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文选 >

张亚中:“两岸统合”:和平发展时期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

【原文出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1期第144~151页
【英文标题】“The Reun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Mainland and Taiwan”:
   The Feasible Way of Political Arrangement in the Period of Peaceful Development
 
【作者简介】张亚中,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需要理论创新
    对于两岸关系发展而言,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永远是需要的。“一国两制”即是国家统一过程中的一次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曾为港澳回归做出巨大贡献。未来两岸的和平统一,自然有别于港澳的回归,需要一套更符合现实情况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统一路径。正如大陆权威学者所强调的,“台湾确实不同于香港,‘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不能一成不变地套用于台湾……不同质的矛盾只能用不同质的方法来解决。‘一国两制’既然有适用于香港的‘香港模式’,也一定会产生适用于台湾的‘台湾模式’”。①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政治报告中,就两岸关系与国家统一问题正式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并强调要商谈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机制,稳定台海局势;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②从这份报告中可看出,大陆对于如何使两岸关系从和平发展走向和平统一,也就是实现国家统一大业的路线图提出了可预期的总体构想;为了落实这种构想,在两岸迈向和平统一的历程中,面对两岸长期对峙所造成的疏离,两岸精英必须进行更大程度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
    正是在目前新形势下,两岸双方需要务实面对、准确定位两岸统一前的政治关系,尤其是对统一前两岸特殊政治安排作出合理规划与安排;一旦两岸经由协商就此达成相应的共识,两岸和平协议与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自然水到渠成,和平发展局面势必得到巩固和深化。
    关于两岸关系及其未来发展的定位、目标、路径,目前存在“两岸统一”、“两岸分治”、“两岸分离”、“两岸统合”四种主流论述,其中前三种论述分别是两岸红、蓝、绿主要政党的基本主张,最后一种则由台湾的两岸统合学会提出。总的来说,由于两岸关系政治定位不同,上述论述反映了不同的统“独”主张:中国共产党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国民党主张“一国两区,一中各表”,民进党则主张“一边一国”。这三种主张的本质与内涵各有不同,本文将分别予以深度剖析和阐述;并本着实事求是、理论创新的精神,综合辨析各种主张,提出以“两岸统合”作为和平发展时期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
    二、不同的政治主张及其理论背景
    (一)“两岸统一”:“一国两制”与“内战理论”
    “两岸统一”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主张和目标,并以“内战理论”来处理统一前的两岸政治关系。“内战理论”(Bürgerkriegstheorie)属于交战团体(belligerency)或叛乱团体(insurgency)间有关的法律规范,指一个国家因内战而存在两个政府,但双方均主张本身为唯一合法政府。③从叛乱团体的观点看,两岸关系不是“蒋匪”就是“共匪”;从交战团体的观点来看,从1949年至今,两岸之间迄今尚未签订相关和平协议,内战状态还没有结束。双方在长达60余年中,对外均宣称自己才是中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台湾在1991年宣布终止“动员戡乱”以后,基本放弃了“内战理论”,改以“分治说”来处理两岸关系,而大陆则仍认为两岸依然是内战状态,因而并未完全放弃武力作为追求统一的选择。
    “两岸统一”作为大陆对两岸关系的论述和目标,其具体实施则是“一国两制”。作为国家统一的战略构想,“一国两制”首先被应用于香港和澳门的回归。然而,较之于两岸关系,“一国两制”在港澳顺利实施的原因在于,其回归分别通过中英、中葡之间的外交谈判,达成协议并规定回归的倒计时。港澳从原本与大陆的“分离状态”,直接进入与大陆的“统一状态”,中间没有经历过一个以互动、磨合为主要特征的“统合状态”,亦即没有经过和平发展时期的功能性阶段,也无须为统一前作出特殊的政治安排。这当然是基于历史因素,大陆直接采取了高度政治性的一次动作即完成回归,并在港澳回归后分别顺利实施了“一国两制”。
