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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李毅:论台湾的法律地位兼驳台独理论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文章来源】 《河北法学》 2001年第3期
【作者】 王鹏,李毅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根据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结合台湾问题的历史和现实。可以得出结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对于台湾领土享有国家主权;台湾当局早已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而是一个类似于交战团体的中国地方叛乱政府,无权从中国分离而宣布独立,中央政府对于台湾当局的交战权是国际法所认可的,中央政府有权保留最终以武力手段解决台湾问题;任何国家对于台湾的承认只能限于对一国内战中“交战团体”的承认,或者根本否认其国际地位,并负有不支持台湾当局对抗中国政府的义务,严禁干涉中国内政。
 
   台湾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是祖国统一进程上的一个主要障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国内因素,也有国际因素。涉及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关于鼓吹台湾独立的各种理论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1]。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到李登辉、陈水扁上台以来,各种“台独”理论不断发展演变,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严重破坏了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损害了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将依据国际法有关理论和规则,结合历史事实,分析台湾在当前国际社会中的真实地位,进而揭示出和平统一是两岸人民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选择。
   一、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历史基础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公元3世纪,三国时代的历史文献《临海水土志》最早记载了台湾。《三国志》也记述了吴国征服夷州(今天的台湾)的历史事件。中国历代王朝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对台湾行使着有效的管辖权。早在公元12世纪中叶,宋朝即派兵驻守澎湖,将该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明朝于16世纪中后期再设“巡检司”。明朝政府也曾先后击退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犯。1622年,郑成功打败荷兰侵略者收复台湾后,依明朝的体制在台湾建立了一整套行政管理机构。清朝政府击败郑氏收复了对台湾的直接控制,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台湾的治理。1683年,设置了“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隶属于福建省管辖;1721年,增设“巡视台湾监察御史”;1885年,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包括3府州,统领18县5厅{2}(P145—204)。
   可见,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由中国历代王朝管辖治理。特别是自1683年清朝统一台湾建立行政机构以来,至1895年被迫割让给日本为止的212年间,其行政区域的演变是与大陆移民的不断开拓紧密关联的,也一直是在清朝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进行的,台湾无疑是清朝版图一部分。
   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失败,随后被迫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1937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出对日宣战书,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问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并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的土地,《马关条约》也就由此废止。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并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9日,中日政府签订了《向中国投降书》,规定日本政府在中国台湾的军队全部无条件向中国军队投降。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中华民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人中国版图。所以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台澎地区在被日本侵占50年后,又恢复为中国一省建制的法律地位{2}。
   中华民国政府恢复对台湾地区的国家主权,既有国际协定的证明,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政府签署的《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州、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签订了《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2}。应该明确,上述两个国际文件都是由国家首脑间签订的规定各国法律义务的国际宣言,本质上是一种条约,对各签署国具有法律约束力{3}(第585、586目)。另外,依据国际条约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条约在违反后来产生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时将“成为无效和终止。”{4}(P300—304)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宣示了新的国际强行规则的产生,即不可以战争为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可以推定,《马关条约》也因违反这一强行规则而成为无效{5}(P618)。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到1945年为止,台湾地区已经确定无疑地归属于中国政府,是中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
   二、台湾是新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根据前面的论述可以确定,在1945年10月至1949年10月问,中华民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对于包括台湾在内的全部中国领土享有国际法上的主权权利,尽管其中很大部分的领土实际控制于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的手中。应注意这里所谓的“合法”代表,是指符合国际法而非指国内法。国际法对于一国合法代表政府的判断仅依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即使该代表在原国内法上并不具有合法性{6}(第49目)。正是因为后一个原因,中国共产党不承认国民党政府的合法性,并与之处于交战状态,终于在1949年10月彻底推翻了国民党政府。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这种由叛乱组织推翻本国原有政府的事实并不违反国际法,包括英国、法国、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是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了新的政府甚至国家,并不因为违反原有国内法而丧失国际地位,因为“是政府创设法律,不是法律创设政府”{7}(P73)。在新中国政府成立之后,事实上发生了政府的继承,也产生了其他国家对新政府的承认问题。
