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台湾总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21 来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扬商外初字第0017-4号

  原告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湾总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淇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淇龙。
  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涛。
  委托代理人周广桂,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羽乔,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湾总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戴淇龙、曹文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戴子平
代理审判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