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艺苑: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学期刊的比较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申艺苑
文章来源:《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申艺苑,东南大学图书馆
【摘要】 法学期刊是以反映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以探讨、传播和弘扬法学思想和现代法治理念为目标,以刊登法学研究报告、法学学术论文及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法学期刊在办刊宗旨以及载文导向上,是侧重案例分析、司法实践,还是侧重法学理论、法学典籍,对于其读者,甚至司法研究和实践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拟对比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学期刊的异同,提供分析和比较,发现问题和解决途径,以期为法学期刊的定位提供些许参考。
引言
法学期刊是以反映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以探讨、传播和弘扬法学思想和现代法治理念为目标,以刊登法学研究报告、法学学术论文及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在《法制日报》发表文章《法官为何疏离法学期刊》,提出了如何处理意识形态和学术、实践性和理论性之间关系的问题。
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学科,必须协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关系,如果过分强调法学的学科性,就会导致当前法官疏离法学期刊的现象;反之,如果不以学术为追求目标,而仅以能够得到实践部门、立法部门的承认作为检验标准,那么法学期刊就丧失了其学术独立的价值。因此法学期刊在办刊宗旨以及载文导向上,是侧重案例分析、司法实践,还是侧重法学理论、法学典籍,对于其读者,甚至司法研究和实践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正是出于法学研究的这一特性,法学期刊才显现了与其他学科期刊相比更加复杂的生存环境。本文也正是着眼于这一点,拟对比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学期刊的异同,提供分析和比较,发现问题和解决途径,以期为法学期刊的定位提供些许参考。
一、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学期刊
1.整体概况
中国大陆地区法学期刊的蓬勃发展阶段主要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政策与高等教育的发展使得法学研究及法律建设逐步恢复。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广泛展开,法学类期刊随之也大量涌现。由于大陆地区地域分布广阔,促使了不同级别、层面及范围的法学期刊的出现。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律类期刊总数近600种,其中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大约有240种。[2]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等一系列法学专业期刊的创刊,使我国的法学期刊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大陆地区的法学研究伴随经济发展与市场的需要同步前进。由于社会发展亟需法律规范的指导和制约,导致法学研究的需求增加以及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使法学期刊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因此,大陆地区法学期刊的数量及品种迅速增加,成为最大的中文法学期刊市场。
2.出版类型
总体上看,以高等院校为主出版的法学期刊数量众多,占法学期刊的主要部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与各地专业团体所出版的法学期刊所占比例也有很多,数量较少的是学术研究单位出版的法学期刊。(参照表一)
中央和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为推进本系统的学术研究,交流学术信息,总结和推广学术研究成果而主办了一些法学期刊。(参照表二)
中央和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为推进本系统的学术研究,交流学术信息,总结和推广学术研究成果而主办了一些法学期刊。
学术研究单位,主要是指中国社会科学
表1 中国高等院校主办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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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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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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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学评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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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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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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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代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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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商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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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学 │华东政法学院 │月刊 │
├──┼──────────┼────────────┼────┤
│8 │比较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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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吉林大学法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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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学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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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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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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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国家检察官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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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监狱学刊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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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司法行政部门与专业团体出版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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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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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 │半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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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刑事法杂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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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民公安 │公安部 │半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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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会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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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版权 │中国版权协会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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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协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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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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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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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学术研究单位发行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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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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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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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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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治与法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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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学杂志 │北京市法学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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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学论坛 │山东省法学会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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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北法学 │河北省法学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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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和地方社会科学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这类研究单位主办的法学期刊主要有:(参照表三)
3.评定标准
目前国内对于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评价体系有很多,比较权威的、影响面比较广的有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英文全称为“Chinese Social SciencesIndex"(简称CSSCI)、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制作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这些评比筛选分类系统根据各自的评定标准核选出各学科分类下的核心期刊,其中法律类期刊约为20种左右。通过这些期刊筛选机制所列出质量较高的法学期刊,也反映出具体法学期刊的研究水准。