   所谓承认,是给予一个特定团体以特定的资格。依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则,承认作为一种单方行为是在各国的自由决定的范围之内的,但它不是一个专断意志或政治让步的问题,而是应该按照法律原则给予或拒绝给予。关于承认问题有两个对立的观点,即宣告说和构成说。前者认为适用于承认的原则是,当某些事实上的条件已经被证明存在时,承认是允许的并符合国际法,从而不被认为是干涉。承认是对事实的宣示,也构成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6}(第38、30目)。也就是说,承认纯粹是宣示性的或确认性的,是对于有关事实提供的证据,尽管别国可以拒绝承认,而不影响有关事实所造成的应有的国际地位。具体来说,根据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对于新政府的承认是有客观标准的,“即一个政府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并受到大部分居民习惯上服从并有长久存在的合理希望,可以代表这个国家,因而有权被承认。”{6}(第54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也认为,国家有承认完成了国家或政府实际要求的政治实体的义务{7}(P72)。构成说则认为,承认是有关国家或政府取得国际地位的必要条件。构成说曾经反映了19世纪的历史实践,但今天已经很少得到理论和实践的支持。阿库斯特的分析是比较可信的,他认为“当事实是清楚的时候,承认或不承认的证据价值就不足以影响结果,在这样情况下,承认是宣告性的。但在边缘案件中,事实不那么清楚,承认的证据价值就更能有决定性的效力,此时是半构成性的。假如其他国家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不是基于对政府是否能够控制国家的估计,承认就没有多大的证据价值。”{7}(P68—70)由这些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可以得出结论,新中国在1949年成立之时起就具备了新政府的一切条件,应该被视为中国的合法代表,有权获得各国的承认。同时意味着,国民党政府丧失了作为中国合法代表的基础。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得到了包括英、法、苏、瑞典等许多国家的承认。但是,直到1971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操纵联合国,拒绝承认大陆政府作为中国合法代表的国际法地位,而仍纵容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着联合国。尽管美国等国家并没有义务一定要承认大陆政府的合法地位,但其对于国民党政府的承认则是违反国际法的,也事实上侵犯了作为主权国家合法代表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主权权利。应该明确,虽然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是到1971年联大2758号决议后才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得到公正彻底的解决,但这个决议本身却并非大陆政府取得合法代表地位的决定性因素{6}(第50目)。即使没有这一决议,大陆政府依据1949年发生的历史事实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也完全取得了中国合法代表的地位。
   在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为中国合法代表的同时,就相应发生了政府继承。在政府变动的情形下,“一般公认,在所有影响国家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事务方面,都是新政权代替前政权。”{6}(第67目)尽管一个国家的政府、宪法可能会发生变动,但这个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际人格者{6}(第57目)。可见,中央人民政府取代国民党政府作为中国合法代表的事实,并不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国际地位。同时,由于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即在同一片领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国家主权,中央人民政府作为中国国家合法代表行使的主权权利也就自然及于全部中国领土,包括台湾地区。尽管由于国民党残余部队的占领,使大陆政府无法实际对台湾行使统治权,暂时受到行使方面限制的主权并不当然丧失,这也是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所公认的一条基本规则。例如,中国香港和澳门在回归祖国以前,虽然暂时处于外国的实际统治之下,但中国始终对其拥有主权;巴拿马运河地区虽然曾交由美国管理,但主权并未转移给美国;二战时期德国对法国的占领也没有使后者丧失对其领土的主权权利{6}(第170目)。
   三、台湾当局只是类似于交战团体的地方政府
   台湾当局在1949年丧失了作为中国合法代表的资格后,就在本质上改变了它的国际地位,成为了内战中相对于合法政府的另一方——交战团体。虽然“内战”不是国际法上具有明确意义并且产生可以辨认的和一贯的法律效果的一个术语,但“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却具有专门的国际法含义{6}(第49目注释81)。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于合法政府的叛乱行为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包括(1)叛乱在一定的政治和军事组织的领导下进行;(2)叛乱者遵守有关的战争规则;(3)叛乱团体已经实际占领该国的一部分地区,并已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5}(P85)。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由其他国家自由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基于保护其在交战团体所控制地区的实际利益的考虑,如保护国民、保障商业往来等等。但如果没有这样的需要,别国也就无需对内战中的叛乱一方给予任何承认。在承认国与交战团体之间将适用战争规则,交战团体在其实际控制的范围内负有尊重承认国合法权益的义务,承认国则对于内战负有中立的义务{6}(第49目注释89、90、91)。可见。对于承认国而言,交战团体将具有有限的国际人格。甚至,已经充分确立的交战团体可以被认为具有某种程度地方政府的权威。
   如果说台湾当局具有一定的国际地位的话,也只能限于这种交战团体的地位,或者更准确地说,由于台湾的特殊性,而将它视为类似于交战团体的地方当局,一个拒绝服从中央政府的地方当局。尤其对于合法政府(大陆政府)而言,台湾仅仅是一个反叛的暂时性的地方当局。台湾当局在内战中失去了对中国大部分领土的控制权,而这种权利的丧失在国内是由于失去了民意,在国际上又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则,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中国合法代表的资格,只是以与合法(国际法)政府相对的叛乱一方的身份存在。事实上,大陆政府与台湾当局从1949年至今也一直是处于内战状态的,尽管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发生实际的战斗。并且,只要台湾当局仍然坚持分裂国家的错误路线,大陆政府就不会承诺放弃使用武力{8}。应该指出,依据现行国际法规则,一个面临反叛地方组织的国家政府是有权通过战争消灭反叛组织统一国家的,因为国际法仅要求在国际争端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对于内战并无此限制。例如,美国内战时期联邦政府对于反叛的南方政府的交战权,近来俄罗斯政府对于反叛的车臣政府的交战权,都是为国际法所承认的。在具体的中国内战中,双方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显然不同的,大陆政府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台湾当局最多也只能被承认为交战团体。
