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进展与趋势

发布时间:2014-04-02 来源:

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进展与趋势

赵秉志[1]

 
一、前言
      刑事法治建设是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中国大陆在完善刑法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和繁荣刑法研究等方面都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立法改革是基础,也是中国大陆近年来刑法改革成效最为显著的方面,初步实现了从刑法观念到刑事政策、从刑法体系到刑法制度的全面变革。因此,了解中国大陆刑法立法改革的基本历程、主要进展和发展趋势,对于深入把握中国大陆的刑事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基本历程
      历史地看,中国大陆的刑法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1979年刑法典的创制、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和1997年以来刑法立法的修正与完善。经过这些阶段的发展,中国大陆已经构建了一个形式基本统一、内容相对完备、结构较为科学的刑法体系。
(一)1979年刑法典的创制
      1979年刑法典是中国大陆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在此之前,中国大陆的刑法立法十分匮乏,只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少量的单行刑法,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1年2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4与19日通过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
[2]此外,也有一些包含刑事罚则的非刑事法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 [3]
      这一时期,中国大陆也开始着手刑法典的草拟工作。自1950年起,中国大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先后拟定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4]1954年,中国大陆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大陆的刑法立法工作,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于当年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标志着刑法立法工作正式纳入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至1957年6月28日,中国大陆立法机关已拟出刑法典草案第22稿。[5]后因1957年“反右派”运动后“左”的思想倾向急剧抬头,起草工作被迫停顿。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主席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6]从1962年5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63年10月9日拟出当时比较成熟的刑法典草案第33稿。[7]这个稿本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查后曾考虑公布,但终因“四清”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冲击而被搁置。[8]
      1976年10月中国大陆粉碎了“四人帮”,之后于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对法制工作有所重视。1978年10月,邓小平先生在一次谈话中专门指出:“法制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9]从当年10月中旬开始,中央政法小组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改,先后拟了两个稿本。[10]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在该委员会主任彭真的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对包括刑法典起草在内的相关立法工作抓紧进行。刑法典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一定的修改,先后又拟了三个稿本。[11]其中,第二个稿本于1979年5月20日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后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大陆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起草工作自1954年至1979年前后历时25年,凡38个稿本,终于诞生,标志着中国大陆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成为中国大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的重要步伐。[12]
(二)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
      作为中国大陆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过,受当时社会形势的限制,加上立法时间仓促,1979年刑法典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观念比较保守,内容稍显粗疏,以致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诸多不适应。
[13]加之1979年制定刑法典时就曾考虑过要否在刑法典中规定军职罪,只是后来考虑到来不及研究清楚,决定另行起草军职罪暂行条例。[14]因此,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后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即着手刑法典的补充、完善工作,并很快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此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惩治犯罪的需要,至1997年新刑法典通过前,中国大陆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15]这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内容不够完善、一些罪刑规范不够协调、立法过于粗略等[16],打破了1979年刑法典的完整体系。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其对刑法规范的需要,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修修补补难以解决,亟需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新刑法典。[17]

      而事实上,早在1982年,中国大陆最高立法机关就提出了修改刑法典的设想并开始了相关的调研工作。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把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18]之后,经过近9年的研究和修订,中国大陆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这部新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共15章,计452条,全面、系统地整理、吸收了1981年至1997年间所有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并在刑法理念、体系、结构和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19],是一部观念、内容、罪名、体例和技术都有所创新的刑法典[20],从而有利于促进刑法规范的合理协调、发挥刑法典的权威作用、促进刑事司法的统一和公民知法、守法与用法。[21]
(三)1997年以来的刑法修正
      1997年以后,中国大陆社会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断出现,需要增设新的犯罪,同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二是中国大陆于2006年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些新情况对刑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刑法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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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中国大陆又先后进行了9次重要的刑法立法活动,出台了1部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同时还通过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其中,1部单行刑法和前7个刑法修正案主要采取增设新罪种、调整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方式,对1997年刑法典的分则条文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而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则首次对1997年刑法典的总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增设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原则上免死、调整刑罚结构、扩大特殊累犯范围、将坦白上升为法定情节、规范管制刑的执行等,并对刑法典分则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刑法的民生保护,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新型犯罪,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的刑法设置。[23]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大陆刑法的内容和体系,促进了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新发展。
三、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当代中国大陆的刑法改革,是因应中国大陆社会形势变化和国际社会刑法改革潮流而进行的重要变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国际性特征。
    (一)刑法改革的时代性
