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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论“反对分离”:两岸政治定位(一)(2014)

发布时间:2014-04-03 来源:

 

论“反对分离”:两岸政治定位(一)

张亚中
 
 
       作者简介:张亚中,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台湾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1月号
 
 
  前言
 
  两岸关系是一个整体性的议题。从最高的层次来说,它涉及中华民族未来的命运,民族是否能够振兴,与两岸关系发展有着绝对的关系。从政策层面来看,它其实无法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分野,每一个政策其实都是相互影响。从行为者的角度来看,政府或民间谁带着谁走也说不定。从发展的路径来说,两岸定位、路径、目标三者根本无法分开,仅谈其中一点,犹如瞎子摸象,总是不全,亦容易造成对方误解。因此,对两岸关系的思考必须从空间的全方位、时间的延续性思考,既要兼顾主权与治权,也要顾及制度与认同,更要考虑到历史、现在与未来。
 
  感谢中国评论通讯社郭伟峰社长的肯定与鼓励,以《论统合》为书名,为我出版自选集,在撰写序言时一直在想,“一中三宪、两岸统合”是我对于两岸关系定位、路径与目标的表述方式,是否可以再用一个不同的方式来概述我对于两岸关系的定位、路径与目标的主张。几经思索,最后我决定用“反对分离、授受分治、推动统合、共议统一”来阐述我对于两岸关系的理念。
 
  “反对分离”涉及的是主权,“接受分治”谈的是治权,“推动统合”既涉及主权也涉及治权,“共识统一”又指的是主权。
 
  这一篇文章原本要完整地对以上四个概念做分析,想从思想、哲学等深层角度来谈这些大家已经很熟悉的概念,以方便读者能够从另一个层面来思考这些看似简单,但却有些复杂的问题。下笔时愈写愈复杂,几乎难以收尾。在重新检视后,这一篇的文章仅锁定在“反对分离”这个概念,其余的“接受分治”、“推动统合”等概念,请容另文再述。
 
  “解放式独立”与“分离式独立”
 
  认同可以区分为民族认同(含文化认同)、制度认同(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与法人认同(包括国家认同与政府认同,前者指选择归化为哪一个国家的国民,后者指决定在哪一个国家取得永久居留,以行使有限的公民权利)。从理论来说,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民族认同、制度认同、法人认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当某人的选择影响到他入的认同时,就有可能产生冲突。
 
  分离者与被分离者,两者最大的不同认同就是法人所属的认同。民族认同不同可以透过政策逐渐拉近,制度认同差异可以透过政治安排逐渐修正,唯独法人认同歧异最难化解。分离者要的是一个属于自己人的政府或国家,这就涉及到国际社会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原则,而主权问题对绝大多数的国家来说是核心利益问题,要解决并不容易。
 
  两岸目前最大的认同困境就是法人认同的不同,亦即主权的认知不一样,这个问题不解决,“民族认同”或“制度认同”的作用就会被放大,也会让主权问题更难解决。
 
  “分离”与“分治”不同,前者指的是主权上的互不隶属,后者指的是治权上的各为主体。本文先讨论“分离”的相关问题。
 
  如果要谈到“分离”或“独立”,一定面临一个命题,即“从哪里分离”,“独立于谁”。这就牵涉到主体性的问题,如果是从原有的主体中剥离或分割出去,我称其为“分离式的独立”,如果原来就没有国际法主体,而是从曾经压迫他们的外族、侵略者的手中寻求独立,可称其为“解放式的独立”。
 
  二战以后,联合国特别为这些原本没有国际法主体的被殖民人民创造了“民族自决”的国际法原则,成立托管理事会来协助这些被殖民地区寻求“解放式的独立”。对于这些被殖民、被压迫的民族而言,“自决”与“制宪”是寻求建立自己的主体性,也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权益。这种“解放式的独立”是值得肯定与支持的。
 
  台湾早期的台独运动者,自我认定为“解放式的独立”鼓吹者。早期的台独运动者不是从整个中国“分离”的角度,而是从无主地或被殖民的“独立”的角度出发,企图寻求建立“主权的主体性”。
 
