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與CEPA的比較研究—以WTO架構下FTA觀點分析建議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ECFA與CEPA的比較研究

WTO架構下FTA觀點分析建議
 
李福隆
 
台灣屬於小型開放的經濟體系,因此長久以來國際貿易一直都是台灣經濟的成長引擎。過去台灣是以美國為主要的出口地區,近年來台灣對美國的出口比例開始大幅下降,以2003年為例,台灣對美國的出口比例只僅占台灣出口的17.99%,同時台灣對大陸的出口比例,則快速成長至台灣出口的25.82%,如加入對香港的出口,則台灣對於中國大陸與香港的出口,已占有台灣總出口的34.52%。
近年來,東亞各國積極進行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進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如簽署國生產技術與商品與台灣出口相近,將使台灣經濟發展受到顯著影響,又中國大陸市場龐大,東亞各國因中國內需市場的發展機會而加速與其合作,在與東協成立自由貿易區的過程裡,中國大陸不僅取得主導角色,未來也將在東亞政經扮演重要地位,因此為避免台灣在東亞經貿被邊緣化而遭受孤立,台灣政府積極地參與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並加速與其他個別國家建立自由貿易區,例如與美國洽談台美自由貿易區協定、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以求台灣商品出口的最大助益[1]
    前述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的ECFA,與2003年中國大陸和港、澳簽署「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本文研究將比較兩者簽署的背景、進程及具體內容,進而分析其性質屬於自由貿易區協定,抑或是將兩岸四地經貿融合以制度形式加以確定的區域一體化經濟合作協定,並提出ECFA所具備的特殊意義。
一、兩岸經貿與兩岸政策
(一)入世前的兩岸經貿
    1979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兩岸貿易金額迅速成長,其中台灣對大陸出口由0.2億美元增至250.3億美元,占台灣出口的17.5%,占大陸進口的12.9%;反觀台灣自大陸進口,亦由0.6億美元增至62.2億美元,占台灣進口的4.4%,占大陸出口的2.5%。以入世前一年的兩岸經貿關係而言,台灣對大陸貿易順差,總額為188.1億美元,遠高於台灣對全球貿易順差84.3億美元。
    前述可知,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兩岸貿易已呈現快速成長,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兩岸經濟發展程度差異很大,且所生產商品互補性很高,其二與大量台商赴大陸投資有關,按經濟部投審會截至2000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協議項目共46,624項目,協議投資金額為478.2億美元,而實際到位金額為261.6億美元。[2]
     (二)兩岸政策對兩岸經貿的影響
    由於台灣經濟以出口外銷為導向,因此向來皆以自由化、國際化作為政策方向,並透過引進國際資金與技術、開放國際市場執行經濟政策。在追求國際化的過程,中國大陸並非台灣唯一交往的對象,卻是必須面對的重要市場。
    由上述說明可知,台灣經濟發展與兩岸經貿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政治環境及兩岸政策的變化微妙,從1992年香港會談兩岸非官方組織就一個中國問題及其內涵口頭協商所形成的「九二共識」,1993年起先以經濟交流方式鼓勵台商到東南亞投的資「南向政策」、1994年3月通過《加強對東南亞地區經貿合作綱領》以及1996年9月李登輝總統對中國大陸投資的「戒急用忍政策」,到2000年5月陳水扁總統召開經發會提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3],足見兩岸政策內容仍受諸多管制,以致影響兩岸經貿的發展空間,也限制台灣企業利用兩岸經貿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的機會。
二、入世與兩岸經貿關係
    隨著2001年世界貿易組織加開部長級會議,中國大陸與台灣兩岸先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論是政府、產業或人民,皆期許入世所帶來的各項機會與挑戰。以台灣而言,加入WTO固然協助台灣取得國際經貿舞台的一席之地,也因國內、外市場開放而必須因應入世後兩岸經貿關係所受衝擊。
    首先,「開放台灣市場」部分,以家電、汽車業、農產品等產業為例,一旦中國大陸農產品或家電等產品出口到台灣的數量大幅增加,國內生產廠商必定受到影響;除了商品之外,中國大陸企業也會積極爭取在台灣設廠進行投資,以求取得產品供應與生產技術。
    其次「開放國際市場」部分,歐美市場的政府採購可以使台商生產製造的出口商品具有利基,另外中國外銷市場可以增加中國大陸台商對其他國家的出口,而中國大陸內需市場亦有助台商赴中國大陸投入其內需、物流業,前述國際市場開放的利益之外,台商也必須面臨與國際企業相互競爭的壓力。