      刑法的改革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要求。时代性是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首要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经历多了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法律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这种变化,中国大陆对刑法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经济犯罪规范的调整。晚近30余年来,中国大陆在经济上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毕竟,“在市场经济时代,虽然刑法的政治功能依然存在,但刑法在保障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应上升为首要功能。”
[24]为此,中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进行了系列调整,将1979年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章名更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取消了多种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抵触的罪名,增设了许多新的经济犯罪罪名,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刑法改革与犯罪形势的变化相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既受社会形势变化的制约,又有其内在规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社会一直处于转型之中,犯罪形势也有一些明显的变化:一是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其中,以计算机、生物科技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以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为代表的民生安全犯罪,以及以国际恐怖犯罪、跨国犯罪为代表的国际性犯罪日益突出。二是经济犯罪形势始终居高不下。自1993年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大陆的经济犯罪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25]其中,2011年中国大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和破案数同比分别上升了 10%和 13%,均创历史新高。[26]针对犯罪形势的这些变化,中国大陆在1997年刑法典及之后的历次刑法修正中作出了系列调整,增设多种新的犯罪,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同时加大了对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刑法改革的科学性
      立法的科学性是刑法改革的基本要求。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体系结构的协调是刑法立法科学性的基本要求。为此,中国大陆从多方面加强了刑法体系的协调:一是刑法典总则修改与分则修改相结合,加强了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客观地讲,中国大陆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刑法典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刑法典分则设置的死刑罪名中,有些犯罪并不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为消除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中国大陆加强了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完善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同时,也加强了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刑法典分则内部修改的相互对应。中国大陆刑法典分则在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设置上讲求相互照应,例如,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刑法修正案(八)》在提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的同时,也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的法定刑,加强了刑法典分则内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有助于促进刑法规范内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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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刑法内容的合理性。近年来中国大陆主要从两方面完善了刑法内容:一是坚持适度犯罪化原则,设置了合理的犯罪圈。在中国大陆,关于刑法的调控范围到底应当缩小还是扩大,曾存在着非犯罪化与犯罪化之争。前者主张缩小刑法的犯罪圈,认为将轻微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和中国大陆刑法现代化的要求;[28]后者则主张扩大刑法的犯罪圈,认为非犯罪化是西方国家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措施,不值得学习借鉴。[29]最终,中国大陆采取的是适度犯罪化做法,即对于一些危害严重的行为,根据行为的现实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状况和法律制度的配套情况,有选择地予以犯罪化[30],合理区分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构建了一个合理的犯罪圈。二是科学地进行刑罚体系和法定刑建设,设定了合理的刑罚圈。其中,在刑罚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大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过去刑罚体系中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不合理现象,完善了死缓减刑制度,同时适当提高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使得刑罚结构更为合理;在法定刑设置方面,近年来中国大陆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多次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使得中国大陆刑法典分则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设置更为合理。
      第三,刑法技术的科学性。科学的立法技术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中国大陆十分重视刑法立法技术的完善:一是注重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涵括性。这在历次刑法修正中均有体现。以《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为例,该条对原偷税罪的具体偷税手段用“欺骗、隐瞒”进行概括,同时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概括化表述,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表述得更为准确。二是强调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在一般情况下,立法内容越是明确,司法机关就越容易操作适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无论是针对刑法典总则还是刑法典分则具体犯罪的修改,中国大陆都十分注重立法的明确性。例如,关于年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就明确规定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从而加强了该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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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改革的国际性
      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深入,刑法改革与国际接轨正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要特点,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积极借鉴域外刑法立法的先进经验。随着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各国刑法改革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成为许多国家、地区刑法改革的重要实践。中国大陆地区亦不例外:一是积极顺应国际改革趋势进行刑法改革。近年来,国际社会刑法改革的趋势主要体现为对人权保障的强调(如死刑废止)和对民生的关注(如国际反恐)。对此,在人权保障方面,中国大陆刑法不仅确立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刑法谦抑、刑罚人道等原则,而且加强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严格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程序,并从立法上努力减缩死刑罪名。
[32]在民生方面,中国大陆刑法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加强了诸多民生领域的刑法保护。二是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的刑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例如,近年来中国大陆积极借鉴域外刑法的立法经验,加强了对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腐败犯罪等类型犯罪的刑法治理,并在许多具体的刑法制度和刑法规范上借鉴了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第二,积极加强国际刑法的国内化。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这些国际刑法公约在专门规定禁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具体规范的同时,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国际犯罪的制裁的义务
[33],如《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都如此。为此,中国大陆近年来的刑法改革十分注重履行公约义务,加强了国际刑法的国内化,完善了对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类型的刑法治理。
      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上述特点,是中国大陆在现实背景下进行重要刑法改革的体现,标志着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日益成熟与科学。