    笔者认为,从港澳的回归历程来看,在两岸关系领域,“一国两制”侧重两岸实现统一之后而非统一之前的政治安排。邓小平“一国两制”论述即阐明了台湾回归后的“几个基本不变”。④2008年年底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时,根据两岸和平发展的新特点,表示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⑤“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作为原则性与开放性表述,已给致力于两岸关系发展与和平统一的两岸精英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而“胡六点”关于“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界定,更着重于统一前如何实现两岸互动,构建互信,从而结束两岸长期的敌对状态,并为未来两岸迈向和平统一奠定坚实基础。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台湾内部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不同于大陆,认为“一国两制”处理两岸关系就意味着把台湾“香港化”。他们认为,依照“一国两制”,即使抛却主权领域的争议,统一后的两岸是在治权上也存在“差序”,即大陆为主,台湾为从;北京为中央,台北为地方。
    比较而言,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大大超过了港澳问题。在“一国两制”最终实现之前,对台政策必须做到两点:第一,两岸间需要一个和平发展时期,以互动、交流、磨合,促进两岸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政治的深度融合即“两岸统合”期。第二,与此同时,两岸间需要妥善解决政治定位问题,作出统一前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达成这两点,会有助于实现和平统一。
    (二)“两岸分离”:“分解理论”、“分割理论”
    “两岸分离”是以民进党为代表的绿营对两岸关系的主流论述,其所依赖的理论分别为“分解理论”(Dismembrationstheorie, Dismemberment Theory)与“分割理论”(Sezessionstheorie, Secession Theory)。“分解理论”指一个国家因战争、国际条约或各方协议,分解为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原有的国际人格消失。⑥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消失,分解为奥地利、匈牙利与捷克斯洛伐克等主权独立国家。“分解理论”将两岸关系定位为“一中一台”,认为中国在1949年已经分解为两个不同国家。他们接受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也接受大陆主张的“一个中国”,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无关;台湾则是另一个与中国大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国家”,有自己的领土、人民、政府及与其他政府交往的能力,完全符合国际法上国家应有的客观条件。
    “分割理论”是指国家领土某一部分被分离的区域,后来取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且不影响到被分离国家的法律地位;而原来的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将被限制在新有的疆域中,⑦如1839年比利时从荷兰王国分割而出,1971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割成立孟加拉国。该理论将两岸定位为“一边一国”或“两个中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起自“中华民国”领土分割出去,成立另外一个政权,因此“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两个主权独立国家。前者是1912年创立,后者1949年建国,此即“独台”理论。
    无论是“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均具有“两岸分离”的导向。这些论述或许同意将两岸统一作为选项之一,但并非基于宪法约束,而是公民自决,认为人民有“独立”的权利,“票数”是决定是否统一的唯一标准。无论如何,“分解理论”与“分割理论”在客观上是助长“两岸分离”的理论论述,“一边一国”、“一族两国”、“一族两宪”都属于该论述的范畴。但这种以“两岸分离”为最终目标的论述,不仅难以成为两岸未来政治关系的论述,更主要的是会破坏两岸和平发展的进程。
    (三)“两岸分治”:“一国两区”与“分治说”
    “两岸分治”是国民党为代表的蓝营对两岸关系的主流论述,其依托是“国家核心理论”(Staatskerntheorie, State's Core Theory)。该理论指分裂中某一方主张,其与原被分裂国为“同一”,具备完整的国际法地位,主权因此及于对方,但也接受自己目前有效管辖区域缩小,因此同意治权不及于对方。该理论又称之为“国家缩小理论”(Schrumpfstaatstheorie, shrink theory),意指国家的核心没有变,但是治理范围已经缩小。⑧用在两岸关系中,将得出“中华民国主权涵盖全中国,但是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的结论。简单来说,“分治说”意指两岸的主权还没有分裂,但治理已经处于分治状态。“一国两区”、“一中各表”、“两岸分治”均属“分治说”范畴。这些论述均有一个前提,即在未来选项上仍然以恢复其原有治理范围的“复归统一”为最终目标。