    前述台商赴陸投資部分,在中國大陸開放市場之前,早在1980年代初期,台商面臨國內投資環境變化的情形,已有海外投資的發展趨勢,然多數為資金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以致不易前往西方國家投資設廠,直到1987年政府取消戒嚴並開放赴大陸探親或投資,正好提供過去勞力密集型產業的中小型企業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的發展機會,同時滿足海外投資降低各項成本的需求。
    隨著2001年底兩岸政府加入WTO後,中國大陸開放其市場,再度引起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此一熱潮對於台灣經濟產生正反兩面的不同影響:在正面影響部分,包括擴大台灣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促使台灣出口結構升級調整為資本密集型及技術密集型產業、勞力密集型產業外移釋出勞動而使服務業大幅擴張;反觀負面影響部分,則為中國大陸投資致使台灣減產或關廠,高齡低階勞工無法移轉他業而提升失業率、中國大陸投資無法避免兩岸經貿緊密關係的系統性風險。
三、區域經濟整合下的自由貿易協定
    由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國的條件與需求不同,故主權國家間展開有關經貿互惠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談判與開放承諾。
(一)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
    所謂自由貿易協定,係指主權國家在全球多邊貿易回合談判未完成之前,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與精神、國家發展需求,透過談判作出更大相對開放的承諾,以整合雙方或各方的商品與服務貿易交流,例如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協等十個國家之間的「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CAFTA),又稱「東協10+1」」。
    以東協10+1為例加以說明,由於中國大陸經濟勢力崛起,加上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貸款援助東協各國,並穩定其經濟情勢,致使東協各國正面支持與中國大陸的經濟合作。因此中國大陸於1994年加入「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1996年升格為東協全面對話夥伴國(Dialogue Partnership)、2002年簽署《東協-中國CECA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04年簽署貨品貿易協定及爭端解決協定、2007年簽署服務貿易協定、2009年簽署投資協定,隨著上述相關協定陸續生效,「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 FTA)正式於2010年宣告建立[4]
 (一)中國大陸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2003年6月,中國大陸總理溫家寶與香港特首董建華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5](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為中港經貿合作展開新階段。該項安排內容具有全面性,包括貨物貿易取消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實現服務業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與投資便利化。此外,該項安排內容亦有開放性,申言之CEPA並非固定不變,依據CEPA本文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綜上所述可知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深化,必將擴大對港澳的市場開放,如此CEPA將會不斷增加創新內容,並隨兩地經濟一體化而獲得與時俱進的發展。
    在貨物貿易方面,2004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將完全取消273種以香港為原產地的產品銷往大陸的進口關稅,包括鐘錶、珠寶、玩具等產品,預估將使香港製造商省下約7.5億港幣的進口關稅。另外,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將逐步取消其他4,000餘種以香港為原產地的產品銷往大陸進口關稅,以使中港兩地貨品貿易達到完全零關稅的目標。其次,在服務業貿易部分,中國大陸將在2004年1月1日提前對香港實施港實施對WTO承諾的開放項目,其中包括經營權比例及投資資本的門檻,一共包括法律、會計、銀行、保險等17個部門,例如香港銀行在中國大陸設立分行的資本限制標準,從200億美元降至60億美元。至於貿易與投資便利化部分,中國大陸在通關、法律、電子商務及中小企業合作方面,同時提供給香港企業各式的便利。
    由於香港是中國大陸的最大轉口基地及外資來源,而中國大陸則是香港的最大進出口與轉口對象,顯見香港與大陸簽署相對更全面性的CEPA之後,因貨物貿易降稅範圍速度快、服務貿易領域廣泛、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容全面,不僅對中港經貿領域各方面合作建立制度,而使雙方貿易與投資朝向自由化發展,同時兩地經貿關係亦趨於更加緊密,並且有利於香港吸引外資與台資企業。
