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投资补偿争端解决机制实践深化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期间 | 受理案件 |
仅提供 法律咨询 |
行政协处 |
2012/8~2012/12 | 43 | 12 | 31 |
2013/1~2013/12 | 78 | 22 | 56 |
2014/1~2014/5 | 31 | 9 | 22 |
合計 | 152 | 43 | 109 |
因素 | 说明 |
社会因素 | 包括征收所影响人口之多寡、年龄结构及征收计划对周围 社会现况、弱势族群生活型态及健康风险之影响程度。 |
经济因素 |
包括征收计划对税收、粮食安全、增减就业或转业人口、 征收费用、各级政府配合兴办公共设施与政府财务支出及负担情形、农林渔牧产业链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
文化及生态因素 | 包括因征收计划而导致城乡自然风貌、文化古迹、 生活条件或模式发生改变及对该地区生态环境、周边居民或社会整体之影响。 |
永续发展因素 | 包括国家永续发展政策、永续指标及国土计划。 |
其他 | 依征收计划个别情形,认为适当或应加以评估参考之事项。 |
编号 |
厂商 名称 |
投资 地点 |
纠纷发生时间 | 受害情形 | 处理情形及结果 |
1 | A公司 | 上海市 | 2012年 | 台商A公司配合上海市城市发展之需要,进行迁厂计划;惟过程中,因部分员工不愿配合迁厂(迁离原地点),而予围厂、滋事,阻碍迁厂工作之进行,并控制资方财产及威胁其业主及干部之人身安全。 |
1. 本处于获悉本案后,除联系台商、充分掌握后续发展情形外,并多次与陆方联系,另透过海基会同步向海协会反映。 2. 经协处后,本案陈情厂商已与员工达成协议,该公司已恢复正常营运。 |
2 | B公司 |
辽宁省 大连市 |
2012年 | B公司向大陆厂商租用场地营业,惟因房东本身亦从事百货业,故多次透过不合理之租金调涨方式,迫使B公司迁移,而间接达到接收该卖场、续行经营百货公司之目的。 |
1. 本处向大陆国台办投诉协调局进行协处,促请陆方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另多次联系台商、掌握后续发展情形。 2. 经协处后,本案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纠纷已获解决。 |
3 | C公司 |
浙江省 杭州市 |
2012年 | C公司经营商业中心、提供店面出租予当地厂商(租户),该公司于整批换约时,因部分租户有「转(分)租行为」而无法配合办理;C公司要求各承租厂商不得有「转(分)租行为」,因而遭到部分租户发动群众,围厂、抗争,并威胁台籍业主及干部之人身安全。 |
1. 本案系C公司商场遭租户聚众破坏及协商过程发生台籍干部人身安全问题。 2. 经紧急向陆方联系协处后,及时确保台籍干部之人身安全,另纠纷各方已启动协商及司法程序,纠纷获得解决。 |
4 | D君 |
广西省 潭蓬村/潭西村 |
2009年 | D君与当地村公所签订土地承租暨使用合同(土地面积100亩、期限30年),嗣陈情台商因故未能及时缴纳部分租金,而当地村公所竟在「未先知会陈情人」之情形下,单方以登报方式,片面终止租约,并将土地转租他人使用。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5年,案经当地法院判决D君,惟村公所仍持续上诉不愿赔偿D君损失。 2. 经协处后,促成陆方积极协调双方商谈,8个月后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台商D君已获合理补偿。 |
5 | E公司(台商甲、乙二人前往大陆设立公司) |
广东省 深圳市 |
99年 | 台商2人前往大陆设立公司,嗣后所设立公司之干部(总经理)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台商认为,该局因行政疏失,未经妥查而予登记,造成投资台商之损失。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7年,涉及E公司变更董事长等工商登记问题,台商甲、乙二人多次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未有结果。 2. 经协处后,经陆方查证确认,前述「负责人变更登记」确系经由该公司合法股东依章程所为者,具有法律效力;半年后陆方提供相关规定,厘清本案症结点,并据以回复陈情人。 |
6 | F君(等人) |
广西省 南宁市 |
2012年 | 我方某犯罪集团以「免费招待前往广西进行观光考察数日,接受『投资课程』,并投资人民币6万9800元,2年后即可获利人民币1000万元」为诱饵,以投资名义行诈欺之实,诱骗台湾人民前往广西省「投资」。 |
1. 本案属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之范围,本处于获悉后,业协调法务部送请大陆公安部门协处。 2. 在两岸合作下,已于2013年3月20日在大陆将本案之主嫌逮捕归案,并于同年4月2日押解返台受审。 |
7 | 丙公司 | 北京市 | 2008年 | 台商G君于大陆设立丙公司,并与丁公司签约,由丁公司授权丙公司承办该公司之商业与公益广告。嗣丙公司依约支付授权费,并制妥广告灯箱,而丁公司却拒绝依约提供刊登广告之合法文件(包括审批、许可证等),致丙公司无法履约,造成损失。 | 经协处后,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爰本案请陈情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之财产线索,俾利当地法院续予执行。本处已将陆方意见转知陈情人在案。 |
