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治经验之回顾与展望——法治理论与实践
尊敬的张会长、高育仁高学长,两位主持人,各位与会的法律界前辈,学弟学妹,
大家早安!
今天我非常高兴,特别是感谢张会长福森先生。刚才听了福森先生、冀平先生、高育仁名誉理事长、显明先生的报告,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我学到了很多。在开始之前,我在想我要讲些什么。我想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是谁?
我今年68岁,1944年生的,接近古稀之年,是很年长的人了。我1944年出生在昆明,1949年随父亲到台湾,我父亲是国民党的军人,1949年去了台湾,他又回到大陆,在西康打了一场仗,然后阵亡了,是国民党跟共产党的战争。1949年之后,那时我五岁,一直到现在68岁,一共有63年的时间我几乎都在台湾,其中除了四年,我到美国去念书,我到加拿大念书,一共四年,我在1972年回到台湾,回到台湾我就开始教书,教书的第二年我就进入律师事务所,一直到今天,也就是说我在台湾度过了60多岁的时间,我的工作,教书,然后我作律师,我也担任过红十字会的工作,担任过首届海基会秘书长的工作。我自从1972年回到台湾,70年代80年代我还会往美国去,90年代去美国就少了,90年代开始和大陆的交流,不管是在红十字会的工作也好,海基会的工作也好,然后2000开始在北大、清华和其他大陆高校上法律的课,我突然发现我到美国去很少了。当我要离开台湾,我不说是出国,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我几乎大部分时间在往这里跑。今天站在这里,我就不禁想到,我能讲什么。同时我也想到英国一位哲学家,一位理论家,Charles Handy,他写了Myself and Other More Important Matters一书,《我自己和其他更重要的一些事》,台湾把它翻译为《你如何定义你自己》,我就想我要定义我自己,引用Charles Handy的一句话,意思是说,经过了这样子多的岁月,见得多,听得多,说的多,因此有很多的时间你都度过了,当然也促成了一个人的成长,可以这人还要往下走,他就告诉他自己,有些场合你可以不要去,有的人你可以不要见,有些话你可以不去讲,当然有些话你根本不要去听。意思是要有点选择。今天非常感谢张会长邀请我来,既然我来这里,我希望我讲的话,你回去觉得这半个小时不算是没有意义。这是第一个问题,我是谁。
第二个问题,我们是谁?
在台湾的2300万人,在香港的700万人,在澳门的50多万人,中国大陆13亿人,全部加在一起,这就是我们,我们是谁,我们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民族里边,我们至少有四个不同的制度,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这个叫做制度。可是更重要的题目是什么,我们既然都是一家人,在一个框架之下,在大陆和台湾的关系里,很清楚,九二共识。我记得1991年的时候,我第一次来,和吴学谦副总理有一个简单的对话,他提到一国两制,我说一国两制我了解,我也可以体会一国两制是很好的安排,就香港和大陆而言。大陆和台湾,还有香港,我们是不是应该追求一种更好的制度,也就是一个良,优良的制度,不是说大陆的制度不好,不是说台湾的制度好,台湾的制度也不见得那么好,甚至今天也不见得那么好。这是我们要作什么的问题。
今天很难得,承蒙张会长的安排,有200多位法律人在这里,这个法律人不单单是律师,有法官,有检察官,公安,还有大学教授,这些都是法律人,刚才显明兄谈到一个观念,就是“一元化”,就是大家应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公平正义,我完全同意。在台湾,我提出“全观的法律人”,为什么是“全观的法律人”,因为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是不一样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他犯罪,有嫌疑,希望法官定他罪。我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会说尽管他有嫌疑或者我认为他不应该有嫌疑,即使有嫌疑我也认为他不象检察官认为的那样罪大恶极,所以我要给他辩护。因此当检察官和律师作一个对造的时候,他们不需要一元,但需要同观,同观的意思就是徐校长所讲的公平和正义。只要有了公平正义,律师就不会在那里强词夺理,反之亦然,检察官不有说我认为被告有问题就无所不用其极。
我们法律人应该有的伦理。刚才徐校长也谈到了。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还有就是我们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宪法与人民与党哪一个最至上,如果这个至上有一个冲突的话,该怎么办,我们的政法委,你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司法独立是绝对正确,显明兄,但是这个独立它独立于什么?它不能独立于宪法,那当然宪法至上。即使是宪法,我也建议我们的人大,人大常委会,还是有机会再去作调整。因为中国一路走过来,我必须说,中国非常伟大,中国共产党非常伟大,有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成就今天的经济,军事、文化、奥运,傲人的成就。各位,我第二次来中国大陆是1991年,因为我出生在中国,我来的那个时代,我看到的中国,是相对贫穷。我没有去法院,我没有去看律师事务所,因为那个时候没有律师事务所,有的话也只是一家两家,但是我今天看到的,法院也有,律师事务所也有,法学院有600多家。