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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格磊:从“扁家弊案”管窥台湾地区法治的多重视界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期刊名称】 《海峡法学》
【作者】 邱格磊 【作者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
【分类】 法理学 【中文关键词】 台湾地区,法治,成就
【文章编码】 1674-8557(2011)03-0026-07
【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2011年
【期号】 3 【页码】 26
【摘要】
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治在台湾地区已成为社会调控的基础性机制。历经多年的努力和探索,台湾地区的民主政治、司法体系日渐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在现实法律践行中种种问题的困扰,其又呈现司法改革方面的不足,体现在民主制度的法治化上,可谓“五味杂陈”。透过“扁家弊案”[1],管窥台湾地区法治的多重视界,使我们对台湾地区的法治又有了更多认识,就是:其法治建构是一个不断总结、反思与扬弃的过程。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58760    
 
   一道浅浅的海峡,隔不断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历史情缘。近几年来海峡两岸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密切、频繁。可以说,“扁家弊案”带给了我们不少启示,引起了台湾岛内外民众的广泛关注,然而我们对案件的解读不应仅仅停留在政治、文化的层面。整个案件的进程反映了台湾地区法律的一些符号与原则,活生生地再现了台湾地区的司法运作机制与法治现状。抛开政治观念、文化背景的不同,我们可以通过案件来了解台湾地区的民主、法治进程以及重新思考台湾地区法治的成就与不足。
   一、台湾地区的法律传统与法治现状
   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形成的渊源是十分复杂的。总体而言,它既受到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和法家权威政治的影响,也受到孙中山先生集西方三权分立思想与中国考试、监察的法制传统于一体的“五权宪法”思想的影响,同时还受到台湾地区本土传统、日本殖民地法治观念的影响。在立法中有大量的法律条文是借用西方国家的法律,经中国传统文化加工形成的。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台湾地区经济历经了恢复、重建到腾飞,直至成为亚洲“四小龙”,其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在此期间,台湾地区除了“宪政”体制不断革新外,其为适应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通过立、改、废措施,使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体系不断地更新与完善。{1}这也大致反映了台湾社会的变迁:(1)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台湾地区“政府”职能趋于复杂化。首先,“政府”必须为经济活动订下游戏规则。上世纪6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当局致力于经济的发展,相应地制定了众多的经济类法规,以促进和保障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其次,又由于人口增加,城市地区扩大,有增设完善各种公共设施的必要。再次,由于污染以及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外还要实施各种社会保险,保障人民的生活福利需要等等。台湾社会亦因此渐趋资本主义化,与西方社会日益接近。(2)自从“解严”后,台湾地区“党禁”解除,威权体制亦发生解体,多党议会政治已具雏形。人民的权利也日益得到尊重与保障,虽仍有诸多问题尚待解决,但在大的方向上,台湾地区确是向着多元的法治社会发展无疑。至此,台湾社会才开始有了真正喘息的空间,开始沉淀、静思台湾地区法治发展的意涵与方向。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台湾地区当局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无论为了有效维持社会运转,增强对社会的掌控力,还是为迎合世界潮流,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培植对当局的公信力,提高支持率,都需要建设法治社会。台湾地区在“中华民国宪法”的框架内通过完善立法、司法、执法推行着台湾地区法治化的进程。{2}可以说,法治在台湾地区已成为社会调控的基础性机制。历经多年努力和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在现实法律践行中种种问题的困扰,台湾地区的法治又呈现出了不可避免的弊病和不足,可谓“五味杂陈”。
   二、台湾地区法治成就之探微
   (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促使了法制现代化的初步完成
   台湾地区的法律传统和渊源根植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体系。国民党迁台后,沿用了“六法全书”,并随着台湾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改完善。20世纪以来,中国的法制从传统走向现代,在一百多年里,持续不断地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在台湾地区集中体现的是建立了以“六法全书”为主干的法律体系,法制的现代化初步完成。“六法全书”从体系的奠定到内容的完善,折射出台湾地区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和不懈努力。该体系包括了大陆法系知识传统对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解,在主旨、结构、技术上都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1}172
  (二)民主政治渐趋完善
   台湾地区已初步建立资本主义民主法治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的民主政治发展很快,渐成模样。它的政治制度设计效法于西方国家,建立了以代议政治为特征,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为原则,以选举制、议会制、政党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保证司法独立。所以,台湾地区的民主政治对其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司法独立等起了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发挥了积极的效应,而这些都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保障性内容。
