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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业界专家提诸项倡议 加深两岸司法合作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

中评社重庆8月26日电(记者 黄蔚)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昨日在重庆开幕,两岸法界学者专家今天上午在以“两岸司法合作法律制度”为主题的分组讨论中发表相关意见,指出一些滞后于时代发展的合作机制,也提出诸多提升两岸司法合作的建设性意见,对两岸相关方在司法合作上的进一步深化大有助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庭庭长李桦将注意力放在构建两岸司法文书“院对院”对口协助送达机制,她在发言中指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送达机制,是因为当前两岸司法文书送达还存在公文层层转递流转时间长、共同操作规则缺乏导致送达随意性大、法律有差异致送达标准难以认定、预留期限过长致案件空转、直接联系管道缺乏致送达效率及成功率受影响地问题。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淑钿关注了两岸间的仲裁问题,她说,当前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制度却忽视了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制度具有独立性,将仲裁裁决的认可执行与民事判决的认可执行合并立法,并且仲裁裁决参照民事判决予以认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大陆法院审查事项的悖谬和台湾地区法院审查事项与程式开展法律适用的困难,影响了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并最终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机制的选择。为进一步促进仲裁裁决的流通,两岸应制定双边或单边的专项性的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制度。

  中华犯罪协会研究员傅美惠研究了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中的“犯罪情资交换”,她表示,两岸目前已在“犯罪情资交换”上成果丰硕,为争取时效,侦查实务上,经常大量使用情资交换程式取得证据。不可讳言地,依情资交换程式取得证据比起依司法互助之调查取证程式取得证据,更具时效性及弹性,惟依司法互助之调查取证程式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则较有争议。为免产生前开争议,可就情资交换程式取得之证据区分为中间情资或终局情资。若该证据为中间情资,因仅供做侦查之线索,未来不会提出于法院行使,并不会产生证据能力之争议,此时,应可大量使用情资交换程式取得证据,以争取时效。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林家祺关注了两岸民事判决相互承认的问题,他表示,海峡两岸人民及经贸关系日益密切,其涉及之法律事件亦与日俱增,但由于大陆地区之现行法制与台湾地区系实质上分属不同法领域,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否则受害者将是两岸人民。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助理教授薛永慧研究了海峡两岸远程审判合作,她说,远端审判最基础的功能在于消除空间障碍,鉴于两岸互涉案件中当事人、证人等出席对岸法庭的实际困难,有必要推动两岸间远端审判合作。这一合作不仅可行性极强,且两岸有关远端审判的立法和实践,能增强两岸合作区间的合法律性及实践经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王远伟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定》是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开展合作和互助的法律依据,作用甚大。但随着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范围逐步增大、涉外刑事犯罪逐年增多、分裂国家的刑事犯罪逐步凸显等新情况的出现,彰该协议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规定有滞后性。对此,应以合适方式明确规定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形式,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中排除“互惠原则”适用,明确共同打击犯罪刑事政策、调整和完善“协助侦查”措施,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创造条件。

  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于2014年8月25日至26日在重庆维景大酒店举行。本次论坛将具体讨论涉及投资保护、智慧财产权、两岸税法、裁判执行、被判刑人移管、争端解决、协定监督等内容。200多名来自两岸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其中台湾代表约占一半。

  (后方支援记者:李仕奇)


原文链接:http://www.crntt.com/doc/1033/5/3/5/103353597.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335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