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厦门中院审结大陆首例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案

发布时间:2013-10-16 来源:

 

厦门中院审结大陆首例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案

作者: 梅贤明 郑金雄 周红岩    发布时间: 2004-07-30 16: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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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两位台湾当事人发生债务纠纷,经台湾仲裁机构仲裁,一方当事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可是该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大陆的厦门市。该案一方当事人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案仲裁的法律效力。7月23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对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的效力予以认可。7月30,台湾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该财产。据悉此类型案件在祖国大陆尚属首例。
     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谦与被申请人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吴明秀,都是台湾台北市人,两人因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发生了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纠纷案业经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390万美元及自公元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65%的仲裁费。可是,因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大陆的厦门市,申请人遂申请厦门中院认可该裁决的法律效力。
    厦门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和第19条规定,对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内容的效力予以审查,认为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没有违反祖国大陆的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
    据介绍,随着海峡两岸民间相互往来的增加,特别是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台民商事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如何及时、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人士指出,该案的审结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查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认可和执行的法律实务 2009-2-24 14:21:00
我所两位律师前段时间代理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度首例申请台湾判决在中国大陆的申请和执行的案件。就本案的办理全过程,总结一下此类案件的办案心得。
根据委托人张某的委托,我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97年度司促字第4223号支付命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依法作出(2008)沪一中民认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书予以承认其法律效力;随后我们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向上海市一中院对该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我们首先调查了被申请人胡某在上海闵行区有一处共有房产,根据法院有关执行的规定,我们申请了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我们代表当事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大陆办理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指民事纠纷经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在大陆,需要大陆人民法院认可并协助执行,有关当事人将台湾的法院判决向有管辖权的大陆法院申请认可,经认可后,需要执行的请求大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目前,台湾地区的支付令在大陆被执行的当事人或财产,不仅仅涉及大陆居民,不管是大陆居民还是台湾居民或者是外国人,都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不管是大陆居民、台湾居民、港澳居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其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大陆,不管该财产是大陆居民的、台湾居民的。港澳居民的还是外国人的,都可以申请认可并执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需要提示的是,本案申请认可的费用为人民币80元,申请执行的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按照执行标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