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镇民三初字第124号
申请人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中县潭子乡中山路3段287巷9弄169号。
法定代表人黄能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林。
委托代理人马强。
2009年10月30日,申请人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对原告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96年度诉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该判决结果是:被告给付原告买卖合同欠款38400美元及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8月22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对原告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96年度诉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的96年度诉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何建生
代理审判员 谢荣根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