8 | H女士 |
广东省 深圳市 |
1991年 |
1. 香港某公司(代表人为H女士之前夫)与深圳镇政府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取得深圳平湖镇某块土地之使用权。 2. 前述香港公司嗣于该片土地上建造1幢(5层楼式)酒店加以经营(酒店代表人为H女士),却始终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登记。 3. 后该酒店所在土地被当地政府征收,致H女士之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
经协处后,陆方业备妥补偿方案,然问题症结在于台商H女士与其台湾籍前夫间之财产分割纠纷尚未解决,致无法决定「依法应受补偿之人」;本案H女士须先将其离婚后之「财产权分配(归属)问题」厘清,始得解决。 |
9 | I女士(于浙江投资设立某公司) |
浙江省 杭州市 |
2012年 | 台商某公司负责人I女士于2012年8月在浙江机场突遭通知限制出境,随即被公安带回警局置留、询问。经询获悉,此系因渠与大陆投资公司之中方股东恶意举报「涉嫌挪用资金」,致伊遭限制出境。 | 案经本处送请协处,经多方沟通、厘清事实,陆方已解除边控(境管措施),I女士已返台。 |
10 | J君 |
河南省 中牟县 |
1994年 | 台商J君以某公司名义与河南省中牟县政府签订协议,租用土地若干亩起造建物,以凭营运;惟嗣后因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致工程延宕,被当地县政府收回土地。后J君向当地县政府反应未果,另向当地法院起诉索赔,亦遭败诉判决定谳。 |
1. 本案发生时间久远(近20年),案经大陆郑州市法院及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指出,因J君未依当地规定,在2年内进行开发,故当地县政府依法有权无偿收回土地(终止J君之土地开发权),且已收取之土地出让金不退还。 2. 基于J君期盼转达其诉求下,经本处向陆方反映,在双方多次沟通下,于半年后具体答复J君本案症结点,J君表示接受。 |
11 | 庚航空公司 | 海南省 | 2010年 | 台湾庚航空公司前与我方某公司,共同出资向大陆某航运集团取得其旗下航空公司之股权。嗣台方股东与大陆某航运集团签署航空股权转让合同书,该集团同意买回台商所持有之前述股权。惟嗣后大陆航运集团未依约履行,双方并重新协调、修约,惟前述航运集团始终未曾履行合同义务,致该台湾航空公司遭受莫大损失。 | 经协处后,本案之股权转让案业经和解,且投资各方已在北京签订和解协议。 |
12 | K君(在大陆投资公司) |
四川省 开县 |
2008- 2010年 |
台商K君前赴大陆四川省投资设立公司,并于当地购买土地兴建厂房设备。因三峡水利工程之故,该笔厂房土地遭淹没而受有经济损失,然台商却未获得适当补偿。 | 因台商未依当地相关规定,而将厂房设于「禁止建置厂房」之区域内;鉴此,陈情台商所提之土地及厂房补偿诉求,不符合大陆有关政策规定,爰本案无法获得补偿。本处已将陆方意见转知陈情人在案。 |
13 | 甲公司 |
福建省 泉州市 |
2013年 | 甲公司疑因环保相关规定等原因,致遭附近村民围堵,甲公司因此无法顺利营运;另当地区政府又巧立名目,意图索财。 |
1. 本处于获悉本案后,即于第一时间向大陆国台办投诉协调局进行协处,并多次致电福建省省台办及泉州市市台办,积极要求陆方协助处理。 2. 经协处后,本案陈情台商已与当地区政府及村民达成协议,解除围厂;陈情台商并致函感谢本处鼎力协助。 |
14 | 乙公司 |
四川省 成都市 |
2013年 | 乙公司因租金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房东并以断水、断电之方式,阻挠其营运,台商爰陈请本处协处。 |
经协处后,陆方将依法保护当事各方之正当权益,并循相关工作机制予以调处。另双方已达成和解,乙公司并 已恢复营运。 |
15 | L君 |
广西省 钦州市 |
2013年 | L君与大陆某钢铁厂之借贷纠纷,债务人(当地镇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偿责任。 |
1. 本案发生时间久远(约10余年),案经广西高级法院终审判决L君胜诉,当地镇政府应偿付债务。 2. 经多次协处,半年后当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当地镇政府分2笔清偿债务;首笔清偿款业完成支付,余款另于2013年年底前偿付,本纠纷案件已获解决。 |
16 | M君(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 |
广东省 龙川县 |
2006年 | M君于大陆所投资之运动用品公司,迟未能够取得当地县人民政府核发之国土证。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7年,M君多次向县政府反映,要求依约交付国土证,均未有结果。 2. 经协处后,广东省有关部门旋即联系M君,并召开会议商讨,半年后交付M君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纠纷获妥善解决。M君并致函本处表达感谢之意。 |
