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北方银行有限公司(HSH Nordbank AD)与皇旗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支付令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中法民四初认字第1号
 
 
  申请人:德国北方银行有限公司(HSH Nordbank AD)。
  代表人:黄耀楣,执行副总裁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嘉阳、江泽钊,均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皇旗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黄荣川。
  申请人德国北方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银行)申请本院认可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2003年度促字第33321号《支付命令》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德国汉堡州立银行(以下简称汉堡银行)以皇旗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旗资讯公司)没有归还借款为由,向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年度促字第33321号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内容为:皇旗资讯公司、黄荣川应于本命令送达后二十日内,向汉堡银行连带清偿美金7411305.5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达的次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的利息,并连带赔偿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147元;皇旗资讯公司、黄荣川可于收到本命令后的二十日内提出异议;如皇旗资讯公司、黄荣川不按上述期间提出异议,本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均于2003年5月23日通过邮寄将支付命令送达给黄荣川、皇旗资讯公司。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于2003年7月4日出具证明书,证实2003年度促字第33321号支付命令已发生法律效力。
  汉堡银行(Hamburgishche Landesbank-Girozentrale) 与Landesbank Schleswig-Holstein Girozentrale于2003年6月2日合并为北方银行。皇旗资讯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办了英商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占100%的股份。永业公司在东莞开办了皇嘉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占100%的股份。
  本院认为:北方银行申请认可的是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应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申请认可的,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在本案中,申请人北方银行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中国大陆。被申请人皇旗资讯公司仅是永业公司的股东,其对永业公司拥有股东权益,永业公司又在东莞市设立了皇嘉公司。上述三公司均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企业,债权人北方银行若要执行债务人皇旗资讯公司的财产,可以执行皇旗资讯公司在永业公司的股东权益,但并不直接涉及皇嘉公司的财产和权益。故不能因此认定被申请人皇旗资讯公司在东莞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因本案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东莞市,被申请人在东莞市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北方银行向本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2003年度促字第33321号支付命令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方银行向本院提出的认可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2003年度促字第33321号支付命令的申请。
 
 
审 判 长 毛德龙
代理审判员 陈九波
代理审判员 何 飞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