四、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大进展
      综观近年来的刑法改革,中国大陆无论是在刑法的理念与政策,还是在刑法的体系与制度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成绩斐然。
    (一)刑法观念的变革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过去,由于专制主义传统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一些似是而非的传统刑法观念在中国大陆根深蒂固。其中,“刀把子”的刑法价值观、“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不枉不纵”的诉讼目的、“情法不相容”的刑法适用观等长期影响着中国大陆的刑法实践。
[34]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轻缓刑法观、效益刑法观、开放刑法观以及超前刑法观等现代刑法观念开始在中国大陆萌芽并逐步确立。[35]如今,以现代刑事法治为主要内容的刑法观念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导,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法的人权保障观念。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得其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6]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观念在中国大陆逐渐深入人心,并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要指导。特别是2004年中国大陆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权利时代”在中国大陆的开启[37],并使得以罪刑法定、刑法谦抑、刑罚人道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权保障观念有了宪法依据。如今,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观念。
      第二,刑法的公平公正观念。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38],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追求,也是包括刑事法治在内的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1997年,中国大陆在新修订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标志着刑法的公平公正观念在立法中的正式确立。以此为基础,中国大陆积极完善了其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并在刑事司法中着力贯彻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趋向,促进了刑法公平公正观念的深入。[39]
      第三,刑法的安全保护观念。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危害交通安全与食品安全等行为对社会威胁的加剧和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民生安全逐渐成为中国大陆社会关注和刑法改革的热点。刑法的安全保护观念也因此成为中国大陆刑法的重要改革理念。[40]“安全刑法被定义为一个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条件。”[41]在此观念的指导下,中国大陆近年来加强了对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等民生领域的刑法保护,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刑事政策的发展
      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政策指导。历史地看,中国大陆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几次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大陆沿用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在“镇反”、“三反”、“五反”等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发展为针对所有犯罪分子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79年,中国大陆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此后,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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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大陆提出并开展了“严打”斗争,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内涵上看,“严打”政策显然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精神。20余年的实践证明,“严打”所追求的遏制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其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宏伟目标,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43] 2004年12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44]此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中国大陆的基本政策。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该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4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国大陆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所提出的一项新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髓,同时也根据新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创造性的发展。在此政策的指引下,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正当程序和注重效果等原则被赋予了新的使命[46],并在此后的刑法修正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47],标志着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三)刑法体系的改进
      刑法体系包括刑法的立法体系(即刑法的立法模式)和刑法典体系(即刑法典内部的总则与分则体系)。近年来,中国大陆这两方面的改革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一,在刑法立法体系的改进方面,中国大陆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不断提高。法典是一个相对科学、符合逻辑的成文法整体。
[48]它通常意味着较为统一而严谨的规范体系。刑法法典化是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它能“使刑法形成一个内容完整、形式统一的规范体系,克服因立法分散而导致的混乱、重叠和冲突”。[49]不过,历史地看,中国大陆刑法的法典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979年之前,中国大陆只有少数几部单行刑法和一些内容分布零散的附属刑法规范。1979年刑法典虽然初步实现了刑法的法典化,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刑法体系,但这一格局很快被打破。及至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后,中国大陆才又有了一部相对统一的刑法典。此后,刑法修正案逐渐成为中国大陆刑法立法的主要形式。作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50],刑法修正案形式有利于保证刑法典的完整和统一,维护刑法典的权威[51],标志着中国大陆刑法修法模式的基本成熟。[52]
      第二,在刑法典体系的改进方面,中国大陆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从体系上看,中国大陆1979年刑法典与1997年刑法典都采取了总则与分则体系,但在具体设计上,1997年刑法典的体系更为科学:[53](1)将“总则”第一章的章名由“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更改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规定了现代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强化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2)在“总则”第二章“犯罪”中增加了“单位犯罪”一节,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3)“分则”由原来的八章增加为十章,并进一步扩充、完善了刑法典分则的体系:一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以专章的形式纳入刑法典,并且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专章,既全面保护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又实现了刑法体系的统一;二是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三是根据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将贪污贿赂犯罪分别从原“侵犯财产罪”、“渎职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一章“贪污贿赂罪”,突出了对腐败犯罪的治理;四是将“分则”第一章的章名由“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第三章的章名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时代性;四是在“分则”一些大的“章”下设“节”,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设八节,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设九节,避免了大章的内容过于庞杂、条文过多的不足。经过这些修改,刑法典的体系显得更为统一、完备。
(四)刑法制度的完善
      刑法制度是刑法观念和刑事政策的承载和贯彻。经过长期改革,中国大陆的各项刑法制度都得以进一步完善。下面仅以近年来中国大陆的刑法制度改革为对象,择其要者简介如下:
