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发展之具体实践:如何保障台胞权益?

发布时间:2017-08-02 来源:

2017-07-29 00:35:32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张冠华(中评社 史圣园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冯霞(中评社 史圣园摄)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教授薛永慧(中评社 史圣园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锡祥(中评社 史圣园摄)
台中律师公会律师刘阳明(中评社 史圣园摄)
  中评社北京7月29日电(助理记者 史圣园)7月28日,由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主办、甘肃省法学会承办、兰州大学协办的第六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日在甘肃兰州开幕。下午,大会就“融合发展与法治基础”、“两岸交往与权益保障”两个具体议题进行了探讨。 

  在第一个议题的讨论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张冠华指出,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理论意义上,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是国家统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心灵契合”的和平统一”。“融合发展”这一概念将“和平发展”的框架与“国家统一”结合起来了。此外,这对于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 要求包容性发展取代竞争性发展,实现两岸包容、普惠、共赢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冯霞指出,在实践中,国家应当给予台胞投资者同大陆投资者相等的条件、标准等相关待遇,逐渐摒弃“超国民待遇”等不平衡的待遇模式,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市场活力。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台胞投资相关规定,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从而更好的吸引台胞来大陆投资。 

  在“两岸交往与权益保障”这一话题下,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教授薛永慧提出了具体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大陆法院需要在调整冲突规范任意适用的惯习、提升台湾法适用的比率、规范法律依据和冲突规范援引、规范法律选择证立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锡祥则重点关注台胞投资权益保护。他指出了三点大陆涉台地方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涉台地方立法相对比较陈旧,无法满足两岸关系深入发展的需要;其次,早期颁布的地方政府涉台投资规章尚未得到有效更新,修改的力度明显不足;最后,有些地方立法对于征收补偿的规定不是过于笼统、抽象,就是呈碎片化趋势。 

  对此,他提出了四点建议:其一,在考虑与涉台投资地方法规衔接的同时,通过适时修法发挥上位法指导和引领作用。其二,有条件地将《两岸投保法》的有关条款吸收到国家和地方涉台投资立法之中。其三,地方涉台投资立法在推动和鼓励大陆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上应理应得到充分体现。其四,及时总结涉台投资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并相互借鉴。 

  台中律师公会律师刘阳明则对台湾法律青年提出了建议:配合大陆的“一帯一路"、台湾的“新南向"政策,加以深耕学习,从而寻找更多机遇。“相信在未来数十年,于东南亚各国亦将有无限的法律服务商机。”
(图文来源:中评网 www.CRN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