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时间:2015-06-09 16:29:28 来源:研究部
现将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中央根据四中全会《决定》所确定的190项重要举措,密切关注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进“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
二、本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创新之处
1.简化申报手续,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职称和学位证明;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等手续,在拟立项后办理。
2.进一步强化课题选题的针对性和课题成果的应用性。
3.适度增加课题立项数和经费支持的力度。
4.“青年项目”改为“青年调研项目”,全部要求采用实证调研的研究方法。
5.“青年调研项目”申报条件放宽至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最低应为今年9月升入博士二年级)。
6.“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均采取命题选题与自拟选题相结合的方式,即除了命题选题之外,留出一定的数额由申请人自拟选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自拟选题部分从“自选课题”的申请中择优确定;“青年调研项目”的自拟选题部分直接以“青年调研项目(自拟选题)”申报。
三、课题类型及资助经费
1.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自选课题。
2.今年对自选课题进行改革。根据专家评审得分,在自选课题的全部申请中,择优确定2项作为重点课题、19项作为一般课题,给予相应的资助经费。
3.青年调研项目中的4项,从申报的青年调研项目(自拟选题)中择优立项,给予相应的资助经费。
4.重大课题资助经费20万元,重点课题资助经费12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6万元,青年调研项目资助经费3-5万元。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但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评审指标、成果鉴定与资助课题实行“四统一”,按期结项且研究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后期经费资助。
四、课题选题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在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和充分征集法学法律界课题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申报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的,题目从《课题指南》中选定;申报自选课题的,自拟选题,但应当充分考虑选题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申请人可以对《课题指南》提供的选题,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属于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可以确定若干研究重点。
五、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申报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申报一般课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申报青年调研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为法学专业在读博士生(二年级以上,可以与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相结合),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应在35岁以下(即在1980年1月1日后出生)。
申报自选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高度重视课题成果的实效性,提倡课题组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并实际承担研究任务。
3.每位主持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且作为课题组成员只限参加本年度中国法学会课题一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
4.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或承担中国法学会年度课题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同研究内容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课题的,予以撤销。
5.课题申请人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六、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均采用专家通讯匿名评审方式。第一个阶段为内容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申请人对选题价值的理解、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之间完全匿名;第二阶段为基础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研究团队尤其是主持人的研究能力、在课题申报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等,评审专家对申请人匿名。
2.两轮评审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均为3人,两个阶段的专家原则上不交叉。除了学术造诣和学术公心的遴选条件,为了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一般不由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3.内容评审阶段评分排名前30%的,进入基础评审阶段,其余淘汰。内容评审第一名领先第二名30分以上的,直接列入立项建议名单,不需要再进行基础评审。
4.两个阶段总分的计算公式为:总分=内容评分×65%+基础评分×35%。
5.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每一项课题的全部申请书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确定立项;自选课题,根据学科分类,每一学科的全部申请书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2项作为重点课题、19项作为一般课题立项。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
七、研究期限、成果形式和结项鉴定
课题应在立项后1年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未按期申请结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未得到同意、或者同意延期后仍未如期结项的,不再接受结项申请,课题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中国法学会课题。
课题最终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报送中国法学会,同时提交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著述、《成果摘要》(1万字),并至少1份《成果要报》(3500字)。鼓励在研究过程中针对重要问题或观点以决策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交阶段性成果。
结项鉴定采用专家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鉴定等级为优秀且字数达到10万字以上的,纳入《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文库》予以资助出版。
课题研究情况和鉴定结果记入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档案。
八、申请办法
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附后),以WORD文档的形式发至clskt2015@126.com,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为:申请人+学科+课题名称。只需邮件发送电子版申请书,无需寄纸质版。
2.申请人仔细阅读申请书中的填表说明,按照《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和《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申请书。
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如与申请书填写情况不符(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除外),或不符合本公告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经查证属实,不予立项。
4.本年度课题申报至2015年8月10日截止。
九、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3.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4.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系人:曹 菲
联系电话:(010)66173342
Email:clskt2015@126.com
附件:
1.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3.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http://www.chinalaw.org.cn/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895&InfoID=15139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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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律研究
2. 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3. 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法律问题研究
1.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2. 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为研究
3. 完善网络社会管理立法研究
4. 社会信用体系立法研究
5. 强化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的内部流程控制研究
6. 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7.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8. 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研究
(自选课题中择优确定2项)
三、一般课题(70项,每项6万元)
1. 法典化问题研究
2. 立法权的规范制约体系研究
3.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
4. 信息自由与国家安全保障研究
5. 香港特别行政区落实基本法问题研究
6.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团问题研究
7. 政府投资领域权力内部配置模式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8.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9. 《行政复议法》修改完善研究
10.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
11.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研究
12. 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考核制度研究
13.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14. 死刑罪名的进一步削减研究
15.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名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16. 中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研究
17. 危害国家政治安全领域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中外比较研究
18. 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19.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机制研究
20. 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权力制约研究
21. 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研究
22. 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研究
24. 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25. 环境税立法研究
26. 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机制研究
27. 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28.自贸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创新与立法完善研究
29. 科研经费管理法律规制研究
30.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设置研究
31. 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
32. 刑事冤错赔偿制度研究
33.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研究
3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35. 《监狱法》修改研究
36. 完善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研究
37. 完善再审制度研究
38. 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
39. 儿童福利立法研究
40.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法律问题研究
41. 罕见病社会保障立法研究
42.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43. 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研究
44. 海洋划界问题研究
45. 极地法律问题研究
46. 我国加入有关《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和《司法救助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研究
47. 亚太自贸区的法律框架研究
48. 外国投资者信用管理和境外追偿保障机制研究
49. 中国境外投资建设法律风险防控研究
50. 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51. 沿边开放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
(自选课题中择优确定19项)
四、青年调研项目(20项,每项3—5万元)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问题实证研究
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问题实证研究
3. 边疆地区新型毒品滥用与犯罪实证研究
4. 家暴犯罪定罪量刑状况及建议
5.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状况及建议
6. 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状况及建议
7. 商会组织运行状况及商法规制实证研究
8. 政府拍卖、司法拍卖实施状况评估
9. 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
10. 法官流失和基层法院法官生存状况实证研究
11. 合议庭运行状况实证研究
12. 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状况实证研究
13.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制度实证研究
14. 立案登记制实施实证研究
15. 西部地区律师状况调研
16.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青年调研项目自拟选题中择优确定4项)
五、自选课题(若干项)
(题目自拟,立项数控制在申报总数的20%左右)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3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重大专项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后,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第七条 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第八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审核,由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且不超过35周岁,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
3.重大专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须具有本课题相应的研究能力。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组成由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法学会全国法学人才数据库中选任。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 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5.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重大专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年度课题由中国法学会以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接受期中检查的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期中检查表》或《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将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4.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中国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国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中国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3%,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中国法学会拨出经费,不需要经费接收单位向中国法学会提供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凭据。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年度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重大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60%;项目进行中以检查合格的重大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2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应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或根据实际情况中国法学会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中国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决策咨询报告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增加会议评审环节。
第三十五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免于鉴定四种。
优秀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 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 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免于鉴定 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
第三十六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优秀”、“合格”以及批准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提交中国法学会。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七条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中国法学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三十八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1.中国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2.中国法学会将通过《要报》、《专报》、《立法建议》、《法学研究成果选摘》、《法学研究报告摘要汇编》,中国法学会网站,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3.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企业事业单位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服务。
4.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资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四十条 中国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每三年评选一次中国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课题成果归中国法学会所有,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中国法学会作出撤销项目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列入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记录,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