  这也就是早期的台独主张者经常以“台湾地位未定”做为其寻求独立法理基础的原因,他们以《旧金山和约》与1951年的《中日和约》中,日本只是放弃台湾与澎湖,并没有说明将台澎还给谁为理由,主张台湾必须透过联合国的托管,或引用“民族自决”来达到其独立的目的。不过,由于在法理上,台湾在1945年就已经归还给中华民国,其法理归属地位并无疑义,全世界也没有一个国家对此有过疑义,即使基于战略需要,而在口头上有过“台湾地位未定”看法的美国,在1950年代起也与台北恢复了外交关系,从来没有否认过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金马治理的主权权力。
 
  “解放式的台独”缺乏论述,又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因此在台湾的政坛上并不具备重要的地位。在无法以无主地身分追求“独立”后,一些“台独者”开始转化为“分离式的台独”。他们有的以民族文化不同,有的以制度差异为由,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要将台湾从“整个中国”中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我们可以这样说,台湾目前的台独主张者,基本上都是属于“分离式的台独”。
 
  “分离式台独”的策略与困境
 
  “分离式台独”者主张治权来自于主权,如果台湾没有完整的主权,就不会有完整的治权。民进党的台独理论大师林浊水先生即持这种论点,认为台湾今天困境的原因在于没有被国际认可的主权,唯有与大陆分离,台湾才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如何实践与整个中国的分离?台独运动者想到的第一个工具就是“公投”。他们认为“公投”是“自决”的最佳形式,希望透过公投来展现全民意志。但是他们似乎不太了解,就现有的国际法而言,联合国只支持“解放式独立”时可使用“民族自决”的公投。其它可以行使公投事物的范围取决于每个国家自己的宪法,联合国不会介入。
 
  前面已经提到,台湾并不符合“解放式独立”的条件,因此也无法适用“民族自决”公投,台独主张者因而转以“住民自决”的主张来寻求分离。“住民自决”并不是国际法的规范,而取决于当事国的宪法是否容许。例如加拿大容许魁北克进行分离公投,英格兰也同意苏格兰的分离公投,但是西班牙不同意加泰隆尼亚的分离公投。
 
  “住民自决”是个政治诉求的概念,本身没有任何国际法的基础。“住民自决”这个概念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谁是“住民自决”的主体?假如台湾的全民可以公投脱离整个中国而成立台湾国,那么是否也应该同意台北市脱离台湾国,又是否可以同意大安区人民以公投从台北国脱离?这种永无止境的脱离行为,全部都可以从“住民自决”这个概念上说得通。但由于谁是行使“住民自决”的主体这个问题无法解决,注定了“住民自决”只会是一个口号,而难以落实。
 
  “住民自决”无法成立以后,分离式独立者又换一个方法,就是“正名制宪”。他们希望把现有的中华民国换一个台湾国的名字,另外制订一部新宪法。从政治学的定义来说,这种制订新宪法的行为其实已经不属于民主程序,而是以“宁静革命”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法人身分,换一个新的国家。这样的革命如果没有社会的绝大共识,社会冲突在所难免。
 
  随着台湾的民主化,“正名制宪”的声音曾经激起过一些人的激情,有人上街头,但是绝大多数政治人物选择走进体制内。一方面否认中华民国,一方面却又要当中华民国的立法委员或做官,这种矛盾性使得分离式台独者很快就放弃了要正名制宪的主张。
 
  “正名制宪”不行,就改为“借壳上市”。分离者既然无法争取到“分离式的独立”,乾脆就转以鲁迅小说中小人物阿Q的“精神胜利法”为榜样,宣布台湾已经是个主权的国家,只是碍于国际情势,暂时同意国号为中华民国。然后再加一条但书:任何企图改变这个现状都必须经过台湾人民的同意。换言之,这些台独者将“公投”从以前“攻击式的工具”换为“防御式的工具”。至于台湾是否已经独立,也是他们说了就算。这就是1999年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的精神。
 
  这种自我诠释性的口头独立,除了骗骗台湾选民,其实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与中国大陆互动时,口头式的独立不仅无法得到对方的理解,也限制了自己在两岸关系上的选择空间。2012年民进党坚持不承认“九二共识”而遭致落败,即是明证。
 
  从“分离式台独”到“分离式独台”
 
