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查春明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海南省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21 来源: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初字第17号


  原告 查春明。
  委托代理人 于文洲,中国人民解放军92830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 夏宝国,中国人民解放军92830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海南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连介德,该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被告 海南省华侨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 陈经雄,该会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查春明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海南省委员、海南省华侨联合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春明因其与两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查春明负担。



审判长   杨芳红
审判员   刘立卓
人民陪审员 符敬浓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良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