但是,我们是一家人,台湾的部分我今天就不去说,因为台湾的问题也很多,但今天站在这里,我就要讲讲我对中国大陆的观察与企盼。那就是这里非常非常多的问题,这个问题谁要去解决?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的序言里边提到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个机关里头的书记,如果都能象今天显明兄所讲的,在场的各位法律人,不管是我的前辈,我的学弟学妹们,如果都象你我,我们抱持刚才显明校长所讲的,最高的指导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正义。什么叫做公平正义?rule of law是什么?法治rule of law有各种说法,但是基本上它当然包括了法制rule by law,但是它显然是高于法律制度,因为我们说,徒善不足以自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古时候我们有很多,我们谈到唐朝,谈到君主,他当然需要典章制度。今天中国也当然要典章制度,正因为有法律制度,才成就了今天的成绩,可是不仅要有法律制度,还要有rule of law。rule of law是宪法,甚至是高于宪法的一些精神,那个精神也是普世的,就象徐校长在他的大作提到,不需要用文字来表达,那个他说很惊奇地发现,全世界各个国家,不管是采取什么制度,大家都会说,是是是,那个就是了,那个就是公平正义。另一个是什么,就是我们心里的良知,一个人如果没有良知的话,不如动物,我说这话甚至是侮辱了动物。说到这里,我想说这是我要讲的“我是谁”,“我们是谁”。今天我来的目的就是要与各位学习、分享和建议,下面我开始我的演讲。
我的演讲题目是“从法制到法治:两岸法治之回顾与展望”,第一部分是前言;第二部分是两岸法治发展历程与相互综效影响,我要讲我看到了什么,我看到不是很多,如果有不正确,各位要原谅我;第三部分是法治是“良制”的重要屏障——一国“两制”与一国“良制”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再有就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发展肩负重责大任;最后是结语:法律人要争气,共同促进两岸中国人的法治发展。我必须说,两岸有很多不肖的法律人,大陆有十三亿人,600多所法学院校,比台湾多得多,所以有优良的争气的法律人,也有很多我们认为实在不应该存在的法律人,这些法律人遍布在律师事务所,检察院,遍布在法院,遍布在学校,遍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台湾亦然,我们共勉之。我们要砥励自己。
前言:两岸法学系出同源,为“人民主权与法治治国”献力
两岸法学系出同源,在1949年后,两岸的法制(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发展可谓是两岸人民在宪法底下,追求主权在民,法治治国的艰辛过程。法制是躯壳,法治是灵魂。空有法制的躯壳,是不够的。法律的灵魂是以普世的基本人权原则进行社会治理,实现公平正义。法制躯壳必须灌注丰富的法治灵魂,才有生命。然而,两岸落实宪法的法治话语,谈何容易?
刚才显明校长特别提到临时约法100年,提到孙中山先生,确实是。想当年,这些革命的先烈,先行者,林觉民这样子的一个人,他给他太太写的那封信,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我们在作些什么,我们看到中国的发展了不起,在了不起的同时,我们感到无比担心,我今天感到担心的事不多,一个是我的家人,再有我担心台湾为什么行政效率不好,风林不见树,等等。我另外一个担心、牵挂的是我们中国大陆的法治发展,就是有灵魂的法律制度,把rule of law摆进来。
我们看到奥运,我们看到拿金牌,我们看到航天员升天,等等,无比骄傲,可以在骄傲的同时,我不免就回来我心中的惦记。我很关心,我也很希望能做一些事情。我们什么都很好,法治呢?我们也不能说法治不好。
2000年我看到人们在马路上,通衢大道上学习宪法,可是今天还在继续学习宪法吗?宪法有在继续努力吗?比如我看了我们宪法,有一条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是原告,如果检察院就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让公安去抓的话,这里就出现他等于球员兼裁判。台湾也曾经经过这一段。检察官说了算,比检察官大的是当时的警备总部,相当于我们的公安,我不是说他坏,他的权力是无比的大。大到一个程度,检察官一定要听他的。开庭法官也要听检察官的,不是一定要听,他不听的话问题解决不了。所以同样的事情台湾走过,我经历过。
第二部分,两岸法治发展历程与相互综效影响(1949—2012)
一、台湾的法治历程:从戒严到解严的蜕变
台湾从1949年宣布戒严、1987年解除戒严, 1991年终止动员勘乱。到今天,已经走了超过一甲子的时间。
台湾在解除戒严之前经济快速腾飞的时代,法治有过黑暗期。禁止集会结社(国民党一党专政)、箝制言论自由(报禁)、审判与检察不分、警察(国安/警总)权力扩张、律师人权辩护功能薄弱等等,都曾经是法治的不良印记。当时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在司法行政部管内,只有最高法院属于司法院管,当时的司法是不独立的,不但不独立,预算也是跟着行政部门走。值得提出的是,虽然在戒严/动员戡乱期间,法治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宪法上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仍然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宪法良知」的保护。在戒严时期,仍有为数众多的谔谔之士与大法官们秉于良知促成数则的违宪解释,维持了“法治”(微弱)灵魂的存续,对于解严后法治的快速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其中有两号解释,86号和166号,非常精彩。
