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瑞村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支付命令案
发布时间:2013-10-16 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宁民五初字第76号
申请人翁瑞村。
委托代理人吴慧娟。
转委托代理人钱智,江苏南京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付志,江苏南京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0月30日,申请人翁瑞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06年11月3日作出的95年度促字第79487号支付命令。
2006年11月3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95年度促字第79487号支付命令,其内容为:
1、债务人南京台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中公司)应向债权人翁瑞村清偿新台币(下同)壹千贰佰万元,及其中(1)陆佰万元自2006年5月11日起,(2)陆佰万元自2006年1月11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壹千元。
2、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详如附件申请书所载。
3、债务人台中公司如对第1项债务有争议,应于本命令送达后2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4、如债务人台中公司不于前项期间内提出异议,本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
2006年12月13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其内容为:
本院就95年度促字第79487号债权人翁瑞村与债务人台中公司间请求支付命令事件,于2006年11月13日所为之支付命令,债务人在2006年11月20日收受送达,业已确定,特予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所作出的95年度促字第79487号支付命令,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所作出的95年度促字第79487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翁瑞村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枫
审 判 员 韩文利
审 判 员 谢慧岚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