”统计处:2012、2013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报告》和2014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结果》,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34]年代民调中心:《“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看法民意调查”调查报告》、TVBS民意调查中心:《“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看法”民意调查报告》和盖洛普市场调查公司:《“人民参与审判相关问题民意调查”调查报告,》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study03.asp。
[35]《人民观审模拟法庭之民调结果》,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simulation.asp。
[36]尤伯祥:《论国民参与审判——以历史与比较法的考察为基础》,台湾《检察新论》第11期,第256-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