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隆,台灣中正大學法學博士、商學碩士,現任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專任副教授、高雄大學亞太工商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1] 參照李福隆,《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經與法律的幾點迷思》,臺灣時報,城市政經論壇,第6版,2013年06月18日;李福隆,《高雄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的政治思維與法律規劃》,臺灣時報,城市政經論壇,第6版,2013年02月05日。
[2] 參照林祖嘉,兩岸經貿與大陸經濟,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頁8。
[3] 參照林祖嘉,前揭註2書,自序,從字面上看起來可以接受的政策,在實施後的結果都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我們一再看到民進黨政府在兩岸政策的牛步過程,因此與其說成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不如說是消極開放,嚴格管理可能更為貼切。
[4] 有關東協加一的介紹,請參照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東南亞國家協會研究中心,(http://www.aseancenter.org.tw/ASEAN1.aspx) 在貿易結構上,中國和東協互補性強,過去貿易額占各自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不高,雙方建立自由貿易區皆能受惠,並有助於產生較大的貿易創造效應。惟東協各國政經發展程度與社會安定情況不一,因此排除關稅障礙之餘,欲形成經濟共同體仍有諸多挑戰。
[5] CEPA中文表述使用「安排」,顯示其為中央政府對於WTO會員身份的地方行政單位(特別行政區)所主動作出區域經濟合作的內國安排;此外CEPA不使用有條約屬性的「協議」或「協定」,意謂CEPA並非對等經濟體之間的協議,同時簽署人與簽署程序也不對等,前者由中國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副首長與香港相關部門正首長進行,後者則指CEPA無須經過立法機關核准而立即生效。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在CEPA的序言中,寫上了「一國兩制」一詞,這就強調了在CEPA中,內地(中央)對港澳的國家主權性質。
[6] 參閱洪德欽,WTO法律貿易政策專題研究,頁430-431。See The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Report of the Sixty-ninth Conference-London (London, 2000), pp.173-188. John H. Jackson, The Jurisprudence of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the WTO: Insights on Treaty Law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460-461.
[7] 參閱吳嘉生,國際貿易法析論—WTO時代之挑戰,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1月,頁756-757。
[8] 截止到2009年4月底,港、澳兩地享受零關稅待遇的商品出口到中國大陸超過21億美元,免除關稅超過13億元人民幣;2500多家港、澳的服務提供者根據CEPA的優惠安排到大陸投資。參閱海艷,ECFA與CEPA的比較,中國論文網,(http://www.xzbu.com/2/view-532236.htm)
[9] 有關《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法律文本,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10] 林昶,有關ECFA、CEPA與FTA的異同(一),澳門《新華澳報》,曾發表於第十九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http://www.waou.com.mo/wa/2010/08/20100804a.htm)
[11] GATT/WTO法律條文對區域經濟整合的CEPA正式統稱為區域貿易安排,其形態包括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同盟、經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參閱台灣經濟研究院,台灣因應中國與東協建立自由貿易區之研究,行政院研考會委託研究計畫,2003年12月。
[12] 目前台灣對中國大陸未履行加入WTO的承諾義務,仍禁止中國大陸共2,194種商品輸入,占台灣全部進口商品總數的20.3%,其中包括農產品834種,工業品1,360種。反觀中國大陸也一直隱忍,未向WTO提出控訴,就是因為不承認台灣主權,不願將與台灣的經貿爭端問題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