    笔者认为,目前两岸或多或少都是以“国家核心理论”来思考两岸关系,均认为自己是“中国”的核心,差别在于台湾方面明确接受对岸政府在大陆地区的治权,形成“一国两区”的论述,而大陆方面却迄今未正式承认台湾地区拥有治权的现实,但在人民往来的民间性活动中却又默认台湾地区享有治权的事实。
    “一国两区”与“一国两制”这两个概念文字上仅一字之差,区别在于“完全自治”与“高度自治”。台湾方面的“一国两区”接受对岸政府在大陆地区的“完全自治”,治理位阶同于台湾执政者,而大陆方面的“一国两制”仅同意台湾执政者未来在台湾地区的“高度自治”,位阶不能等同于自己。
    以“国家核心理论”为依据的“分治说”,原本是一个国家暂时分治但不放弃并追求统一的论述,但是在台湾,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相对于“两岸统一”与“两岸分离”论述的清晰和稳定,在不同阶段,“两岸分治”论述经历过多次变化,侧重也呈现出很大的不同。
    “一国两区”原是1992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所采用的基本法理,也是“两岸分治”的典型主张,其本质并不是政治论述,不处理两岸未来性问题,而是台湾方面规范两岸交流交往的法域概念。“一国两区”的“一国”是指“中华民国”,“两区”是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⑨这个“两岸分治”的概念随“动员戡乱”的终结而正式浮上台面,不再视中共为“叛乱团体”,因而不否定中共在大陆的治权。由于仍然坚持“主权涵盖全中国”,因此当时“两岸分治”的主张仍是“统”的范畴下的政策规范,将两岸关系界定为“主权在我,治权分立”。自此“两岸分治”正式成为对两岸关系状态的基本描述。
    以“一国两区”为特征的“两岸分治”,其真实内涵仅维持不到三年就开始异化,从原本属于“两岸统一”的范畴趋向“两岸分离”方向,“一国两区”逐步嬗变为“一族两国”。在李登辉主导下,1994年公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将“一个中国”解释为一个“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的中国,换言之,“中华民国”不等于中国,中国只是一个民族概念。当“中华民国”不等于中国时,“两岸分治”就不再以“两岸统一”为唯一的导向。对此,李登辉在1999年更进一步明确表达两岸关系为“特殊国与国关系”(即“两国论”)。“一族两国”等于将两岸关系从治权的“分治”进一步转化为主权的“分离”,与大陆“两岸统一”论述所追求的目标渐行渐远,因此当时也引发两岸关系的紧张。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台湾内部政治生态的特殊演变,“两岸分治”与“两岸分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目前,成为国民党主流论述的“一国两区”,已然呈现两个面貌:第一,“一国”限缩于“一国即是中华民国”,而没有其他的解释空间,这使得“一国两区”成为一个不想解决两岸政治定位的防御性主张;第二,当“两区”概念趋近“两国”时,当“中华民国”愈来愈等于“台湾”时,国民党又主张“维持现状”“不统、不独”,反而加速了两岸在认同上的分歧。民意调查显示,无论在民族认同或“统独”立场上,马英九执政后都有继续分化的趋势。⑩由于“一国两区”或“一中各表”的论述缺少前瞻性,又因为台湾政党政治的操弄,使得原本具有“统”导向的“两岸分治”,不只缺乏迈向“两岸统合”或“两岸统一”的动力,反而容易掉进“独台”的泥沼。这种情况警示我们,必须尽快提出一套巩固深化和平发展、防止“独台”与“台独”合流的理论论述。
    三、主权与治权:合情合理政治安排必须处理的议题
    近年来,大陆方面提出了有关两岸和平发展的理论,对推动两岸关系积极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大陆学者指出的,新的理论论述包括三个有着内在逻辑联系的重要概念,即“一中框架”、“两岸同属一中”与“和平发展”。(11)在这三者之中,应以“两岸同属一中”作为两岸的“强共识”和新共识,促进对一个中国框架的清晰认知。(12)同时,应以此为基点,妥善处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为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提供必备的条件。
    在和平发展时期,符合两岸现状的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其必须合乎两个条件:第一,因为它是统一前的政治安排,所以必须以两岸最终走向统一为前提,即必须符合“一中框架”与“两岸同属一中”,不能出现“永久维持现状”或“走向台独”的局面;第二,它必须符合和反映两岸政治的现实状况,合情合理,能够为双方所接受。如果违反目前的现状,任何政治安排都会变成不合情、不合理,自然也无法收到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并最终达成两岸统一的预期效果。
    (一)政治安排中的主权层面:现状与争议
    两岸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难点和焦点是在主权层面。