      1.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刑法上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年人。对此,中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和孕妇规定了专门的刑法制度:(1)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一律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2)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一概不适用死刑。此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中国大陆还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进一步从宽的做法,如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等行为定罪从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减刑、假释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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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中国大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发展了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制度:(1)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即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 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2)参考中国历史上的成果做法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典中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规定老年人犯罪一般从宽;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这既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从宽一面,完善了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55]
      2.死刑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严格地说,当代中国大陆的死刑制度改革始于1997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在此之前,中国大陆刑法规范中的死刑罪名数量多达72种。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国家立法机关对死刑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态度,不仅在刑法典总则中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了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而且还在刑法典分则中适当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的数量减至68种。不过,客观而言,中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分则中的死刑罪名仍显得过多过滥,与刑法典总则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存在一定的矛盾。
      此后至2009年,中国大陆先后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规范作了诸多修改和补充。但这些修改基本上都不涉及死刑问题,只有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和第6条根据惩治恐怖犯罪等的需要,适当地扩大了原规定有死刑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类型和犯罪对象。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大陆死刑罪名的数量在此期间并没有变化。
      2011年是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2011年2月25日中国大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从两个方面对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9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1种侵犯财产罪和3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死刑;(2)原则上取消了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改革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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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罚结构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中国大陆刑罚结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生刑”
[57]的适当加重:(1)限制死缓犯减刑,并延长了特殊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即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刑后的刑罚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25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9类特殊死缓犯,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限制减刑,特殊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2)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规定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这较之前无期徒刑最低10年的实际执行刑期,普遍地提高了3年。(3)附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规定有期徒刑数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后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与1997年刑法典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相比,有所提高。这种合理加重生刑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对死缓犯尤其是特殊死缓犯的惩罚力度,积极发挥死缓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衔接,促进刑罚结构的进一步完善。[58]
      4.对于民生的刑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是近年来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增加了新的民生犯罪种类,将一些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规定为犯罪,加强了民生利益的刑法保护(2)适当降低了民生犯罪的入罪门槛,调整了原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民生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3)积极扩充民生犯罪的行为类型。对一些已有相关罪名但行为范围较窄的侵害民生行为,采取扩充行为类型的方式强化民生保护,如扩充了强迫劳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犯罪的行为范围。(4)适度提高了民生犯罪的法定刑,如中国大陆敲诈勒索罪的原有法定最高刑只是10年有期徒刑,不利于对危害特别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的惩治,为此中国大陆通过立法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为15年有期徒刑,有利于更好地打击严重危害民生的敲诈勒索行为。
[59]
      5.反恐怖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中国大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逐步完善过程。1997年,中国大陆刑法典规定了专门的恐怖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0]此后,中国大陆先后于2001年和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和《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恐怖犯罪的立法。概而言之,近年来中国大陆反恐立法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二是禁止对恐怖活动组织提供资助,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着力切断恐怖活动组织生存、发展的资金链条。三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四是规定了反恐怖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经过这一系列改革,中国大陆反恐怖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61]
      6.进一步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
      中国大陆历来重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继1997年刑法典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三个具体罪名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8日通过的《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解释。而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从七个方面完善了中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惩治:(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2)完善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增加规定了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3)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4)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特殊累犯的范围;(5)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同时提高了该罪法定刑;(6)增加了强迫交易罪的行为类型,并提高了该罪法定刑;(7)对寻衅滋事罪增加规定了一档的法定刑。
