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合法权益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关于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合法权益的问题及建议
迄今,大陆的涉台法律制度体系,在《宪法》层面,以《反分裂国家法》为统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为保障的涉台法律制度,在以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里对台胞权益的保护做了基本性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也发布了众多部门规章,涉及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旅游、教育、就业等内容。除上述中央立法之外,地方关于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法规、规章也可谓“蔚为大观”,北京、广东、天津、湖南、上海等地均制定了关于台湾同胞投资的立法,特别是具备地缘优势的福建省,已在多领域、多层次制定了涉及台湾同胞权益的专项法规。也使大陆的涉台立法呈现出中央与地方并举的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大陆已经基本形成了涉台法律的制度体系。台胞在大陆的生活、就业、经商、交流等领域的保障都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不完备
当下虽然关于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立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目前大陆对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目前大陆关于两岸交往关系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效力层次不高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中,而法律、行政法规数量相对较少,而这些规定简单、零散,缺乏应有的系统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难以对台湾居民的基本身份确认和基本权利、基本规范加以规定。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也属中国公民。以及最近的“两岸一家亲”的主张。许多台湾居民提出了参政议政的诉求。
我们的建议是:全国人大是否应该从台湾居民在大陆的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和基本规范角度起草一部法律。
这一建议的考虑是:
1.涉台立法大多数集中在引进台商投资和保障台商投资权益方面,是缺项的。
2. 《反分裂国家法》作为宪法性法律,项下应当有两部法律支撑,涉台财产关系法律规范和身份关系法律规范。这是立法的科学性,使得两岸关系发展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是现行立法范围狭窄,对于台胞权益的关注仅仅集中于经贸领域,主要强调对台商的投资保护,内容有待拓展与完善。可见,相关领域法律依据的缺失,也是台湾同胞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当下两岸交往的范围而言,所涉领域已经远远超出经贸领域中的两岸合作,这也要求着关于台胞权益保障立法范围必须更加广泛,否则不能适应两岸进一步交流合作的需要。
(三)是现行立法内容有失科学。从法律出台的时间来看,除了《反分裂国家法》是在进入21世纪后出台的法律外,其他几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出台时间均为20时间80年代,这些立法的内容多具有政策性、应对性与过渡性的特征,相关条文并不是成熟经验的总结,更不是科学的法律制度、机制的固化。
二、制度配套滞后
除立法层面的成就与不足外,从中央到地方,在保障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与积极尝试,而在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依然与实现台湾同胞权益全方位保护的愿望存在偏差,远远不能满足台湾同胞在大陆安居的需要,主要集中在台胞居住同等权、台商投资、台湾同胞就业、就学、就医等领域。
(一)台胞反应:他们本来是台湾人,但是在大陆的居住、生活、消费却一直按照外国人的标准。注册公司按照外资登记,居住有时也被安排在外国人公寓。大陆学生收取学费寥寥无几,台湾居民却按照高出几倍的外国人标准收取。台商总结了一句话:台商台胞在政治上是一家人,在生活上是外国人。
另外,《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基本证件是台胞证,居留三个月以上的,需办理的暂住证。台湾居民普遍反应,在大陆网购火车票,大陆居民在售票机刷卡取出,台湾居民却还得排队取票。另外,大陆虽然放开了一些社会保险,但是,大陆居民身份证一刷就可以,台湾居民持台胞证不好使。还有,由于台湾居民的证件无法进入到大陆社会保险系统中,看病完全靠自理,回台湾报销,非常不便。就流传着“小病自己看,大病回台湾,万不得已上医院”。台胞抱怨道:大陆居民已经进入了持身份证生活工作的一卡通时代,台湾居民还生活在允许通行、暂时居住的待遇下。看来把台胞证和暂住证作为台湾居民在大陆的身份证件是不够的,这是台胞的基本权利问题。
这一现象的根源是台胞所持的证件仅限于出入境,其信息量不够,功能不够。这里的居住证件不是出入境通行证件。
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是,建立台湾居民居住卡制度。类似于外国人绿卡。这一建议我是基于两种考虑:
1. 按照国际理论看,通行证制度目的是促进消费和旅游的,而居住卡制度的目的是吸引人才和投资等;
2.通过台胞居民卡制度可促进台胞在投资、买房、买车、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基本保障。
(二)在促进台湾学生就业方面的问题:据某调研显示,台湾人的创业意愿比大陆居民高,喜欢做老板。但是,大多数地区的台湾居民只能以外资身份注册公司,从而限制了大批台湾居民特别是“台生”的创业意愿。他们具有强烈的创业愿望,但由于资金有限,难以注册公司。台湾学生反映:大陆学生还能获得相应的各项优惠待遇,而台湾学生却享受不到。
建议在借鉴福建、广东放开个体工商户申请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由国务院出台指导性文件,再放开部分地区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三)简化台商在大陆注册公司手续问题
台胞反映,大陆居民在公司注册上的程序基本上已经简化了。但对于台商来说还没有简化,还是受各种限制,在设立公司上台商属于外商,必须适用《外商投资条例》。
这一现象的根源还是工商机关的等级限制。
建议:工商机关放开台商在大陆注册公司的限制,同等国民待遇。
这一建议的思考取决于两点:
1.外商投资已经趋于国民化,何苦不先于让台胞领情;
2.台商在大陆投资的积极性高于其他地区。
三、司法保障的问题:由于两岸文化差异、习惯和表达不同,在法律纠纷和台胞投诉案件中,台湾居民与大陆当事人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建议:
1、在大陆陪审员制度中增加台办干部担任,甚至以后可以邀请台胞人士担任。
2、鼓励和扶持涉台法律实务中介组织的建立,以他们的政策性和法律专业性做好纠纷案件、投诉案件的普及法律政策的翻译工作。
四、台湾法学学者在内地任教就业问题
据悉,大陆至今尚无高校专门开设台湾地区法学课程,仅有个别 高校设立了台湾法研究机构, 熟悉特别是精通台湾法学的人才寥寥无 几,势必将成为台胞权益保障的“瓶颈”。
建议:支持或者扶持一些高等院校、涉台机构开班,吸引台湾法学学者、专家成为我们的教授、导师。
这一建议的考虑是:一是吸引了台湾法律人才就业;另外,还能储备台湾法律专家。
其实,我们制度规定是单方面的,关键还在于两岸双方共建。我们能做的,单方面先做,我们不能做的,推动地方、双方共同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个前提还涉及到政治方面的互信。
[1]沈腾,系北京市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