    目前,两岸双方关于主权层面现状的基本主张是:两岸的宪法均主张其主权涵盖全中国,均为“一中宪法”,其争议在于“一个中国”的内涵,即大陆方面主张“一个中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台湾方面认为是“中华民国”。而且,随着台湾内部政治生态的发展演变,对于“中华民国”的看法也日益有所变化,产生“两国论”、“一边一国”、“中华民国是台湾”等不同说法。
    实际上,“一边一国”或“两国论”都是企图打破两岸现存的法理现状。所谓“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说法,也似是而非,在其文字意涵上,所谓“独立”,自然不是指独立于美国或日本,而是中国大陆。既然“宪法”主张主权包括全中国,又如何能再主张主权独立于全中国。因此,它必然陷入逻辑上的悖论和现实中的困境。
    由于两岸的宪法均为“一中宪法”,均主张主权涵盖全中国,因此两岸在主权的宣示上是重叠的。有大陆学者曾提出“国家球体理论”,认为两岸“领土主权一体”,并在不同的国际场合与不同国家分别代表中国这个球体的主权行使。(13)有台湾学者也主张以“中国领土主权完整”一词来呈现“一中”,以体现双方有重叠与契合的精神与立场。(14)
    大陆与台湾都有不少学者主张“两岸仅有一方享有完整主权”,马英九也称两岸双方可以“主权互不承认”、“治权互不否认”。但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并不完全符合两岸现有的法理及事实现状。从台湾角度看,实际上等于同意大陆“矮化台湾”,民进党则指责其“卖台”。由于两岸并未形成统一前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主权争议并未消除,加之“台独”势力误导,使部分台湾民众认为,和平发展是大陆的“统战策略”,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大陆最终会利用经济强势吃掉台湾而“终结”主权争议。正因如此,他们对两岸交流交往进一步深化抱有戒心,反而担心对大陆过分依赖而陷入大陆“圈套”。这实际上也反映出政治安排所涉主权层面问题的复杂性。
    (二)政治安排中的治权层面:现状与争议
    较之于难度很大、争议很多的主权议题,政治安排在治权层面争议较小。
    目前两岸的治权均来自于各自的“一中宪法”,这与港澳拥有的治权情形不甚相同,由于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陆宪法第31条,故其拥有的权利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而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现今依然在台湾地区延续。虽经李登辉、陈水扁多次“修宪”,却均未敢撼动其中有关“一中”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现在实行的是82宪法。因此,目前两岸存在两部宪法,各有自己的管辖区域,也在区域内拥有有效的治权。
    两岸虽然均了解宪法为治权的最高法律文件,但在实际认识上的差别在于:迄今为止,大陆仍然不接受台湾政权的正当性,而认为目前在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在1949年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取代,台湾治权所仰赖的“宪法”已经无效;而台湾则认为,自1991年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已不再否认中共在大陆地区的治权,也等于不否认大陆的宪法。
    应该看到,两岸法理本质上平等,但是目前对外政治权力的确有差距,“平等不对称”是两岸在对外权力行使时的现象。“平等”是法律概念,讲求权益的均等;“对称”或“对等”是政治概念,与实力及影响力相关联。台湾方面基本上并没有否定两岸关系为“平等不对称”的概念。就两岸关系而言,两岸是平等的,两岸平等互动亦成为某种常态,台湾方面即经常使用“对等”的表述。但是在对外事务中,台湾方面也被迫默认了两岸权力“不对称”的事实,例如: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名称参加奥运会与世界卫生大会(WHO)等。不过,大陆也应了解,这种“不对称”现象虽为国际政治的现实,但如果长久下去,会影响到台湾民众对大陆的观感。因而,在妥善解决两岸政治安排问题时,大陆应有必要为两岸共同参与国际事务,付出更多的善意。(15)
    笔者认为,囿于国际政治现实,两岸在涉外事务上确实是陆强台弱,但在各自内部的治权方面,则不存在垂直型的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如前所述,双方各自的治权均来自于自己的宪法,而不是来自于对方(“中央政府”)的赋予,同时双方的执政者也各自在所辖区域内有效行使治权。因此,那种认为两岸治权有“差序”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将其作为两岸现状的理解,不会得到台湾多数人的同意与接受,也不属于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本意;如果将其作为统一后的安置,则会使台湾民众对统一抱有更深的疑虑,从而阻滞国家统一的进程。总之,两岸在治权问题上应务实面对,而对台湾方面治权的现实予以正式认可,是实行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要件之一。
    (三)政治安排:以有助于和平统一为目标
