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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調查取證」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4]91年3月26日簽訂生效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台美間簽訂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第15條規定所為之請求,其所涉行為在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不構成犯罪者。
[18] 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冠順印刷公司,2010年12月,改訂版,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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