  “分离式的独立”者于是又想到一些方法,从“借壳上市”转为“登堂入室”,他们从“台独”转向“独台”(中华民国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他们考虑接受中华民国这个国号与宪法,但是用“国民主权”的原则来处理自己的国家定位,即中华民国的主权仅属于国民全体。陈明通教授就是这种观点的倡议者,在他的眼中,经由台湾的全面民主化,中华民国已经走上了第二共和,其主权范围也已经改变,不再是领土的全中国,而是国民主权的台澎金马。
 
  谢长廷是另外一个代表,他主张可以将两岸关系定位在宪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宪法各表”来处理两岸关系,但是谢长廷的“宪法各表”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即两岸的主权是互不隶属。
 
  陈明通与谢长廷都是主张站在中华民国的基础上与大陆相互定位,但是他们似乎忽视了两个重要的现实。第一、两岸关系是中国内战的历史遗物,双方关系的正常化必须由双方共同来解决,台湾如何诠释宪法与国家的关系,是台湾内部的事,或者说是宪法学者的事,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取得共识,两岸关系就不可能正常化。第二、北京在意的并不是台湾的国名是否叫中华民国,而是两岸的主权是否可以分割,是否互不隶属。北京主张两岸关系发展必须符合“一中原则”或“一中框架”的表述,在我看来,其实就是指两岸主权不可分割之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不容许分离主义,国际法又明文主张其它国家不应干预或破坏他国主权领土完整,分离运动如果过于肆虐,经常与社会动乱或流血划上等号。包括“台独”与“独台”在内的“分离式独立”鼓吹者忘了一个国际政治中的经验法则,除非当事者愿意以和平或民主方式处理双方面的分离关系,否则暴力往往是必须采取的行动,鼓吹者必须有“先破再立”的准备。
  台湾的分离运动者从来没有“先破再立”的心理准备,他们都是以嘉年华会式的方式来推动分离,集会游行时间到了,就解散回家看电视。他们努力在找独立的法理理由,寻求外国的支持,期望中国大陆的崩溃可以帮助台湾从整个中国中分离。他们也设法引入“分离史观”的历史教科书,来达到从心理上去中国化的目的。这些分离主义者,他们不愿意为“分离”留一滴血,有的还在大陆做生意赚钱,如此的“分离式独立”其结果只是一场骗局,只是为了得到政权的便宜工具而已。
 
  历史的悲剧在于不寻求理性的解决问题,却利用人民的感情而进行集体的逃避或欺骗。李登辉就是这样的人物,表面上他要带台湾人民“出埃及”,寻找新的乐土。在我来看,李登辉做了一些对台湾极为不道德的事情,他不仅开启了台湾的黑金政治,采用了杜正胜的同心圆史观,进行了“分离史观”的去中国化教育,更让台湾的民主化踏着族群分裂与去中国化的分离道路上前进。在他的主导下,台湾人民对大陆的认同在1994年起出现逆转,从此愈来愈远。
 
  从李登辉开始,历经陈水扁,台湾的年轻一代接受的是“一边一史”的分离史观教育。在现实政治上,台湾无法脱离整个中国,但是在历史教育上,台湾已经开始与整个中国开始分离,各有各的历史。
 
  史观的分离自然会影响到两岸认同的分离,这也是自2008年起,虽然两岸进入大交流的时代,但是两岸的认同却没有趋同的情形。这种“认同上分离,但是现实上无法分离”的矛盾现象,造成了台湾民众普遍的茫然、焦虑,或者冷漠刻意地忽略这个矛盾的存在。有心者却认为,认同的逐渐分离是“柔性台独”的最佳利器,是“稳健台独”前进的基础。但是,从国际关系的案例来看,这种认同上分离与现实上无法分离的矛盾,轻则无法形成台湾社会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共识,重则可以引发两岸冲突。
 
  看到这里,读者应该可以了解,我之所以“反对分离”原因很多,最重要的原因是,“分离式的独立”不是有无理论、有无说法,而是现实政治中是否可以行的议题。对于台湾而言,这个思路一开始就是错的,政治人物明知有错,但是因为可以赚得政治利益,因此就一路唬弄选民,而造成台湾社会的集体焦虑与无措,消耗了台湾的能量,也使两岸关系无法顺利的平稳前进。
 
  1992年两岸均主张主权不分离
 
  了解了“分离式独立”的本质与真相后,必然会得出“反对分离”的主张,但是应该如何以正面的角度来处理两岸的主权问题呢?
 