    目前的“两岸分治”状态仅仅是中国历史长河中的一页,其终究会自行消解而迈向“两岸统一”。在两岸关系步入“巩固深化时期”,“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合情合理安排”,其基本导向是促进两岸和平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而这需要合理对待和处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将其纳入“政治安排”的具体内容。在法理与政治意义上,主权与治权可以化约比拟为所有权与管理权。中国的主权不应为两岸任何一方所独有,两岸均为整个中国的一部分;但目前两岸政府各在其领域透过事实上行使管理权。这种状况应该在“政治安排”中得到现实的反映。
    在两岸和平发展时期,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依然面对诸多不确定因素,包括:国民党目前的政策论述有愈来愈多“隐性独台”色彩,民进党的政策论述则是愈来愈往“显性独台”靠拢。(16)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更应该以有助于和平统一为目标,找到有效反制上述“分治”和“分离”论述的有力措施。而在这方面,“两岸统合”是提供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的有效路径,它在推动两岸和平发展、进而实现和平统一过程中可以扮演重要而积极的角色。
    四、“两岸统合”与两岸和平发展
    较之于以国民党为代表的蓝营主张的“两岸分治”(已逐渐偏离其原有精神)、以民进党为代表的绿营主张的“两岸分离”,“两岸统合”是更能够顾及两岸法理与政治现实,同时又能有助于迈向“两岸统一”论述。本文认为,在台湾特殊的政治生态下,以两岸“共同缔造”未来的“两岸统合”更能守护“一个中国”的立场,提升对中国的认同;而且由于它对两岸和平发展时期亦即两岸统一前现状的描述具有台湾特色,符合台湾语境,因此易于为两岸各方所接受,同时也与两岸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形成某种呼应与衔接。大陆学者最近指出,“两岸统合”是“增量改革”(incremental reform,在台湾称之为“渐进式改革”)的重要论述,有不少值得借重的地方。(17)
    (一)“两岸统合”妥善解决两岸法理困境
    简单来说,两岸目前的法理现状为“整个中国内部有两个不同的宪政法律法规体系”,可简称“一中两宪”。(18)不过,单单只是“两宪”,并不能够成为和平发展时期的政治安排,原因在于受到台湾内部“民主重于宪法”的民粹思维的影响,“一中两宪”很可能像“一中各表”一样,被操弄为“一族两宪”或“一族两国”。大陆担心接受“两宪”可能会冲击到“一中”内涵。谢长廷也主张“两岸两宪”,但是其“两宪”主张是以“两宪互不隶属、各自表述”为原则。(19)这种主张与“两宪两国”几乎没有差别。除非有一个高于两岸宪法的协议,规范“两宪”不能成为“两个外国”,大陆才有可能接受“两宪”;透过这个高于两岸宪法的协议,让“两宪”成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宪”,这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第三宪”。
    两岸应当认识到,关键并非在于是否接受彼此的治权,而在于如何创造一个协议或机制,让两岸在接受彼此的治权时,不会造成中国的永久分裂。这个协议可以“和平协议(和平协定)”为基础,以形成未来第三份宪制性文件的基石。笔者认为,在和平发展时期,两岸在接受彼此的“宪制性文件”时,同时也必须以契约性文件来规范目前的法理现状,促使双方按约定行事,确认进行整合并走向统一的导向;无论是进行政治安排还是签署和平协议均应以此为目标。两岸的契约性文件须双方对“不分裂整个中国”与“尊重彼此治权”做出正式承诺。该种承诺既是眼下两岸的政治连接点,保障彼此没有再分裂的可能;又是未来在平等的基础上缔造国家统一的出发点。
    既然是两岸正式签署的契约性文件,那么它显然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它将作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存在,并发挥约束双方、规范行为、整合再造、规划未来的作用。它不简单是“结束敌对状态协议”或“和平协议”那种单一性的文件,而是进入“两岸统合”过程时处理两岸关系的基本章程。在对两岸治权加以确认的同时,可以找到解决台湾“国际空间”、建立两岸军事互信等问题的基本办法(20)。在这些问题成为“问题”(如发生某个事件)时,可以按照相互约定,启用相关机制来进行处理,予以合理的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甚至排除两岸在某些或某个问题上发生争吵或矛盾的几率,而这在过去常常会影响到两岸关系的发展,影响到双方的感情。
    当然,还有比这种日常机制化做法更大的意义。两岸相互保障不分裂整个中国的主权,即确定了两岸关系的基本导向是由“两岸分治”到“两岸统合”,最终迈向“两岸统一”,也确定足以防止由“两岸分治”朝“两岸分离”滑动的任何可能性。这等于给今后两岸关系发展上了“双保险”。通过双方缔结“第三宪”来正式认可双方的治权,可以在未来使两岸以循序渐进方式,不断规范两岸公权力的行使,使双方透过治权的衔接,发生越来越紧密的互动。当现有的两宪逐渐将治权转移到“第三宪”时,两岸就愈巩固“两岸统合”的方向,也就愈来愈远离“两岸分治”或“两岸分离”的可能,当“第三宪”的治权可以取代两宪时,整个中国即是“一中一宪”,“两岸统一”最终得以完全实现。
    (二)“两岸统合”符合“增量改革”的思路,提供和平发展的重要路径
