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两岸法律合作问题多 重庆研讨提供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

中评社重庆8月26日电(记者 黄蔚)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昨晨在重庆顺利开幕,两岸法界学者专家在论坛第三单元“两岸司法合作法律制度”关注了司法互助、远程视讯取证、仲裁及调解协议及婚姻法律问题等方面,为两岸在诸多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考与新建议。

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第三单元“两岸司法合作法律制度”现场。(中评社 黄蔚摄)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表示,做好涉台司法互助既是保护人民权益的现实要求,也是服务两岸审判的客观需要。

  在回顾近年取得的诸多成就后,
中林称,下一阶段,两岸有关方面应重点在深化合作上下功夫,提高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效率、希望台方及时修订其有关两岸裁判认可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规范体系以及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协议有关规定。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中评社 黄蔚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探讨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中三个难点问题:调查取证、罪犯移管(接返)及罪赃移交,这三个方面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重要课题,亟待两岸从司法实践出发,根据刑事司法互助中出现的问题,本着加强合作、有利实施之原则,携手进一步予以规范和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中评社 黄蔚摄)

 
 中华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副主席陈希佳则关注了两岸相互认可及执行仲裁判断和调解协议,“从两岸人民交往日益密切、经贸往来愈加繁盛的情况以观,可以合理预见未来两岸间关于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的案件,应该仍是逐年增加的趋势。”

  她说,两岸间民事裁判、仲裁判断与调解协议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对于两岸人民的权益影响至关重大,有必要周详考虑。就规范体例而言,首先,基于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的不同,建议就两者的认可及执行予以分别规定,而不宜勉强地将关于一者的规定“适用”、“准用”或“参照适用”于另一者。其次,目前两岸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的规定,系采单边各自发布规范的方式。



中华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副主席陈希佳。(中评社 黄蔚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表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如何追回、处理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的重要性,与现代社会犯罪发展趋势密切相关,如何跨境追回犯罪所得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平衡双方利益、增进双方互信关系息息相关。

  然而,他认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两岸法律体系差异及两岸司法制度的差异等原因,建立两岸跨境犯罪追赃的机制、畅通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叶良芳还表示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双方应在“一个中国”思想的指导下,以积极、稳妥、务实的谨慎,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两岸跨境犯罪追赃机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中评社 黄蔚摄)

    高雄律师公会两岸事务交流委员会召集人、宣泰法律事务所谢国允律师关注了两岸间的婚姻问题:由于两岸居民往来频繁、生活交错重迭日益增加,婚姻形态不再仅有两地人民结婚后定居台湾地区,反而经常有台湾地区人民或两地区人民结婚后,于两地区均有居所并置有财产且频繁往来之情,然因两地区关于裁判离婚之法定事由有所差异,裁判离婚诉讼成败实际上可能出现难易之别,故常有因此而生的各类问题。


高雄律师公会两岸事务交流委员会召集人、宣泰法律事务所谢国允。(中评社 黄蔚摄)

  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于2014年8月25日至26日在重庆维景大酒店举行。本次论坛将具体讨论涉及投资保护、智慧财产权、两岸税法、裁判执行、被判刑人移管、争端解决、协定监督等内容。200多名来自两岸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其中台湾代表约占一半。

  (后方支援记者:李仕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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