 (三)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2001年中國大陸與台灣幾乎同一時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兩者同時成為WTO會員,然雙方並未維持世貿組織會員之間的正常關係,並且相互採取歧視作法。2008年6月海協會與海基會恢復協商之後,經過兩年的協商,2010年6月29日終於在重慶由海協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俾利台灣為改善兩岸經貿關係,同時兼顧中國大陸不承認主權地位及避免將兩岸經貿爭端國際化。
    ECFA是海峽兩會恢復協商以來所簽署第一個以建立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關係為目標的合作協定,並初步落實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關於「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建立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並促進恢複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等共識。由於ECFA將逐步降低或消除兩岸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涵蓋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並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供投資保護,不僅有助於兩岸經貿投資和產業交流,也是兩岸和平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台灣與中國大陸各自面向區域經濟整合及全球化發展趨勢的積極作為。
然ECFA簽署前後的協商過程,除前述經貿正面觀點之外,也存在不同意見,例如兩岸簽署ECFA,形同CEPA要把台灣如同港澳加以矮化,甚有認為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ECFA,才有權與其他國家簽署FTA,而有謂ECFA是促進兩岸經貿正常化的制度化安排,實則「一個中國」原則與否定台灣主權等前提下的經合架構協定。綜言之,由於兩岸政經關係的特殊性,ECFA協定內容與政治議題看似無關,實際上ECFA對台灣方面存在政治效應的重大影響。
 
四、ECFACEPA的比較分析
    世界貿易組織所建立之國際貿易法規範,為全球貿易注入一股新的力量,也為國際社會建立重大功勞。隨著新世紀的來臨,特別是在1999年的西雅圖及2001年多哈部長理事會之後,依據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的報告[6],世界貿易組織面臨諸多嚴峻的新挑戰,包括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會員及世界貿易組織之影響、台灣與大陸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之法律關係等等[7]
    針對前述議題,由於台灣與港澳屬於世貿組織的關稅領域,並與大陸存在密切而特殊的關係,惟台灣與中國大陸的政治關係與臺灣政局更迭,中國大陸欲與港澳台所簽署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協定,例如CEPA與ECFA,因兩者與中國大陸的政治關係、產經結構不同而所有差異,以下本文從簽署歷程、產經結構及內容性質等三個層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簽署過程
  長期以來港澳與大陸經貿關係互動密切,尤其是香港在國際貿易、金融的獨特地位,對於大陸經濟改革與市場開放具有示範作用,加上主權統一、一國兩制、亞洲金融風暴後世界經濟衰退等有利條件,香港特區政府請求與中國大陸政府建立更緊密經貿合作關係,以擺脫經濟危機,並繼續保持為高度開放的國際經濟中心城市。觀諸CEPA的簽署過程,從協商到2003年簽署歷時一年多,同時簽署後迅速進入實施階段,並先後簽署七個補充協定,以擴大經貿合作的需要[8]
  反觀ECFA,因CEPA、CAFTA及「東協10+3」談判不斷取得進展,而台灣與其他經濟主體的區域經濟一體化進展,卻因主權問題受到限制,加上台灣政局更迭及兩岸政治關係而面臨在亞洲自由貿易進程被邊緣化的困境,直到2008年國民黨選舉獲勝,進而實施兩岸共同市場、簽署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等競選政見,才正式開啟兩岸對話與協商,以致ECFA協商到2010年6月29日正式簽署歷時五年之久。在協商過程中,不僅重新定位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也歷經各界針對是否應簽署協定、協定內容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終至2010年8月17日經二讀表決後,ECFA正式宣告通過。
(二)產經結構
    香港的地理區位,加上多年的經濟發展,使得服務業成為香港經濟的主要產業。在香港,自1990年至2009年以來服務業每年平均增長6.4%,服務業的產值比重從75%成長到92%,服務貿易出口達863億美元,並創造419億美元順差。由於香港是東亞地區服務貿易的主要輸出地,不僅整體上保持著服務貿易順差的地位,服務業也是發展得相當成熟,又世界上最自由開放地區之一的香港幾無貿易壁壘,顯見是大陸對香港進行單方面的開放市場,且香港產業結構相對側重服務業,以致CEPA能夠很有效率地簽署及實施。