1960年释字86号解释指出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应隶属于司法院(而非行政院下之司法行政部),这是宪政史上第一个违宪解释。台湾的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是你我共同拥有的宪法,只是这个宪法根据两岸关系的现状作了一部分临时条款、增修条文,其他没有任何改变。宪法里面所谈到的就是审判,当然就是表示检方和审判应该是分开的,可是在60年代,不是如此。司法部管检察,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甚至有一位党国大佬说,“法院都是国民党开的”。86号解释作出后,到了1980年才正式付诸实行,审检分隶始告实现,历时20年。大法官的解释是解释那个法律违宪,违宪当然无效,可是因为在戒严,公安比检察官大,检察官比法院大。
1980年释字166号解释,指出违警罚法规定警察裁决拘留,应速改由法院为之,以符宪法本旨。此为第二个违宪解释,跨三任大法官,费时16年始获3/4多数决做成。
在台湾许多前辈(包括法律人)的努力、奉献,力图改革,无非是希望能解除桎梏,让人民享有自由与幸福的生活。台湾解严25年以来,历经诸多冲击和融,包括两次政党轮替,社会终于回归到宪法所规划的“正常”秩序,迈向民主多元的社会,民间能量得以释放出来;台湾社会不再完全仰赖政党/政治人物能力高超、品德出众,而是期待法治深化,司法独立,让握拥权力的人谨守法律分寸,不敢任意滥权。
如今,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已经有702件(至2012年8月15日),绝大多数(486/702)都是在解严之后作成的。审判与检察分立,中立的审判者(法院)与代表国家的起诉者(检察官)之间没有连结;警察(已无警备总部)的强制力,必须受到层层的节制(特别是法官),人权的保障更有“期待可能性”。
台湾一甲子的从“法制”进化到“法治”的历程,固然有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是并非没有结构性的问题。例如,因为民意代表均由人民选出,利益团体/本位主义不当影响立法/行政的现象渐次浮现,行政机关施政受民意代表、媒体不当影响而致施政上产生见林不见树(多做多错、不做不错)亦是问题,而司法机关或因案件大量涌入或诉讼争点日趋复杂,而产生审判质量/效率不彰之问题,亦所在多有。易言之,解严后25年的台湾法制的躯体与法治的灵魂已然成形,法治发展在基础建设上应属已具成效,虽然行政、司法、立法等法治质量与效率仍有改善的空间,亟需加速改革进步。
二、两岸法治发展历程与相互综效影响(1949—2012)
大陆的法治挑战:“法制”迈向“法治”的巨大落差与殷切的盼望
大陆的宪法从1949年建政以来,历经了8次(1954、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4年)的制定修正,“依法治国”的要求明定在宪法中,但从法“制”到法“治”的“依法治国”,却存在巨大落差,也让人民有了殷切的期盼。
回想1980年代以前的中国大陆,经历三反五反、文革的动荡,社会经济政策僵化,国家步履蹒跚,根本谈不上“法制”,更遑论“法治”;改革开放以来,短短30年的时间,在共产党的领导与全体中国人的努力下,经济成长迅速,小康社会顺利达阵。然而,全力投入经济改革,社会及政治改革就相对地呈现停滞。也就是,大陆在达到亮丽的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政治与社会问题:贪污腐败严重,贫富差距拉大、环境生态恶化等。令人担忧的是,这种不平衡的现象似乎正在重力加速的进行中。
我自1990年迄今超过20年关心中国大陆的法治发展。印象最深的有三个故事:
1991年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法制:中国人的新观念”的文章,当时已经提出法制,当时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民告官成为现实。
2004年在北京、上海大街上看到“认真学习宪法”的宣传板。好好学习宪法,宪法至上,人民至上,党至上,党既然在宪法里面党要领导所有,我觉得应该说宪法至上,党跟着宪法去走。党要努力把宪 法修改得更好,我觉得这时人民至上就会成就了,将来只有一个至上,就是人民至上。
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纽约第65届联大发表演讲“认识一个真实的中国”:
“…中国对自己通过艰苦奋斗而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同时,我们对今天中国在世界上的位置和作用,也有着清醒的认识。”
“…中国社会政治生活日趋活跃,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较好的维护,但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社会不公和贪污腐败等问题依然存在。”
“中国现代化走到今天,先进落后并存,新旧矛盾交织,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这就是一个真实的中国。”
