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卿:台湾近年刑事诉讼改革的脉动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4-04-02 来源:
目次 壹、前言 贰、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 一、失衡的法庭三角关系 二、负担过重的司法机器 三、近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脉动 一、促进当事人的实质平等 (一)落实检察官的实质举证责任 (二)诉讼模式以当事人调查为主 (三)被告诉讼防御权的整体强化 二、建构坚实的事实审 (一)交互诘问的确立 (二)刑事审理集中化 (三)证据法则的制定 三、多元化的缓解讼源机制 (一)增订缓起诉制度 (二)实行简式审判程序 (三)扩大适用简易程序 (四)引进认罪协商制度 肆、刑事诉讼未来的展望 一、明案速断-以妥速审理及减缓讼累为中心 二、疑案慎判-以落实当事人进行为主轴 三、人民观审-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伍、结论 |
[65] “認罪協商程序”與臺灣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中的“偵查中之求刑協商程序”,有其相似之處。199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初步引進美國認罪協商程序制度之精神,創設“偵查中求刑協商程序”。將第451條之1第1項修正為:“前條第一項案件,被告于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宣告,檢察官同意後,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亦即,檢察官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輕微案件,被告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同意後記明筆錄,檢察官應受合意拘束,以被告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原則上,法院應受檢察官求刑之拘束,以被告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法院並應受檢察官求刑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