   对于台湾当局国际地位,任何国家承认其为中国合法代表或承认其为独立国家的代表,或事实上支持台湾当局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依据《联合国宣言》和《国际法原则宣言》,都构成了对于中国内政的干涉。联大于1981年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更是明确宣布: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而依据联大1974年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对另一个国家的严重的武装侵犯,包括以武装直接支持与合法政府相对的反叛的交战团体,即构成了侵略,应该承担更严重的国家责任{5}(P109—116)。所以,任何国家只能选择不给予台湾任何国际地位,都无权支持台湾当局反对中国政府。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台湾当局是否有权依据国际法宣布成立独立国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依据国际法,它不具备建立独立国家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台湾当局所占领的领土,如上所述,是中国主权之下的一部分,除非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就不能合法地取得领土主权。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上尚不存在任何规范分离行为的规则或标准。分离只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国际法仅涉及这一现象的结果。考察现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可以证明国际法上并不承认分离权。恰恰相反,无论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还是其它国际文件都强调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也特别禁止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这些规则也为国际实践所证明。如前述美国内战中南方政府以及俄罗斯联邦之下的车臣政府的分离权,都没有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即使是在1971年东巴脱离巴基斯坦宣布独立的事件,大多数国家也都是在它的原母国巴基斯坦作出承认的决定后才陆续承认孟加拉国的{9}(P181—207)。
   (2)台湾当局在实质上并没有能够真正实现对台湾的“有效统治”。事实上,台湾当局作为中国内战中的一方之所以能够长期占据台湾,并不是因为大陆政府不具备武力收复的能力,或者已经放弃这一收复计划,而是由于存在外国势力,主要是美国对中国内战的干涉。1950年6月27日,朝鲜战争爆发后的第3天,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称:“本人已命令美国第七舰队防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同时本人并已请示台湾之中国政府停止对大陆一切海空军活动,……至于台湾未来地位,应于1951年9月8日,太平洋区域之安全恢复后与日本成立和约时。再予讨论,或由联合国予以考虑。”{10}(P529)自此,美国政府就长期在台湾驻军,向台湾当局出售武器,公然对抗大陆的中国合法政府。甚至在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以及中美关系正常化之后,美国仍然坚持上述干涉主义立场。1979年,中美两国建交后不久,美国即制订了《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律称,“以非和解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项”,允许美国“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中美两国建交后。美国向台湾的武器出口有增无减,在性能上也逐步提高。在中国军队进行军事演习时,美军竞出动军舰和军用飞机予以监视。最近,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了《加强台湾安全法案》,意图将台湾划入美国的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ED),使台湾当局继续维持所谓的“有效统治”{8}。美国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对别国内政的干涉。美国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其根本意图是明显的,即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战略利益,尽可能地阻止中国的顺利统一。
   (3)台湾当局不具有对外独立权。对外独立权是一国政府的对外主权,是相对于一国政府的对内最高权而言的。作为一个国家的政府不但应具备控制和管理本国领土及其居民的权力能力,还必须能够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正式的国际交往,建立正式的官方的外交关系。否则,这个政府就不能称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其统治下的领土也不能称为一个国家。自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大陆政府恢复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之后,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承认台湾当局是中国的合法代表或者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拒绝与台湾当局建立正式的官方往来。甚至美国也在1978年之后,撤回了所谓的“美国驻中华民国大使馆”,改为“美国在台协会”{11}。目前,与台湾保持有外交关系的只有20个左右的国家,其中大多是依赖台湾经济利益的小国,而且外交关系也并不稳定。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160多个国家保持正式的外交关系。同时,台湾当局也失去了其原先占据的大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席位,得以保留席位的国际组织只有10个(其中较为有影响的只有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并且是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组织活动。通常,这些组织允许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加入,并事先取得了中国政府的同意{12}(P70)。由此可见,台湾当局并没有被承认为中国的合法代表,也无权独立对外开展官方往来。如前所述,虽然承认对于现实中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法律结果没有直接决定作用,但是对于证明这个事实却有一定的证据意义。当然,作为事实上控制着台湾的当局,并非完全没有任何对外交往,但这种交往只能是限于民问的、商贸范围,与行使国家对外独立主权是没有关系的。
   结语:
   根据国际法规则和理论,以及台湾问题的历史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对于台湾享有国家主权;台湾当局早已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也无权从中国分离而宣布独立;任何国家对于台湾的承认只能限于对一国内战中“交战团体”的承认,或者根本否认其国际地位。并负有不支持台湾对抗中国政府的义务,严禁干涉中国内政。另外,中央政府对于台湾当局的交战权是国际法所认可的,中央政府有权保留最终以武力手段解决台湾问题。但是,众所周知,两岸人民以及中央政府都不希望采用这样的方式。只要台湾当局回到“一个中国的原则”的轨道上,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之下与中央政府真诚谈判。就完全可以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和平解决不是很好的先例吗?作为中国国内的一个问题,也理应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在国内和平解决。
【注释】
作者简介:王鹏(1972—),男,天津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李毅(1970—),男,河南光山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1]“台独”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台湾民族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台湾命运共同体论”、“对等政治实体论”、“新主权观”、“两国论”。参见朱卫东:《台独理论纲要剖析》。载《海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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