   当然,众所周知,台湾地区的民主政治也存在一些不好的倾向,如“选风不良”、“黑金政治”、“政党腐败”、“政党恶斗”等等,但是瑕不掩瑜,这些都无法掩盖台湾地区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光芒。
   (三)人权保障方面的成就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评价标准之一。台湾地区人权保障发展的历史,就是台湾地区半世纪以来的发展史与苦难史,它走过人权保障的建立期、黑暗期与重新复苏期。检视台湾地区人权保障的历史发展,“动员戡乱时期”及“戒严法”充分展现出对于人权保障的剥夺,而所暴露出来的权力滥用,对人权保障产生了极大的限制和杀伤力。而这种限制要一直等到“解严”后才使得人权的发展重新获得充分发挥,1987年,台湾地区解除“戒严”,让“宪法”重新得以适用,并开放老兵回祖国大陆探亲,充分尊重并保障老兵的人权与思乡情;1991年,“国民大会”通过“宪法”增修条文,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结束了长达43年的戒严期,恢复了人权的发展。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在人权保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比如“司法释宪权”[2]的普及与功能的恢复、“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使台湾地区的人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经过历史与环境的变迁,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多元化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台湾地区的人权保障更加多元化,新兴人权纷纷兴起,已朝向全球化趋势发展并与世界的人权标准相接轨。如今,台湾地区的人权保障体现在不仅从法律上可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等途径救济外,在“总统府”下亦设立相关人权之办公室,以专司人权保障的工作。{3}另外,在司法方面,经过改革与发展,台湾地区司法运作中的人权保障也不乏一些成熟的制度与做法,加强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如,台湾地区的羁押决定程序公正公开,通过审判机构制约侦查权,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符合国际社会注重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趋势。{4}
  (四)司法改革方面的成就
   1.司法体系日渐完善,司法渐受肯定
   长期以来,台湾地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够,认为司法独立性不足,受到人为操纵。台湾社会有民谚云:有钱判生,无钱判死。近十几年,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发展迅速,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则,增订并修订了大量的法律条款,逐渐与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相接轨,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些都为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活力,在台湾地区的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造成较大的影响。经过十几年的司法改革,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日益健全,虽然因为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不是太高也常受诟病,但总体而言,较之以前,司法在台湾地区已逐渐受到肯定。
   2.“司法独立”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实现
   可以说,在任何的“法治社会”或致力于要建设法治的社会,“司法独立”都是一种“硬道理”。数十年来,台湾地区一直将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并为之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扁家弊案”中对于华人社会来说,当一名退职“台湾地区领导人”被押于普通囚室之时,“刑不上大夫”的封建陈规已难寻踪迹。无人无党派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正是法治的要义。
   3. NGO的发展大力促进了司法改革的进程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它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5}司法改革NGO是指与司法改革有关的“社会运动”团体,一般是以司法启蒙运动作为组织宗旨,综合发挥社会运动与思想教育的功能。台湾地区1995年“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以下简称“民间司改会”)的成立代表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驱动由官方独占到民间参与的重要分水岭,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就成效而言,目前可谓已在各专业议题上提出具体的成果,从个案救援、法庭观察、法官评价、司法改革会议、司法概算独立“入宪”、刑事诉讼新制等,始终紧扣台湾地区的司法脉动。就影响力而言,亦促使台湾地区的司法朝更民主、更符合人性设计的轨道前进。{6}
  在“民间司改会”办公楼的墙上,有一首诗《我们对司法有个梦》:“……期待有一天/守法的人不孤单/违法的人心有畏惧/每一个人皆能得到心中的正义/期待有一天/司法会成为我们共同的许诺/许诺一个公平的审判/一个平等的文化/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7}正是怀抱着这个梦想,秉持着这份热情,“民间司改会”走过了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始终矗立在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风口处,长袖尽舞,成为台湾地区司法改革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五)透视“扁家弊案”看台湾地区法治的进步