    反觀臺灣,利用自然資源多年發展經濟,形成以服務業為主、製造業亦舉足輕重的產業經濟結構,與港澳顯有差別。以2008年而言,臺灣服務業、工業農業各占GDP的比重為69.16%、25%和1.7%,足見服務業占生產總值比重大,而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則較低,例如2007年服務業占其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1.06%,對經濟成長貢獻所占的比重卻只有51.75%,而製造業占生產總值的比重遠低於服務業,卻對經濟成長有相當比重的貢獻,例如2007年工業占其GDP的比重為27.50%(其中製造業占23.75%),對經濟成長貢獻所占比重卻達到46.49%。至於為工業發展提供了資金、勞動力與市場的農業,則是奠定臺灣經濟起飛的重要基礎,2007年臺灣農戶有78萬戶、農業人口400多萬,占總人口的19%,可見農業與農業人口,亦是穩定臺灣經濟與社會的重要產業。
    上述可知服務業是臺灣產業結構的主力,惟服務業近年來仍未能提升其發展水準,形成服務貿易出口競爭力薄弱及貿易逆差,同時服務業內需市場無法大力推動臺灣總體經濟發展。另外,資訊電子工業占製造業產值比重近半,加上高度依賴國際市場,以致臺灣經濟受到世界經濟波動或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最後,與港澳不同的是,台灣對中貿易保護措施較多,貨物貿易部分禁止進口來自中國大陸的2000多項產品,其中約70%是農產品、20%是工業製成品,而服務貿易及投資部分也存在相當嚴格的進入限制,例如2009年7月才局部開放陸資企業入台投資,投資範圍限制遠低於所承諾的WTO成員待遇。
 (三)內容性質
  首先,CEPA係由主體文件及《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關於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和相關規定》、《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等六份附件組成,2004年迄今陸續簽署十個補充協議[9]。綜觀前述CEPA的法律文本,可見該等文件內容具體,對貨物貿易實施零關稅的商品種類、原產地標準的認定、原產地證書的格式、簽發及核查程式、服務貿易開放的領域、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領域及措施,皆有明確規定。另外,該等文件內容重實作,亦即實施CEPA就是要貫徹與落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貿易投資方面的各項措施,充分表現出中港合作的極高效率。
    其次,CEPA法律文本中文標題使用內地、香港、安排等用語,加上簽署人不對等、未經立法機關通過即生效等情形,用以凸顯一國中央政府主動對具有WTO會員身分的特別行政區所做出區域經濟合作的內部安排。同時,CEPA序言也出現「一國兩制」一詞,一方面強調中國大陸對於港澳的國家主權,另一方面實現優勢互補與共同發展,並消除兩地制度性障礙,因此有謂CEPA是中國大陸一國兩制方針在經貿領域的成功實踐[10]。實則CEPA在WTO架構下,性質上屬於區域貿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 RTAs)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11],其法源依據是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惟受制於一國兩制的政策考量,CEPA主體文件未涵蓋所有自由貿易區的產業清單、CEPA是中國大陸給予港澳超過入世對所有會員國承諾的特別優惠,而未明確規定港澳給予中國大陸的優惠待遇,顯見CEPA並不是一個完全對等的自由貿易協定。
  至於ECFA,則是一個綜合性的架構協定。ECFA的主要內容有:協定雙方同意加強在經濟、貿易和投資方面的合作,促進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自由化及投資便利化,建立合作機制、擴大合作領域;在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進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便利化及爭端解決的協商並儘快完成;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的“早期收穫”計畫及其清單,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及臨時貿易救濟措施;建立負責實施協定的機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協定文本內容包括五章十六條及五個附件,涵蓋了兩岸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除“早期收穫”計畫的落實外,ECFA的實施實際上是兩岸根據協定設立機構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便利化、爭端解決開展進一步的協商。
五、研究結論
  2010年中國大陸與台灣、港澳的貿易總額達到5169.2億美元,占中國對外貿易的17.4%,中國大陸成為台灣、香港的最大交易夥伴及澳門的第二大交易夥伴,與中國大陸貿易分別占台港澳對外貿易的比重為48.17%、24.39%和21.13%;同年台港澳向中國大陸直接投資747.75億美元,占中國大陸吸收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70.72%,上述可見台港澳成為內地最大的對外直接投資來源地,同時兩岸四地因經貿合作密切逐漸成為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經濟融合體。