[62]通过这些改革,中国大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得到明显加强。
      总之,经过系列改革,目前中国大陆已经构建了一个观念现代、政策合理、体系完备、制度完善的现代刑法结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
五、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促进刑事法治实现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方向。
[63]未来,中国大陆将进一步推进刑法的观念转变、体系完善和制度变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刑法观念的发展趋势
      立足当前社情民意,未来中国大陆刑法观念的发展将呈现两种趋势:一是人权保障观念将继续成为未来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旋律。近年来,尽管中国大陆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但距离宪法确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民众对公共权力的运作会更加警惕。在此背景下,人权保障观念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并将长期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导性观念。二是民生保护的观念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进一步加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安全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为代表的民生安全问题还将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中国大陆社会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通过完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中国大陆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并在当前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政策发展的角度看,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将是未来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长期政策。而加强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将是中国大陆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其中,在刑法立法层面,中国大陆需要进一步完善刑罚结构、改革刑罚制度并合理调整法定刑幅度,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和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
[64]在刑事司法层面,中国大陆需要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理念,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正当程序原则,正确运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各项制度,妥善进行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大力改进刑事司法工作机制。[65]
    (三)刑法体系的发展趋势
      在刑法体系方面,中国大陆刑法将继续坚持刑法法典化的目标,并积极完善刑法体系:
第一,适时地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纳入刑法典。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当前中国大陆唯一的一部单行刑法。从体系化的角度看,该单行刑法破坏了刑法的整体结构,与中国大陆刑法的法典化发展趋势不符。而将该单行刑法纳入刑法典,既有利于完善中国大陆的刑法体系、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规范功能。
[66]因此,未来,中国大陆应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方式将该单行刑法纳入刑法典。
      第二,适当扩充刑法典分则体系。从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上看,中国大陆刑法典对侵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的犯罪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对侵害全人类法益或国际法益的犯罪,则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第122条的劫持航空器罪),这不利于国际刑法的国内贯彻。长远地看,中国大陆有必要在刑法典分则中增设“国际犯罪”专章,详细规定诸如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侵略罪等国际犯罪。这既有利于中国大陆全面履行其加入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也有利于扩充并完善刑法典的分则体系,避免体系漏洞。当然,考虑到国际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与其他各章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在性质和类别上有所不同,可将其放在刑法典分则体系的最后。
[67]
      第三,适当整合并增设部分章节。对此,中国大陆刑法典应着重进行以下两方面的结构调整:(1)在刑法典总则结构方面,将“刑法适用范围”、“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独立成章[68],增设“保安处分”专章和“罪数”专节,以突出并扩充相关章节的内容,同时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节名更改为“犯罪的停止形态”以方便将犯罪既遂的内容纳入。[69](2)在刑法典分则结构方面,增设“恐怖活动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专节,以完善这两类犯罪的刑法惩治;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专章,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为职务犯罪专章,以突出同类客体;同时贯彻章节制,在刑法典分则每章之下都设节,以合理平衡刑法典分则的章节结构。[70]
     (四)刑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刑法制度有刑法典总则制度和分则制度之分。未来,中国大陆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完善刑法制度。
      1.关于刑法典总则制度的完善
      刑法典总则制度是整个刑法制度的重心。在刑法典总则方面,未来中国大陆将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1)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包括在刑法典总则中设立“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专章;适当扩大特殊群体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将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纳入其中;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有关刑种限制适用的规定和非刑罚处置措施,适当放宽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减刑、假释的条件;增加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2)进一步严格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包括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明确规定对哺乳婴儿的妇女、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和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建立和健全死刑替代措施;建立死刑赦免制度,明确规定赦免的条件和程序,允许被判处死刑的人申请赦免
[71];进一步完善死缓制度,明确死缓的适用标准和撤销死缓的条件。(3)进一步完善刑罚种类,包括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合理平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惩治力度;增设新的资格刑,同时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4)进一步改革刑罚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累犯、自首、坦白和数罪并罚制度;完善减刑、假释制度,适当加大减刑、假释适用的力度;完善刑罚消灭制度,增设行刑时效、前科消灭制度,完善赦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程序等。
      2.关于刑法典分则内容的完善
      在刑法典分则方面,除了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中国大陆还应从多个方面加强刑法制度建设:(1)进一步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合理处理出罪与入罪的关系,积极完善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为代表的各种危害民生行为的刑法治理。(2)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刑法典分则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实现罪刑均衡。(3)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犯罪的刑法治理,严厉惩治恐怖主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枪支犯罪等重大犯罪。(4)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刑法分则规范,特别是要适时调整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保证刑法规范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六、结语
      回首过去,中国大陆围绕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转变刑法观念,加强政策变革和刑法制度完善,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未来,中国大陆还将继续立足现实,广泛借鉴域外先进经验,进一步促进刑法的人道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推动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观念的变化,部分基础性的刑法要素可能需要调整,而刑法典的相关章节也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整合。