   其一,体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精神。把手铐带在一个刚刚卸任的地区最高领导人手上,已经创造了台湾地区的法治历史,表明了司法的独立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把民主法治理念公诸于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践踏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二,程序的公正体现了法治建设的进步。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民主和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扁家弊案”中陈水扁的入监,无论是检察官声请羁押,还是法院裁定收押,或是法官对陈水扁投诉遭殴事件的处理和验伤,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是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其诉讼活动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司掌“政权”的国民党和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的行政权力都无法干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就是一个小小的地方法院法官也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定让一个臭名昭著的人获得释放。{8}
  其三,“扁家弊案”的进展,还显示了法治意识在权力运行及制衡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台湾地区检方在侦办“扁家弊案”时,既有人指责其受外界“政治干预”,也有人指责其“办案不力”,但回应质疑声浪的最好办法不是让质疑的人闭嘴,而是让各种意见在规范的表达渠道里行使声张和诉求的权利。其中,媒体对公众了解案情、传播沟通民意的力量更是不可小视。至于所谓谨防“舆论公审”、民意“未审先判”,其实全在于多元舆论环境中的法治原则如何彰显,其本身就印证着民主社会自律成熟的进程。{9}
  其四,具体到法制建设的技术层面,台湾“朝野”出于对“扁家”海外巨额密帐过去几年竟被“完美掩饰”的反省,已经展开对所谓“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修订,并着手“公务人员财产收入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研究,其举动值得关注。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着手相应立法研究本身就意义重大。公务员申报财产制度是国际公认的最基本的防腐制度,根据现实教训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在立法的层面上进行有效性研讨极有必要。
   从“扁家弊案”可以看出,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发扬、法制规范的制定与落实,再到“人”的改变,是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时环环相扣的三阶段。而一套人人平等的法治体系,正是防止及纠正“人治”弊端的良方。{9}
  三、台湾地区法治不足之探微
   (一)司法改革方面的不足
   如前所述,虽然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但它离一个完整健全的体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台湾地区的司法体制至少还有几个重大缺失有待改革:
   1.司法体系缺乏民主可问责性,影响司法公信力
   如果说司法独立是台湾地区过去“解严”二十几年来,司法改革最大的成就,那么,和司法独立相冲突的司法民主可问责性则是最被忽略、也最无进展的议题。至今台湾地区还缺乏一套司法体系受监督的制度,司法独立变成部分司法人员逃避民主监督的借口,没有监督之下,司法独立将导致司法暴政。目前,很少有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像台湾地区一样采取如此极大化、缺乏民主监督的独立制度:法官的任命相当简单且具有终身制,而其升迁、调动等几乎不受民主政治的影响。事实上,整个“司法院”除了大法官之外,没有任何法官受过民主政治的考核和检验。{10}
  由此,与之相关的法官的职业操守及审判质量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2010年7月,台湾岛内发生了法官集体受贿案,震惊各界,被称为“台湾史上最大司法官涉贪案”,风暴越演越大,将台湾岛内司法改革及廉政议题再度推上前台。重视法官操守问题,如何挽救司法公信,成为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其实,台湾地区的司法贪腐并非个别现象,而是沉疴重症,由来已久。主因之一在于司法是个独立系统,上至官员,下至黎民百姓,若不深入探究,很难搞懂其中门道,因而外界监控难度很大。这也是为什么在台湾地区政治人物的一言一行都无所遁形,而司法界却独守“不能说的秘密”直至今日。同时,台湾地区的司法系统没有淘汰机制,检察官、法官都是终身制。在外部和内部监督双双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清廉的保障就只能全凭个人操守。{11}由此也引发了台湾地区再次聚焦“司法官评鉴机制”完善的热潮,而设有法官淘汰制的“法官法”更成为了立法的焦点。
   2.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所带来的弊端—茶壶里的风暴
   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刚开始采用的是由下而上的改革模式,这种改革模式不论在问题的宣传上,还是整合歧见进而推动落实上,都有明显的优点。比较大的问题是“下”的程度够不够:基层法官相对于“中央决策者”固然是下,律师相对于基层法官又更下一层,但实际上律师是不是就能代表最底层“民间”的声音,或者更大部分只是凸显了律师的职业利益,所谓“民间”又该以什么方式来整合?这些问题已经逐渐浮现,多数民众对于司法改革还是认为事不关己,只是吃法律饭的人搞的“茶壶里的风暴”而已。更严重的是,这些改革方案如果没有在理论上,特别是实证研究上建立扎实的基础,难免不变成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甩包袱、争利益的好看包装,只是方便了法律职业,并没有解决司法真正的问题,也就是人民感受的问题。{12}可以说,由下而上的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虽然代表一种进步的改革模式,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因为上述不够彻底以及欠缺理性筛滤的缘故,也在一定程度上把改革带往了错误的方向,不必要地制造了不少新的问题。
   换句话说,根本的问题在于,在对改革动力的认识上,改革者没有给予充分的掌握。苏永钦先生在评论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运动时曾指出:“说得夸张一点,把司法问题看成司法体系‘内部’的问题,正是过去改革所犯的致命错误。”{13}自司法改革以来,台湾地区出台的几乎每项改革措施背后都是司法机构忙碌的身影,赞同或质疑的声音多数集中在法律职业者内部,似乎司法改革只是法律人自己的事。然而,在纷繁的改革举措和喧闹的评论中可以发现,与这场改革有着更加广泛联系和切身利害关系的民众却被遗忘了。他们的呼声、期待和利益往往被边缘化而忽略不计了。从根本上看,法律是经验的,法治回应的是民众的生活。理应成为改革主体与决策者的广大民众却成了改革的看客和旁观者。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不能不说是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最大悖论。