17 | N君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2012年 | N君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间,因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之补偿而衍生纠纷。 |
1. 多次联系后,已厘清争议点,因N君之变更土地规划系依据大陆法定程序,另N君已将土地转让第三人,已非持有该土地之使用权人。 2. 本案已函覆陈情人。 |
18 | O公司 |
江苏省 苏州市 |
2013年 | O公司在大陆江苏省苏州市厂房租赁纠纷一案。 | 经协处后,纠纷双方启动协商程序,纠纷获得解决。 |
19 | P君 |
江西省 武宁县 |
1995年 | P君赴大陆江西省投资,因未在2年内完成建设,土地遭收回而衍生之纠纷。 | 因台商未依当地需在2年内完成土地使用之规定,爰遭收回土地,经本处协处双方已达成协议,武宁县政府同意补偿陈情人。 |
20 | Q女士 |
四川省 成都市 |
2010年 | Q女士于大陆四川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承包土地建屋数度遭拆除案。 |
1. Q女士2006年12月取得大陆主管机关核发之外资企业投资批准证书,得经营「为老人提供看护、帮助」之项目,后于2007年承包农村土地,并于该地上兴建房舍。 2. Q女士所承包之土地属农用非建设用地,台商所兴建之房舍遭陆方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拆除。 3. 本处与陆方召开协处工作会议时,陆方告知陈情人将来觅地有所疑义,陆方可提供协助。本案已完成协处程序。 |
21 | R公司 |
海南省 文昌市 |
2010年 | R公司与大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回收渠投资疏浚填海造地之土地收回补偿案 |
1. 文昌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欲收回R公司吹填造地,按其投入成本不计利息给予补偿。 2. 2013年3月向本处陈情,经本处协处后,2014年3月双方已就土地补偿金额达成协议。 |
22 | S君 |
山东省 青岛市 |
2009年 | S君与大陆山东省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间拆迁房屋纠纷案。 |
1. 2008年因道路拓宽之需要,对S君房产实施部分拆迁,原房地产权证因房屋拆迁而注销,须就未拆迁之房屋保留部分重办房地产权证。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迟不协助S君重办房地产权证。 2. 2013年6月向本处陈情,经本处协处后,陆方于2014年3月中旬承诺陈情人可即刻办理新房产证。 |
23 | T公司 | 上海市 | 2007年 | T公司与陆资企业之房产租赁纠纷,上海市法院迟未强制执行一案。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6年,案经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决T公司胜诉,惟本案租赁人涉及刑事案件,T公司多次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未有结果。 2. 经多次协处并积极向陆方沟通反映后,1年半后T公司已顺利取回房产。 |
24 | U君 |
山东省 临沂市 |
2007年 | U君与陆籍人士之投资纠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未获回应一案。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1年,U君就当地公安部门不受理陆籍人士涉嫌投资诈骗案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未获回复。 2. 经协处及透过工作会议多次与陆方沟通反映后,当地人民检察院已依规定回复U君不予立案之决定及原因,国台办并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答复U君。 |
25 | V君 |
山东省 晋中市 |
2007年 | V君与陆籍人士投资纠纷,晋中市法院迟未进行行政诉讼审理一案。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3年,V君向晋中市法院请求撤销投资公司之土地移转登记,惟法院迟未开庭审理。 2. 经协处及透过工作会议与陆方沟通反映后,陆方具体回复本案因关键证人尚未缉捕到案,晋中市法院已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已将本案症结点向V君说明,并提醒注意后续法律问题。 |
26 | G君 | 天津市 | 2012年 |
1. G君与当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间之投资纠纷,已获胜诉判决,惟天津第二中院未依法令执行终审判决。 2. 本案于约7年之诉讼、保全(查封)等过程中,曾有数名案外人多次强行非法侵入陈情人所主张拥有所有权之房屋中居住,经陈情人报案并诉请法院强制驱离后,上述案外人仍多次返回房屋中强占、使用,故陈情人亦主张法院未尽驱离之责,且违法终止强制执行。 |
