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阜宁县沟墩卫生材料厂等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商外初字第0002号
原告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树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渊,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沟墩卫生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顾立顺,厂长。
被告顾立顺。
被告阜宁县沟墩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沟墩卫生材料厂、顾立顺、阜宁县沟墩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台湾阜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健
代理审判员 吴 名
代理审判员 臧 峰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