“…中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推进和搞好政治体制改革。只有这样,经济体制改革才能最终成功,现代化建设才能不断发展。我们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以上温总理的讲话提出了中国大陆对政治(法治)改革庄严的承诺,我深感佩服。
面对中国大陆法治面临的挑战,我们法律人,要怎么回应?我们能做什么?答案需要大家共同来思考,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定“领导”中国人民的中国共产党,有义务,也有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领导中国人民透过“法治”落实政治与社会改革。
法学家江平先生对大陆的法治有一些评论,我就不多说了,请各位看。最近到台湾出席两岸论坛的俞可平教授提出“程序民主决定实质民主”、“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国”等重点,俞先生直言,“一部规定主权在民的宪法固然重要,但仅规定公民民主权利的法律远远不够,还要有实现这些条文的实际程序,民主必须像陀螺一样运转起来才有实际意义。中共是唯一执政党,是实现中国现代化与推进中国民主化的核心力量”。完全正确。贺卫方教授的Blog里面最近有一篇“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我读了心里面戚戚然,心有同感。
第三部分 法治是良制的重要屏障;一国“两制”与一国“良制”相辅相成,并行不悖(2012—)
我们谈到台湾问题研究,大陆问题研究,我会觉得台湾有很多问题要研究,要去改进,可是中国因为大,所以中国如果把中国的问题解决了,台湾就不是问题了,香港也不是问题了。可是中国问题那么多,我看到的我都感到非常感动,交通建设也好,井然有序的这些安排也好,等等等等,不一而足,不必多说。但是,我一直忧心,每一次看到棒的事情,我就担心这件事情,就是我们的法治rule of law。
各位可以看到,1991年,长文与吴学谦副总理有一个对话。吴副总理提到“一个中国”与“一国两制”的原则,长文正面的响应吴副总理的话,表示“台湾与大陆均是中国的一部份”,也提出“一国两制”与 “一国良制”并行不悖,均是中国人要努力的目标。2009年3月唐树备先生遵吴前总理夫人华玲老师之嘱,交给长文一本2008年出版的吴学谦画册。据树备先生告知,华玲老师说“吴先生生前曾对她说:陈长文先生是一个好朋友。”我讲这句话的意思,吴学谦先生跟我只有一面之缘,只有那么一个简单的对话,我就是讲了那些话而已,但是我相信,他在天之灵会证明,我是一个好人,不是一个坏人,我是真心实意想关心两岸的发展。
从1991年10月29日长文在中国民航(从香港飞北京)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制:是中国的新观念”的文章,到2004年左右在北京/上海的大马路上看到偌大的“认真学习宪法”的广告牌,可以想见,从“法制”到“法治”,象征中国大陆从改革开放以来,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法制与法治的呼唤。2000年通过了立法法,而今年3月,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也修正通过,有许多重大的制度变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第二条,殊值肯定。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制”是躯壳,“法治”是灵魂。空有法制的“躯壳”,是不够的。法律的“灵魂”,是真正以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实现公平正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中国当前的发展是历史的机遇,是皇权以外,共和政体的伟大成就。长文以为两者之间,重大的差别在于法治。皇权底下,即使疆域版图再大,没有人权、自由,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国家必难长治久安。
可以这么说,封建的中国社会不具备足够的法制,更缺乏法治的观念。满清末年因専制腐败而致门户洞开,与帝国主义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领事裁判权的规则凸显了中国法制不彰(遑论法治)之现象。孙中山先生缔造民国(1911)后,中国为改革,也为废止不平等条约(也为改革),于1920-1930年代自欧美、日本等国引进民商实体法、知识财产法、民、刑诉讼等法规,在1947制定了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这样的历史脉络足以训诫吾人:宪政与法治的实现,在中国从来就不是轻松获得的,吾等法律人应该慎之、勉之,不断努力。
邓小平先生于1978年宣布“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改革开放后,大陆的法制建构在30年内有了惊人的成绩,历次宪法的修正(以及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法制的基础,但不可讳言,2012年中国大陆的“法制”发展与“法治”仍有一段距离。
我相信,中国的未来,不仅以扩大疆域版图为志业,它要和平崛起成为令人佩服的大国,靠的不会是船坚炮利,而是法治。法治是中国迈向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保证!