三、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
1.整体概况
由于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自国民党政府迁台就一直沿承部分前国民政府的法学及其教育传统,法学期刊则是依附发展。然而长期的管制使得法律与法学期刊的发展进行得比较缓慢,直到上世纪80年代政府管制的放开与出版法的废除,才使法学的研究得以高速发展,进而使法学期刊处于一种开放性的发展环境。
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主要使用中文作为发表语言,部分法学期刊所刊登的法学文章更是使用中文文言体式。与此同时,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对于外国文献的介绍和引入也非常重视。有些法学期刊会开辟专栏介绍国外的先进文章,甚至会原文整篇引入并附有译文及评释。台湾地区的法学界学者有很多从欧洲特别是德国留学归来,还有不少学者是从日本留学归来。这样的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台湾地区法学期刊的发展。因此除了英文文章,很多法学期刊都刊载德文或日文文章。[3]
2.出版类型
从类别来看,以高等学校为主导出版的法学期刊为台湾地区法学期刊的主力,这些由各大学法律系出版的法学刊物,大多在其刊名冠以该校简称,以资区别。这些期刊往往是法律院系的招牌,是用来彰显该校研究成果的刊物,具有引领法学研究方向的功能。(参照表四)
台湾地区的法学专业性期刊主要由专精于某一法律领域的学者组成的学会,或专业团体来发行,目前由法学专业学会或协会、公会出版的期刊主要有::(参照表五)
除了专业性的学会组织,台湾还有专门出版社发行的法学期刊,收纳的文献素材广泛,兼顾理论与实务,同时满足学生群体准备国家考试的需要。:(参照表六)
台湾地区政府部门发行的法学期刊数量相对较少,但由于政府部门对某些特定的行政领域的研究予以支持,这类法学期刊的稿源也比较充足,文章质量及学术水平也较高。属于此类的法学期刊主要有:(参照表七)
除了上述几种类型的法学期刊,还有一些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或者相关研究机构发行的法学期刊。(参照表八)
表四: 台湾高等学校发行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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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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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大学法学论丛│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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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正法学集刊 │中正大学法律学系 │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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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大法学评论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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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原财经法学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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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大法学 │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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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东吴法律学报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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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辅仁大学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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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台北大学法学论丛│台北大学法律学系 │半年刊 │
├──┼────────┼───────────┼────┤
│9 │台湾海洋法学报 │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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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警大法学论集 │中央警察大学法律学系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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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东海大学法学研究│东海大学海洋法律学系 │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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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华冈法粹 │文化大学法律学系 │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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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台湾专业性团体发行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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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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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国际法与国际│中国国际法学会 │年报 │
│ │ 事务年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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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湾法学会学报 │台湾法学会 │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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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制史研究 │中国法制史学会 │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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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宪政时代 │中国宪法学会 │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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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仲裁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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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官协会杂志 │法官协会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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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国律师 │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月刊 │
├──┼────────┼──────────┼────┤
│8 │律师杂志 │台北律师公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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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台湾专门出版社发行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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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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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旦法学杂志 │元照出版公司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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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旦法学教室 │元照出版公司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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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社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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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植根杂志 │植根杂志有限公司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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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令月刊 │法令月刊社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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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学讲座 │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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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国律师 │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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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律师杂志 │台北律师公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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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台湾政府部门发行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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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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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慧财产权月刊│智慧财产局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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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平交易季刊 │公平交易委员会 │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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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社法制论丛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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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学术研究单位发行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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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刊名 │主办单位 │出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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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评论 │朝阳大学法律评论杂志社基金会│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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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法杂志 │刑事法杂志基金会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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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技法律透析 │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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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万国法律 │万国法律基金会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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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寰瀛法讯 │寰瀛法律事务所 │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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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欧美研究 │中研院欧美研究所 │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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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文及社会科学集│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半年刊 │
│ │ 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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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研院法学期刊 │中研院法学研究所 │半年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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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定标准
由台湾地区“行政院国际科学委员会”社会科学中心于1998年制订的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英文全称Taiwan Social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TSSCI),主要抽取较为具体指标性的期刊供参考之用。[4]TSSCI收录的法学期刊并不多,目前只有《公平交易季刊》、《中原财经法学》、《东吴法律学报》、《东海大学法学研究》、《政大法学评论》、《台湾大学法学论丛》、《台北大学法学论丛》以及《中研院法学期刊》。
四、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学期刊的比较分析
1.相同点
(1)以高等院校为主出版的法学期刊数量众多
中国五大政法专业院校的学报和期刊,是我国法学类学术期刊的中坚力量,在学术研究水平和社会影响上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一些综合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期刊,也在期刊林立的法学园地中不断崛起,日渐成熟。
台湾地区的情况与之相似,几乎所有设有法律系的学校,都会出版一份自己学校的法学期刊,作为学校法学院的招牌形象,在法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2)综合性期刊占据主流地位
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论是高等院校还是研究单位出版发行的法学期刊,综合性期刊所占的比例最大,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
台湾地区各大学所发行的期刊几乎都属于综合性期刊,因为这些期刊为了顾及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往往必须以综合性期刊的形态发行。而一些商业性出版社发行的法学期刊,由于其营利性刊物性质,为兼顾不同层面的读者群,在内容上也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
2.不同点
(1)办刊风格与特色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学期刊,秉承繁荣学术、促进法治建设的宗旨,形成了独有的办刊风格与特色。法学期刊的品种类目繁多,论域广阔,不仅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和各个部门法,还涉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法律行政管理等理论和实务问题。刊载的文章主要包括法务时评、专论、专题研究、论文、专题、笔谈、争鸣、域外法制、检查理论与实践、司法实务、法律实务、随笔等。法学期刊的使命感突出,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重点问题,积极主动探讨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5]
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也具有自己的风格特点。台湾各大学法律院系所主办的刊物,文章选题的开放性较强,几乎都不限于特定的法律领域,期刊内容则包括学术论著、实务评析、译稿及书评等;专业性法学期刊方面,由于台湾法学会会员并不限于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因此,由台湾法学专业性学会或团体主办的期刊在内容上相当多元,并没有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以出版社名义发行的商业性期刊,收纳的题材也比较广泛,文章内容主要包括论文、主题企划、实务见解整理和评释、法律资讯汇整等。
(2)出刊频率和内容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学期刊,出刊频率较高,以双月刊居多,还有一部分是月刊,甚至还有半月刊。由此可见,法学期刊的稿源充足,刊载的文章信息量大,追踪社会热点的速度很快。在内容上,既有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法律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等宏观研究课题,也有关于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化、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等立法和司法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探讨,及时反映学术重点、热点问题,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反映也非常迅速、及时。
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出刊频率普遍较低。各大学所发行的法学期刊一般都是季刊或半年刊,台湾大学法律系的《台大法学论丛》是唯一的双月刊;专业性期刊基本上也以季刊和年刊为主;而出版社期刊的出刊频率相对来说要高很多,几乎都是月刊,这与期刊的内容和针对的读者群有很大关系。出版社在自负盈亏的竞争压力下,除了法学论著专栏之外,还会刊载最新的法院判决、案例讲解等内容。由于台湾的法学论文读者群是以学生为主力军,学生读者又以准备国家考试为首要目的,因此为了满足其需要,这些期刊往往刊载与考试有密切关系的资讯,有一定的教学辅助功能,从而导致出刊频率较高;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发行的期刊,总体数量较少,除了部分月刊以外,也以季刊和半年刊居多。
(3)法学期刊评价体系
中国大陆的三大期刊评价体系,即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这三大评价标准的研究方法和指标体系各有不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研究方法是先进行定量评价,得到初选核心期刊表,再请学科专家对初选期刊表进行评审,纠正偏差,以定量评价为依据,以定性评审为补充,最终得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学科核心期刊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的研究方法是以引用分析为主导,以反映期刊“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的综合统计方法;《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主要是通过对引文索引的分析考察,基于可以量化的角度,研究期刊的规范化和学术含量。
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评价标准,只有依据“行政院国际科学委员会”社会科学中心制订的《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TSSCI)。TSSCI旨在建立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引用文献资料库,提供有效评估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量化指标。通过分析台湾地区核心社会科学期刊被引用的情况以了解各学术期刊的影响力,了解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论文在台湾地区被引用的情况以评估其研究绩效。TSSCI在台湾地区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方面权威性很高,但其主要针对的是期刊的形式标准,并非全面根据其内容水平制订的客观评价机制,期刊评定主要认定其覆盖面。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并没有专门针对法学期刊所作的评定标准,主要依靠各大高校法学院系的学术水平以及在法学界的影响力来认定法学核心期刊。
五、总结与展望
1.两岸法学期刊的功能与沿革
法学期刊既是推动法治现代化的有力工具,也是体现一国法学研究水平和法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更代表着一个地域法学思想的潮流与现状。从法学期刊的类型、数量和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可以看出法学研究的特色以及法律学者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进而判断法学发展成熟的程度。
从法律系统的选择上看,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法学期刊发展有共同的渊源。大陆地区选择性地开拓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陆法系统,台湾地区则继承了原民国时期的大陆法系统并由此得到发展。两地的法学期刊都成为汇聚法学专业领域内不同思想的重要媒介与平台,起着传递并传播法学思想,交流法学咨询的功能及作用。
基于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差异,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律系统与法的思想又各自作出了独立的发展,并由此形成了拥有地域文化属性的法学系统。大陆地区的法学期刊法律实务案例较多,法学思想容易从实例中得到思考来源;台湾地区的法学学术研究比较多元及精深,能给法学界提供专业的法学建议。
2.两岸法学期刊的发展思路
随着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交流往来日益频繁,对法学思想交流的需求越来越多,两岸的法学期刊也各自为所属地域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作为反映法学思潮的法学期刊,能通过容纳多种多样的法学思想,以及对不同的法学观点作出批判、评论的意见和建议,来推动法学的良性发展和多元化发展。两岸间的法学专业人士及团体的交流日益增加,法学期刊也可以为双方填补理论和实务方面未能接触部分的认识,使其开展更多的共同合作,拉近双方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距离。
当前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法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对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在法学期刊这一平台上给予有说服力的思想碰撞。两岸的法学期刊为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提供了表达、交流与传播的空间与平台,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者,可以比较研究双方的法学期刊,产生全新的思考方式,使各自的法学发展在大中华文化圈的共同背景下得到共鸣并形成合力,不但能促使法学思想的类同并减少差异,更能吸引国际法学界的关注。两岸的法学期刊如能借助当今法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必将引领中文法学研究领域的风潮,在国际上对中华文化圈的法学思想及法律的发展作出重要影响。
【注释】
[1]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学学术期刊的分群与分层”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9551060002。
[2]陈宗佑.两岸三地法学期刊之比较.华东政法大学,2009。
[3]苏水钦、李茂生等.法学期刊评比之研究.2003.
[4]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资料库(TSSCI) http://ssrc.sinica. edu. tw/ssrc-home/5-1.htm.
[5]沈丽飞.近年来中国法学期刊发展评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