1. 经协处后,陆方说明本案因陈情人房屋所在之大楼,整栋楼房均无法获发房产证,自然无法执行该法院之胜诉判决;此外,亦存在「建商将部分房屋一屋二卖」之情形,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颇为复杂,本处经两度致函陆方,并多次与国台办及天津市台办联系,协助陈情人厘清争点,G君对本案本处之处理结果表示理解及接受。 |
27 | X君 | 北京市 | 2007年 | X君与当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之房屋买卖争讼案已有胜诉判决,惟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迟不强制执行。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6年,案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X君胜诉,惟X君多次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未有结果。 2. 经多次协处并透过工作会议与陆方沟通反映后,陆方明确答复本案涉及已居住在争讼房产之第3人,由于第3人仍无法取得房产公司应赔付之购屋款下,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处理结果已告知X君。 |
28 | Y女士 |
四川省 宣汉县 |
2010年 |
1. 陈情人以隐名方式投资其大陆籍胞兄所开设之企业中,嗣因该企业之厂房与屋舍遭当地县政府非法拆除,原获核发之房产证亦被以违法方式注销。 2. 陈情人以其胞兄名义数度提起行政救济,且均获胜诉判决,惟宣汉县政府却迟迟不予赔偿,虽经陈情人多方陈抗,仍拒绝处理。 |
1. 本案为「隐名投资」,依大陆法规本不受保障;然本处为加强服务台商及厘清案情,仍权宜受理协处。 2. 案经国台办投诉协调局函覆略以,本案「因无法证明陈情人确实投资于前述陆资企业」,不涉及台商投资保护工作,爰不再列入协处机制。 3. 本处于第一时间将陆方回复结果电告陈情人,嗣并正式函覆;陈情人对于本处积极协助厘清争点乙节,敬表感激之意。 |
29 | 丁公司 |
山东省 烟台市 |
2014年 | 丁公司疑因租赁合同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房东除涉嫌率众围厂、强行进入厂区抢夺财物,并殴伤台籍干部外,更无正当理由而要求陈情台商就「厂房、设备之预估(可能)损坏」额外缴付赔偿金,显违情理。 |
1. 本处于获悉本案后,即于第一时间向大陆国台办投诉协调局进行协处,并迭次致电国台办与山东省台办,要求陆方立即协助处理,并多次与陈情人保持电话联系。 2. 陈情人曾表示,其就本案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时,公安未予重视;经山东省烟台市台办人员积极为本案奔走,并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后,该案始获当地政府重视与协助。 3. 经协处后,陈情台商已成功与房东达成和解,并免缴房东原本无故要求支付之赔偿金。 |
30 | 戊君 |
江苏省 东台市 |
2006 | 台商戊君与大陆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签订「滩涂转让协议书」,约定戊君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惟嗣后东台市人民政府并未交付国土使用权证,且戊君于该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开发后,又因东台市人民政府开发道路与兴建河道致渠投资全数损失。 |
1. 本案发生时间约6年,双方于用地置换协商过程中,对于用地大小及范围无法达成共识。 2. 经本处协处并积极向陆方沟通反映后,约1年时间双方已签订协议,纠纷案已获解决。 |
31 | 庚公司 |
广东省 深圳市 |
2014年 | 庚公司因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等因素而决定迁厂,致部分工人以为公司即将恶性倒闭,而自5月初起发动罢工与围厂,将台籍干部软禁数天。后虽同意人员进出,但仍拒绝进料及出货,工厂始终陷入停顿,前后将近3周,罢工及围厂始告结束。 |
1. 本处于获悉本案后,即于第一时间向大陆国台办投诉协调局进行协处,并迭次致电国台办与广东省台办,要求陆方立即协助处理;期间,本处曾多次与陈情人保持电话联系,随时掌握案件处理进度。 2. 陈情人曾表示,其就本案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之初,公安未予应有之重视;嗣经国台办及广东省台办人员积极介入奔走,并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后,该案始获当地政府重视与协助。 3. 经本处协处,罢工与围厂已于5月22日左右结束,工厂(公司)并已依原订规划,于5月底完成搬迁。 |
32 | 辛公司 |
北京市 顺义区 |
2009年 | 辛公司租用集体土地兴建厂房,当地政府欲征收,陈情人认为征收金额过低。 | 案经本处多次协处及与陆方举行工作会议时,充分表达陈情人诉求,对于征收补偿金额双方已达成共识,并完成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