   (二)法治还没有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沙漠植水仙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还没有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这是台湾社会一个更为深远的问题。换言之,台湾地区的法治文化相对贫乏,法治观念还没有真正在人民的心中根深蒂固。钱穆老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4}文化决定着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可以说,台湾地区的法治建设注重了体制方面的构建,却忽视了更为深层的法治文化的社会养成。
   从另一方面来看,台湾人民历来具有很深的“包青天情结”,这从电视剧中审检不分、装神弄鬼的包青天备受台湾人民称颂即可知。人们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误以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包青天意象以戏曲小说等方式深植于社会大众的心目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倾向,从而对传统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建构的共犯作用,使其在走往法治的艰苦道路上,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15}这些都是台湾社会法治建构中应该警惕的。
   (三)法治与民主发展进程不相称
   和祖国大陆的面积及人口相比,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都相去很远。不过,因缘际会之下,这两个地区在法治和民主上,都已经有相当的成果。更特别的是,在21世纪初,两者都是只有其一—香港地区有法治,而比较欠缺民主;台湾地区有民主,而比较欠缺法治。以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经验为依归,刚好看出民主和法治的特色,以及先有其一的潜在问题。潘维先生认为:“政治改革的导向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化,二是法治化。二者总有先后,世界上从未有哪个国家能二者同时兼得。”{16}
  和台湾地区相对的,是香港地区的法治。在华人的历史里,司法一向是工具,为政治而服务;历史上的法治,一向是依法统治(rule by law),而不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香港地区因缘际会,在港英时期发展出真正的法治。对于华人社会而言,这是历史的偶然,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机缘。 1997年香港地区回归之后,对于民主的追求,已经逐渐加强。无论是直选特首以及政党政治的发展,都是香港民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可是,因为有法治的基础,所以不管今后走向民主的轨迹如何,都有章法可循。台湾地区所出现的混乱、猜忌、体制外的抗争、冲突等等,可能不会在香港地区出现。{17}
  故此,笔者认为,法治应当是优先于民主的更为本质的东西。世界上没有一个法治残缺的“民主”国家不陷于无望的混乱中;而世界上倒是存在民主不充分但法治完备、运行良好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它们的民主虽然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但它们却成为世界上最为廉洁的地方,公民也享受着较高的生活质量。其原因不外乎健全的法制、独立的司法和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取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投其所好地推行了民主选举,却忽视了本国经济和制度层面的建设。只模仿了民主选举的形式,却没有学到西方社会的法治精髓,结果带给国家的是乱象丛生的社会状态。{18}可以说,支撑民主政治健康运转的基础恰恰是法治,没有完善的法治,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台湾地区的经验,令人骄傲,也令人神伤。在经济快速成长30、 40年之后,社会的中产阶级形成,成为追求民主力量的泉源。而后,在当年“党外”带领之下,以社会运动对旧体制冲决网罗,终于迫使执政当局解除了“报禁”、“党禁”。今天,台湾地区的民意充分而自由地得以表达,而且定期举行选举,选出各级“民意代表”和“政府首长”。民主的形式,已经大致具备。不过,要使民主可长可久,非有法治的支持不可,需要进一步发展法治以促进民主的巩固。并且,解决政治腐败和政党绝对斗争的问题最终要靠民主制度的法治化{19}。而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目前法治的缺陷。从这个层面而言,“扁家弊案”对台湾地区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它表明了台湾地区的民主实践尽管经历了20多年,仍然处于初期阶段,但民主自身的纠错能力应该给予肯定。同时,它也为台湾地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台湾留下一个法治社会”。[3]
  四、结语
   总而言之,台湾地区的法治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但是,回过头去看看,台湾地区的法治建构从大方向上讲,一直在进步,至少在每一个阶段,它都回应了一些社会问题,满足了一些社会要求。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和发展,任何法系和国家(地区)的法治建构都不可能因某次或者数次改革而一劳永逸,在每一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改革的问题。台湾地区也不例外,其法治建构也将处在一个不断总结、反思与扬弃的过程中。
【注释】
[1]是指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族的贪污、洗钱弊案,因其涉案人员的身份特殊性,案件备受岛内外关注,一度被称为“世纪大审判”。
[2]台湾地区在“解严”后,各种违反人权规定纷纷解套,除了一般人民不必再受军事审判外,同时并引进德国公法学理论,来解释“宪法”适用所产生的疑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更针对有疑义之法律问题进行公正之法律解释,大法官会议对人权保障的贡献是十分巨大的。这使得台湾地区的民主法治更上一层楼。
[3]原话为马英九言:“我个人对我的‘总统’任内要为台湾留下什么东西,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留下一套法治的社会”,参见http://news.dayoo.com/china/200909/10/54503_100066599.htm, 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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