第四部分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发展肩负重大责任,一如中国共产党领导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
有人将中国宪政史等同于中国共产党史,虽然长文并不能完全赞同,但是这样的视野却有一定的“中国语境”基础,值得思考。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发展肩负重大责任。如果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法治建设一如你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军事、科学的话,太棒了,如果能够做到的话,将是举世无双。可以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大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正在崛起中的现代中国。而这个过程中,假如法治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的话,中国共产党也应该严肃面对。长文深深的感觉,在中国大陆的宪法和今后可预见的未来,共产党的领导是必然也是应然,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所肩负的法治改革责任,也是必然和应然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针对法治的部分提到: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长文觉得最后这句话特别有它划时代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中国共产党如能带头融入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那么法治在中国的实践不再是遥不可及。所以个人以为这是胡总书记对于中国法治发展与需要的重要谈话与响应,具有极高度指导的重要性。
事实上,不管外国人怎么对中国指指点点,西方的法治、人权不见得有多么高明,起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共产党最高领导人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的价值是不分中外、东西的,我们同样要在中国人的土地上,从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方面同时进行,加以实现。
1978年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开启了大陆的改革开放之路。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验证,在「法制」的层面已得到相当的成果与信心。然而在法治层面呢?尽管台湾与大陆不论在面积大小、人口多寡,以及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等等面向,多有不同,但是两岸法学系出同源,同为“人民主权与以法治国”献力。两岸同文同种,台湾的法治发展经验,事实上已提供了一个可供体会的历史框架,应有互参价值。
对此,长文对大陆法治建设的有一些粗浅建议:
1、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条文。不过这一点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显明先生刚才已经提到了法治建设落实宪法,10年内应该达到的目标,我希望能够早一点,这样在我年纪还算轻的时候能够看到。我也希望我能够有所贡献。
2、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解释宪法的功能,落实宪法保护人民权利的目标。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最后是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是不用立法修法的方式,而是用宪法解释,而这个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的,也达成同样的目的,也可以很有效率,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立法权。这可以透过人大常委会里面的一个宪法解释单位来作。
3、刑事制度更倾向人权保障: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向前跨进一步,今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的运行,应该朝落实人权迈进。其它更大范围的制度变革,比如说公安、检察、审判的隶属关系,也应该加速改革,使公、检、法各有其司法职能,从程序到实体都能落实人权保障。最近签署的有关《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的共识,建立了24小时通报机制。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有一些例外,例外就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但是不管是涉及国家安全还是涉及恐怖活动,通知他的家属应该是不相干的,因为他的家属不会跑到看守所里,不会跑到法院里。
4、行政权的作用更法治化,并且强化行政救济的制度保障价值等。
结语:法律人要争气,共同促进两岸的法治发展
几年前,法律人在台湾身居高位,却也是法律信念最黑暗的时代,当时长文写了一本书《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台湾有过黑暗期,台湾有过问题,在过去的几年,2000年到2008年有成绩也有许多不堪的司法,法治崩坏,吏治腐弛、民生凋萎。关于检察院、法院等方面的问题,台湾已经是不错了,但内容、质量和速度还是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在台湾,法律人受到舆论空前的责难,令我感到痛心至极。身为法律人,也一向以自己是法律人为荣的我,心中不禁浮现了一个庞大的问号: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我相信这也可以适用于中国大陆。大陆人太多,太复杂,我们面临的环境太复杂,我非常了解,我也希望我们能够帮更多的忙,也希望你能体会我的想法。
在座的法律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人,我们是实践法律精神的共同体,我们也都知道中国需要落实公平正义的法治,从宪法到一般行政处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企业到个人,从人的社会到自然资源的调整,都需要我们秉持法律人学习法律的初衷,以我们的良知、良能为根据,对于社会的不公、不义发出声音,以法律矫治失衡的天平,让中华民族昂扬于世界,以法治之名。
最后,长文想强调的是,在所有社会群体、人民百姓齐心齐力为法治奋斗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应该以它的视野、高度以及影响力,以舍我其谁的精神,引领中国迈向法治的大国之路。在海峡彼岸的我们对此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成败的法治愿景,殷切盼望,期望终有所成!
谢谢各位!
[1] 陳長文,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講座教授,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暨執行合夥人。本文系根據錄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