  1991年国统会通过的国统纲领以及1992年通过的“对一个中国的涵义”两份文件呈现出那个年代的智慧。由于这两个文件的出现,让两岸在1992年建立了基本的互信,达成了日后所称的“九二共识”。这两份文件有其特点,但是现在看来,也有不足或值得修正的地方。
 
  这两份文件宣示以国家统一为目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它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区分了主权的主体性与治权的主体性的不同,文件中描述两岸为分治,并以“主权唯一”的表述方式来反对两岸在主权分离之意。
 
  先简单回顾一下历史。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就是中国,中国就是中华民国。随之而来的内战,共产党控制中国大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中华民国政府被迫迁移台北。两岸从1949年以后处于对峙状态。初期,两岸政府均争取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权益,1971年以后情势逆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不过,请读者们先留意,联合国仅是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而非是中国。原因很简单,当时有两个政府,他们都主张自己代表中国。
 
  在退出联合国后,台北方面力图革新,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是从未改变中华民国就是中国的政治立场。一直到开放大陆探亲以后,两岸进入交流互动以后,台北方面才开始将“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区分为两个层次,在主权方面,仍旧持“中华民国就是中国”的“主权唯一”主张,但是在治权方面,主张“仅及于台澎金马”,亦即等于同意了中共在大陆的治权。1992年8月1日国家统一委员会做出“对一个中国的涵义”的解释:
 
  “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后,台湾将成为其管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台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这一段话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整个中国”概念的提出,一是区分了主权与治权的层次差异。“整个中国”是包括台湾与大陆,亦即是两个政府所管辖的地区。虽然台湾方面主张“主权及整个中国”的“主权唯一”观点,但是也以各说各话的方式叙述了“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看法。这个概念后来即成为“九二共识”中的“一中各表”。所谓“一中各表”指的是主权的各表,而不是治权的各表,亦即是谁是“整个中国”这个主权代表的各表。
 
  “一中各表”,是两岸在经历四十多年对抗后难得的一次大突破。台北务实地表达出了两岸“分治”,但是仍然坚决反对“分离”,也等于表达不会从“整个中国”中分割或脱离出去。
 
  前面已经提到,虽然“分离式的台独”在台湾不会成功,但是去中国化的分离意识在台湾却从来没有停止滋长。1994年以后,在李登辉与陈水扁执政的推波助澜下,1992年的“一中各表”原本只是主权归属的各表,演变成主权自我归属的强化;“两岸分治”原来强调的是两岸各有“治权的主体性”,但是也逐渐添加了“主权的主权性”的色彩。
 
  2008年马英九执政以后,他并没有改变这股分离意识的趋势,反而是顺着这股趋势走,他没有坚决地否定现有的分离史观,也没有恢复国统纲领;他以“我的国家是中华民国、我是中华民国国民、我是台湾人”,“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台湾是我们的家园”来取代“我是中国人,也是台湾人”这个简洁的表述,意在回避“我是中国人”或“中国”这两个概念。马政府也将“一个中国”取代为“中华民国是个主权独立国家”,不再提追求“统一”的宪法使命,而代之以“不统”、“不独”的维持现状。简单来说,马英九将“主权的主体性”与“治权的主体性”弄得模糊了。他的“主权互不承认”主张却强化了“两岸主权是异己关系”的认知,这一点符合了民进党的需求,他的“主权互不承认”主张似乎也在告诉北京,他不争辩主权归属为何,让北京放心他不会走分离路线。
 
  由于两岸和平协议与军事安全机制一定会涉及到主权归属的认定,2009年中期以后,马英九政府也不愿意再碰触这些议题了,“先经后政”变成“只经不政”。事后来看,马英九政府似乎在2009年就已经做出了决定,不再碰触主权的议题,决定以“主权互不承认”做为大陆政策的基点。马英九本人应该是个民族主义者,但是做为总统,透过他的政策,他所呈现的面貌却与“分离式的独台”本质上没有多大差别。
 
