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庭庭长;许荣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庭书记员。
[1]该部分数据来源参见郃中林:《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五周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载海峡两岸关系学研究会编:《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2014年8月,第321-323页。
[2]吴才文:《论海峡两岸在沟通打击犯罪中相互认可刑事裁判的可行性》,载第十一届海峡法学论坛:《两岸合同发展与法制保障论文集》。2013年12月,第425页。
[3]有3个案件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至2014年12月22日送达完毕。
[4]21个案件中10月20日之后提出请求的有10个(其中12月提出的有5个案件),故而结案率较低。
[5]参见胡云腾、郃中林、田心则:《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理解和适用,载《涉港澳台司法实务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其中提及“在协议商谈过程中,双方实际已就行政诉讼案件司法互助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而且在实践上已就此实际展开了相互协助”。
[6]该法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间之受刑人移交,准用本法规定。”
[7]郃中林:《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五周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载海峡两岸关系学研究会编:《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2014年8月,第321页。
[8]郃中林:《两岸法院司法互助之回顾与展望》,载海峡两岸关系学研究会编:《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四辑)——两岸协议落实与两岸关系》,九州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139页。
[9]该部分统计样本为厦门法院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间的数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十条。
[11]郃中林:《两岸司法互助之回顾与展望》,载海峡两岸关系学研究会编:《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2013年8月,第614页。
[13]陈宝成:《两岸首例台湾被害人财产返还案办结》,载http://china.caixin.com/2013-06-14/100541072.html,访问日期:2015年4月15日。
[14]该条文内容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数据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它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5]该条文内容为:“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它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16]参见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5期,第18-19页。
[17]条件成熟时可结合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以远程视讯方式审核被判刑人申请移管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