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高行终字第2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
  授权代表朱迪丝·艾克尔(Judith Eckl)。
  委托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永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潘加锋。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北京森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雨果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7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13日,上诉人雨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进文,原审第三人潘加锋的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系第257001号“BOSS”商标,申请日为1985年8月23日,经核准注册并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06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针织衣服、雨衣、皮衣服、戏装鞋、运动衣商品上,现专用权人为雨果公司。
  争议商标系第3573131号“H30SS”商标,申请人为潘加锋,申请日为2003年5月29日,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9类的眼镜、电开关、电池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04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
  2011年2月18日,雨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并提交了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雨果公司之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www.boss.com.cn域名争议案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页,其中包括雨果公司在服装、鞋、帽上的“BOSS”商标。
  4、2004年6月19日出版的《中国工商报》刊登的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信息页面,该报报道了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雨果公司在服装上的“BOSS”商标。
  5、外国法院就“BOSS”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及我国台湾地区裁判的公证本。
  6、“BOSS REPUBLIC”商标异议裁定书。
  7、互联网上有关“BOSS”/“HUGO BOSS”的信息和“BOSS BABI”商标信息副本及“HB”等商标注册信息。
  8、相关裁定及判决书。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于2010年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03396号关于第1681184号“波士丹尼尔BOSSDANDIEL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03396号裁定)认定在该异议复审案中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00年10月)之前,雨果公司的“BOSS”商标(其中包含第257001号“BOSS”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另外,第03396号裁定及商标局于2006年6月7出的(2006)商标异字第01197号“CAREBOSS康恩波士”商标异议裁定中还提到,雨果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曾被商标局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2004)商标异字第00579号“BOSS
  Republic”商标异议裁定(简称第00579号裁定)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异议案中系争商标的初步审定号为1585396,申请日期为2000年5月29日。
  9、相关侵权案件的信息资料。
  2012年12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50726号《关于第3573131号“H30SS”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0726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争议商标于200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至2011年2月18日雨果公司提出争议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故雨果公司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撤销争议商标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虽然雨果公司提交的2004年6月19日《中国工商报》刊登的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信息页面显示,其“BOSS”商标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信息页面等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综合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不能证明其“BOSS”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实际使用情况;或显示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雨果公司的“BOSS”等商标经过使用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晓,并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述的驰名商标。雨果公司提交的相关侵权案件信息资料中涉及的其他相关侵权信息资料的情况不能证明本案潘加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有恶意。本案争议商标“H30SS”与雨果公司“BOSS”等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存在一定区别,故雨果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为由所提撤销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属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内容。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雨果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50726号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一些证据或不能证明其“BOSS”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实际使用情况,或显示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作出的第03396号裁定认定“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的时间是2000年10月之前,商标局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第00579号裁定认定“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的时间是2000年5月29日之前,雨果公司提交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关于“BOSS”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受重点保护的时间也是2000年6月,前述认定“BOSS”在服装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的时间与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2003年5月29日之间相隔较久。2004年6月19日出版的《中国工商报》仅是对商标异议案件中“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报道,其本身并不具备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效力。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雨果公司的“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在2004年仍处于驰名状态。最后,雨果公司所提交的相关司法判决及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等证据,仅表明其“BOSS”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第257001号“BOS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宣传和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售数量高等情形,即不能证明其前述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了驰名商标。基于上述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50726号关于第3573131号“H30SS”商标争议裁定。
  雨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50726号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雨果公司的“BOS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潘加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潘加锋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第50726号裁定、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诉讼中,雨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工商报》官方网站打印件。
  证据2、商标局认定“BOSS”商标为服装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网页打印件。
  证据3、《刘姝威解析杉杉股份年报:品牌策略决定利润率》。
  证据4、潘加锋申请注册商标档案打印件。
  证据5、在互联网上搜索“H30SS”的结果打印件。
  证据6、互联网上销售“P1H-H30SS”压力开关的网页打印件。
  证据7、(2011)商标异字第25478号《“H30S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及涉案商标、争议商标信息打印件。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以“BOSS服装”作为关键字检索到的部分报道、期刊。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2000年至2003年部分报告、期刊。
  证据10、雨果公司、香奈儿、迪奥、路易威登及古驰经营服装及手表情况的网页打印件。
  证据11、新光天地、银泰中心、恒隆广场官方网站打印件。
  证据12、2012年度行提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13、广州市皮尔金顿皮具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证据14、广州市皮尔金顿皮具有限公司申请的“H30SS”商标信息打印件。
  证据1、2用以证明“BOSS”商标在2004年6月19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3用以证明2000年至2004年“BOSS”商标一直处于驰名状态;证据4用以证明潘加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证据5用以证明潘加锋没有使用争议商标;证据6用以证明“H30SS”是美国Barksdale,Inc生产的一款压力开关产品的独特型号,潘加锋申请争议商标不仅侵犯了雨果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证据7用以证明雨果公司“BOSS”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8、9用以证明“BOSS”商标以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证据10、11、12用以证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装”具有极强关联性,“BOSS”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证据13、14用以证明潘加锋作为时尚商品经营者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
  潘加锋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证据1、2、7、8、9不能证明“BOS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程度,证据3、4、5、11没有证明效力,证据6、10、12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13、14不能证明潘加锋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上述事实有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雨果公司在本院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不是第50726号裁定作出的依据,且不足以证明“BOS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采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雨果公司的“BOSS”商标经过使用已广为消费者知晓并构成驰名商标。雨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潘加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有恶意,争议商标“H30SS”与引证商标“BOSS”在整体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正确的,雨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雨果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
代理审判员  马 军
二Ο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