  应主张两岸的主权宣示重迭
 
  现在是2014年了,我们应该如何看待1992年的“一中各表”?我们应该将其放在当时的时空背景来看这个问题。台北方面主张“主权及整个中国”,虽然在大多数人或国际社会看来,好像并不符合国际政治现实,但它却是个符合宪法的主张。当时北京的态度是不以为然。当时的海协会负责人对国统会的决议文作出回应时指出,“它表明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我们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该负责人也重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在那个时代,两岸还是主张“主权唯一”,在心态上仍然视“主权归属”为“零合”选择,但是也等于是相互宣示不从整个中国中分离。唯一的差别在于,台湾方面对于“主权唯一”的宣示是善意大于实际,大陆方面则是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坚持。
 
  1992年迄今已经22年了,北京仍是以强势者的姿态,从来没有在一个中国的主权上松过任何口,在国际间仍然是独占“整个中国”的主权及话语权。由于北京认为台北完全没有主权的主体性,也不愿与台北共享整个中国主权的主体性,也使得台湾方面对于未来的前途充满焦虑,认为北京的最终目的是要完全消灭台湾主权的主体性。
 
  北京在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在国际间杯葛中华民国行使主权的态度,给了台湾“分离式独立”很大的藉口,也间接提供了分离运动的土壤。既然大陆不愿意分享主权,不如自己追求自己的新主权。前面提到,台湾的一些政治人物、学者、专家,纷纷尝试从历史、文化、制度中找寻应该与大陆分离的理由。由于政治现实的因素,这些分离主义倡议者,或许没有成功的机会,但是透过这些倡议与大陆的不让或杯葛,台湾人民对于大陆也累积了怨气与恐惧。由于地缘经济因素,他们无法离开大陆,但是他们的心理距离却没有拉近。这对于两岸的和平发展绝对不是好事。
 
  处理这些个主权问题还是应该回到现实面。两岸均应该与时俱进地做些调整。首先,两岸应均主张为“整个中国”的一部分。其次,对于台北来说,应该从“主权及整个中国”(宪法规定)、“主权互不承认”(国民党主张)、“主权互不隶属”(民进党主张)调整到“两岸主权宣示重迭”。大陆方面也应该从“主权唯一”调整到“两岸主权宣示重迭”。这样才是符合两岸目前宪法上的“法理现状”。“主权宣示重迭”的共同主张等于双方共同接受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两岸也因此可以做出共同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主权的庄严承诺。
 
  北京或许会认为从“主权唯一”到接受两岸宪法的主权宣示相互重迭是一项巨大的让步,我个人的看法却不是如此。第一个原因,如果北京坚守“主权唯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那么两岸问题几乎没有和平解决的可能。第二个原因,回归历史,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于1947年,当时的主权即包括整个中国(大陆及台湾),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制订迄今,它实际的主权行使从来没有跨越过台湾海峡,因此,台北愿意从“主权涵盖全中国”让步到也同意中共的主权宣示也包括台湾,就宪法的意义上,已经是绝大的善意与让步。
 
  结 语
 
  “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推动统合、共议统一”是两岸关系应有的主张。这四个概念彼此是相关与互为条件的。台北的国统纲领同时处理了“反对分离”及“接受分治”,但是在“接受分治”后直接跳跃到“共议统一”,其间缺少一个“合”的过程。而在“反对分离”中仍是采用“各表”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对主权归属的歧异。
 
  1992年的共识迄今已经快22年了,两岸关系的发展也是今非昔比,如果要让两岸关系继续前进,有必要补强以往的不同。“一中各表”谈的就是“一个中国”主权归属的各表。我主张两岸应该从各自主张“主权涵盖整个中国”调整到“两岸的主权均涵盖整个中国”,也就是从“一中各表”走向“一中同表”。
 
  这一步将是两岸关系的重大一步,是两岸共同对“反对分离”最庄严的承诺。
 
  一些国际法或宪法学者往往喜欢由继承的观点来分析两岸的主权地位,有的认为北京已经完全继承以往的南京政府,有的认为只是部分继承。继承这个词背后的潜台词就是中华民国是否已经完全不存在或还剩下哪些权力。这样的讨论只会促使台湾选择重新创造一个主权主体,对解决两岸僵局其实没有多大助益。在两岸和平发展期间,两岸要大步往前走时,我们应该转换思维,将整个中国视为两岸人民共有的中国,目前仅存在治权不同的差异,而非主权的分割,因此不存在继承或不继承的问题,而是思考在“分治”与“共治”中找到共识与焦点,这也是我下篇文章想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