[72]因此,中国大陆的立法机关也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并在适当的时机,对刑法典进行全面而系统的修改。只有这样,中国大陆的刑法改革才能始终保持其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国际性,进而促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1]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2]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7页。
[3]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4]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5]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274页。
[6] 参见《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9日。
[7]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365页。
[8]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9]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0]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1]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5-524页。
[12] 参见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13] 参见赵秉志、赫兴旺:《中国新刑法典的修订与分则的重要进展》,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6期。
[14]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9页。
[15]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16] 参见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17]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18] 参见赵秉志主编:《新旧刑法比较与统一罪名理解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9] 参见赵秉志、赫兴旺:《新刑法典的重大发展及其总体评价》,载《法律适用》1997年第5期。
[20] 参见陈兴良:《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
[21] 参见赵秉志:《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新刑法典》,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
[22] 参见赵秉志:《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23] 参见赵秉志:《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24] 参见赵秉志、鲍遂献:《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更新》,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4期。
[25] 参见尤小文:《转型期经济犯罪形势及其刑事政策》,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6] 参见靳高风:《2011年中国犯罪形势与刑事政策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7] 参见赵秉志:《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28] 参见马克昌:《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2期。
[29] 参见高格:《刑法思想与刑法完善》,载马克昌、丁慕英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30] 参见赵秉志:《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求是学刊》2009年第3期。
[31] 参见赵秉志:《刑法修改的四特点和两方向》,载《检察日报》2009年3月2日。
[32] 参见赵秉志:《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
[33] 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34] 参见孙国祥:《传统刑法观念的解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35] 参见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以下。
[36] 参见赵秉志、谢望原:《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5期。
[37] 参见张千帆:《宪法人权保障还需要保障什么——论刑事正当程序入宪的必要性》,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38]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9]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59页。
[40] 参见文海林:《刑法科学主义初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7页。
[41] 参见[德]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 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42] 参见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3] 参见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4] 参见胡云腾、廖万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学解读》,载《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刑事政策与刑罚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45] 参见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6] 参见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贯彻的基本问题》,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
[47] 参见赵秉志:《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3期。
[48] 参见[日]我妻荣等:《新法律学辞典》,董璠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77 页。
[49] 刘之雄:《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50] 参见黄京平:《如何适用刑法修正规范》,载《检察日报》2004年3月11日。
[51] 参见黄京平:《如何适用刑法修正规范》,载《检察日报》2004年3月11日。
[52] 参见赵秉志:《刑法修改的四特点和两方向》,载《检察日报》2009年3月2日。
[53] 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54] 参见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55] 参见李适时:《关于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node_13942.htm),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8日。
[56] 参见赵秉志:《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57] 在中国大陆地区,“生刑”不仅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也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在中国大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的罪犯只要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都不会被执行死刑。
[58] 参见赵秉志:《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59] 参见赵秉志:《中国刑法改革新思考——以为主要视角》,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60] 参见赵秉志、杜邈:《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立法经验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61] 参见赵秉志、杜邈:《我国反恐怖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载《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6日。
[62] 参见赵秉志:《宏观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
[63] 参见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
[64] 参见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65] 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66] 赵秉志、袁彬:《建议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载《法制日报》2012年2月22日。
[67] 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
[68] 参见赵秉志:《关千完善我国刑法典体系和结构的探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69] 参见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339-363页。
[70] 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
[71] 梁根林:《中国死刑控制论纲——立足于具体国情的制度设计》,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页。
[72] 关于刑法典分则章节的顺序,参见赵秉志:《关于完善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的新思考》,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