    除了前述貿易投資的表現,學界有提出台港澳與大陸華南地區形成經濟共同體,甚至建議兩岸四地經濟發展為大中華經濟圈的未來願景,此即經貿學界所謂區域經濟合作。過去台灣、香港經濟迅速發展,甚至足以影響亞洲地區甚或世界,直到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取得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並大幅度提高其世界經濟地位及國力水準,大中華經濟圈的區域經濟整合工作才正式展開。
    在港澳相繼回歸之後,2003年中國大陸與港、澳簽署CEPA,並陸續簽署補充協議。中港澳簽署並實施CEPA,不但促進港澳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制度保障,也是可供兩岸經濟合作參考的示範對象,故有謂CEPA是兩岸四地建立大中華經濟圈的起點。另依臺灣關稅總局的統計資料,2010年臺灣與中國大陸的貨物貿易額為1086.0億美元,可見中國大陸是臺灣最大的交易夥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二大進口來源地。隨著兩岸經貿合作不斷深化,ECFA簽署後預期兩岸經濟關係將進入制度化的進程,大中華經濟圈即將形成。
    從實施過程看,CEPA協議貨物貿易已全面降到零關稅,服務貿易及投資便利化的逐步開放與合作,迄今已簽署十個補充協議,根據CEPA及其補充協議,中國大陸對香港開放服務貿易領域44個,開放措施277項;對澳門開放服務貿易領域43個,開放措施261項。反觀ECFA協定,除進入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後續談判仍需雙方更有耐心地展開經貿合作。綜上所述,可見中國大陸與台港澳簽署ECFA、CEPA等區域經濟合作協定,透過經濟利益的讓步,藉以促進台港澳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並推動兩岸四地區域經濟一體化。進一步言,ECFA讓利程度不小且後續協商讓利內容有延展性,包括貨貿早收計畫中大陸產品267項約28.58億美元、臺灣產品539項約138.38億美元,產品比率為1:2.02、數額比率約為1:4.84,而服貿早收清單大陸對臺灣開放11項服務業,大陸則未要求臺灣開放農產品和勞動力市場,ECFA欲爭取台灣人民認可與解除其顧慮,以及協助台灣政府通過協定的用心,不言可喻。
     由於臺灣的經濟結構與貿易政策,使得兩岸區域經濟合作的談判協商更為複雜,為使經貿合作制度化,兩岸合作態度已經確定,而ECFA則是加強經濟合作的制度性架構。此外,兩岸也成立專業機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便未來進行貨物貿易涉及的商品類別、降稅幅度、服務貿易涉及的部門、准入方式等具體內容的協商。2011年2月22日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次例會在臺灣舉行,會議就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設置、啟動ECFA的後續協議磋商等議題取得多項共識。綜言之,兩岸區域經濟合作協定ECFA所涉及政策或產經因素較多,與相近中國大陸與東協的自由經貿區CAFTA,而不同於迅速簽署及落實的CEPA,故ECFA進展過程需要更多的時間,也必須因應變化而更有彈性地調整。
    另外,ECFA簽署前後協商過程,台灣方面出現不同意見,有主張FTA是主權國家之間經貿投資互惠的自由貿易協定,應透過談判而彼此承諾承擔相互開放程度更高的正常義務,而兩岸幾乎同一時間加入WTO,因主權問題並未維持正常會員關係,彼此皆有歧視性作法[12],故有認為ECFA是中國大陸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否定台灣主權的兩岸經濟合作特殊安排,或認為兩岸簽署ECFA形同CEPA要把台灣港澳化,甚有認為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ECFA,才有權與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括言之,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加上台灣政局變化,ECFA協定內容為經濟議題,看似與政治議題無關,實際上ECFA對台灣方面產生政治效應的重大影響,因此馬英九對內提出「三不」及「三要」,包括不矮化主權、不開放陸工來台、不增加農產品開放項目,以及要凝聚共識、要循序漸進、要廣結善緣等原則,以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的簽署。另有鑒於香港與中國大陸簽訂CEPA的經驗,CEPA為香港帶來的經濟效益是否有所成效、ECFA是否會有CEPA的相同效益,皆是ECFA簽署後由兩岸經合會磋商後續協議時,台灣方面必須探討的重要問題。至於中國大陸方面,除參照WTO或GATT經驗有無前例可援之外,應正確瞭解ECFA或CEPA性質上皆為WTO法律規範下的FTA,同時與經貿相關的ECFA或CEPA也是政經議題,加上台灣政治局勢與港澳不同,因此過去台灣陸委會展現智慧以CEPA為一國兩制產物為由,拒絕商務部與國台辦提議簽署CEPA,從2011年起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啟動ECFA後續協議磋商,此時中國大陸應善意地考量ECFA涉及政經因素較多,加上台灣與港澳產業結構迥異,因此不僅無法如同CEPA簽署及落實情形,反而應該參照CAFTA經驗在ECFA進展過程給予更多時間,同時因應台灣政經變化狀況而更有彈性地調整。


