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美国)英特尔公司诉(台湾)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21 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高民初字第1号


  原告 (美国)英特尔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皮特·戴德金。
  委托代理人 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台湾)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雪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蒋洪义,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谢冠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蒋洪义,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谢冠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英特尔公司与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特尔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尔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得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10元,减半收取,计205005元,由英特尔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继祥
审判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周 翔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