*李福隆,台灣中正大學法學博士、商學碩士,現任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專任副教授、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1] 參照李福隆,《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經與法律的幾點迷思》,臺灣時報,城市政經論壇,第6版,2013年06月18日;李福隆,《高雄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的政治思維與法律規劃》,臺灣時報,城市政經論壇,第6版,2013年02月05日。
[2] 參照林祖嘉,兩岸經貿與大陸經濟,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頁8。
[3] 參照林祖嘉,前揭註2書,自序,從字面上看起來可以接受的政策,在實施後的結果都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我們一再看到民進黨政府在兩岸政策的牛步過程,因此與其說成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不如說是消極開放,嚴格管理可能更為貼切。
[4] 有關東協加一的介紹,請參照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東南亞國家協會研究中心,(http://www.aseancenter.org.tw/ASEAN1.aspx) 在貿易結構上,中國和東協互補性強,過去貿易額占各自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不高,雙方建立自由貿易區皆能受惠,並有助於產生較大的貿易創造效應。惟東協各國政經發展程度與社會安定情況不一,因此排除關稅障礙之餘,欲形成經濟共同體仍有諸多挑戰。
[5] CEPA中文表述使用「安排」,顯示其為中央政府對於WTO會員身份的地方行政單位(特別行政區)所主動作出區域經濟合作的內國安排;此外CEPA不使用有條約屬性的「協議」或「協定」,意謂CEPA並非對等經濟體之間的協議,同時簽署人與簽署程序也不對等,前者由中國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副首長與香港相關部門正首長進行,後者則指CEPA無須經過立法機關核准而立即生效。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在CEPA的序言中,寫上了「一國兩制」一詞,這就強調了在CEPA中,內地(中央)對港澳的國家主權性質。
[6] 參閱洪德欽,WTO法律貿易政策專題研究,頁430-431。See The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Report of the Sixty-ninth Conference-London (London, 2000), pp.173-188. 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the WTO: In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460-461.
[7] 參閱吳嘉生,國際貿易法析論—WTO時代之挑戰,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1月,頁756-757。
[8] 截止到2009年4月底,港、澳兩地享受零關稅待遇的商品出口到中國大陸超過21億美元,免除關稅超過13億元人民幣;2500多家港、澳的服務提供者根據CEPA的優惠安排到大陸投資。參閱海艷,ECFA與CEPA的比較,中國論文網,(http://www.xzbu.com/2/view-532236.htm)
[9] 有關《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法律文本,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10] 林昶,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一),澳門《新華澳報》,曾發表於第十九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http://www.waou.com.mo/wa/2010/08/20100804a.htm)
[11] GATT/WTO法律條文對區域經濟整合的CEPA正式統稱為區域貿易安排,其形態包括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同盟、經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參閱台灣經濟研究院,台灣因應中國與東協建立自由貿易區之研究,行政院研考會委託研究計畫,2003年12月。
[12] 目前台灣對中國大陸未履行加入WTO的承諾義務,仍禁止中國大陸共2,194種商品輸入,占台灣全部進口商品總數的20.3%,其中包括農產品834種,工業品1,360種。反觀中國大陸也一直隱忍,未向WTO提出控訴,就是因為不承認台灣主權,不願將與台灣的經貿爭端問題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