    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需要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对此,大陆有学者提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路径必须要以“增量改革”的思维进行。(21)笔者对此完全赞同。两岸的法理现状就是两岸现有的“存量”,双方谁也不要去触动和改变,而是在保持存量基础上,不断增加和累积“增量”。“两岸统合”既反映了和平发展时期的基本结构,提供了和平发展的“增量”路径,也在“增量”意义上提供了一个凝聚两岸人民认同与相互参与的重要途径;因此,毫无疑问,它应该是合情合理政治安排的可行之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岸统合”愈广愈深,新的“增量”就愈多愈足,两岸就自然地往和平统一的方向走了。同时,“两岸统合”可以在两岸“平等不对称”的现实下有效运作。两岸互有所长,各有其短,通过共同体的机制,两岸互有所需,各有所取,共同繁荣发展。
    应当看到,欧盟统合是欧洲主权独立国家间主权与治权的双重统合,而“两岸统合”仅是两岸在整个中国架构内治权的统合。依循“增量改革”思路理解,两岸现状是“合中有分”,即主权是“合”,相互均宣称“主权及于两岸”而并未分裂,所“分”的仅仅只是治权;在路径上则应“分中求合”,透过共同体或共同治理的运作,让两岸在治权上从“分治”到“统合”再至“统一”,最终实现两岸的完全统一。
    诚如古语所言“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经历30余年两岸间的交流交往,和平发展已成为两岸同胞的主流民意,不可阻遏,国家和平统一也已是大势所趋。我们真诚期待两岸同胞能够在“一中框架”基础上相互合作,巩固深化两岸和平发展,以“两岸统合”克服“两岸分治”与“两岸分离”,并逐步通过“两岸统合”铺陈的道路实现“两岸统一”,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注释:
    ①李家泉:《香港回归望台湾》,香港:文汇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③本文在论及“内战理论”、“分离理论”、“分割理论”、“国家核心理论”等理论的学术基础均借鉴德国学者在处理德国与东西德关系时的论述。详参:张亚中:《德国问题:国际法与宪法的争议》,台北:扬智出版社1998年版;张亚中:《论两岸与中国的关系》,《中国评论》2009年3月号。德文书可参考:Dieter Blumenwitz, Die Grundlagen eines Friedensvertrages mit Deutschland(Berlin, 1966); Siegrid Krülle, Die vD424Y301.JPGlkerrechtlichen Aspekte des Oder-Neiβe-Problems(Berlin, 1970)等专著。
    ④参见:《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1、58—61页。
    ⑤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⑥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⑦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⑧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于1992年制定,是为台湾方面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经济、贸易、文化等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的律例。其中,条例名称的“大陆地区”定位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则明确为“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⑩在认同方面,2012年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的调查:(一)台湾民众有54.3%自认为是台湾人,38.5%视自己为台湾人也是中国人,视自己只为中国人的只有3.6%;(二)台湾民众有27.7%主张“永远维持现状”,33.9%主张“维持现状再决定”,15.1%偏向独立,8.3%偏向统一,4.8%尽快独立,1.7%尽快统一,8.1%无反应。参见: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http://esc.nccu.edu.tw/民调资料。
    (11)李义虎:《在“思想者论坛:两岸关系理论创新的回顾与展望”的谈话》,《中国评论》2013年3月号。
    (12)李义虎:《“两岸同属一中”:作为“强共识”和新共识》,《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3)刘国深:《加强两岸政治互信ABC》,《中国评论》2009年12月号。
    (14)邵宗海:《以“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说辞替代“一中原则”可行性之探讨》,《台湾研究集刊》2011年第2期。
    (15)张亚中:《两岸外交握手向前行:记北京“夏合会”》,《中国评论》2013年2月号。
    (16)所谓“台独”是指“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独台”是指“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两种主张均不再受“一中宪法”上的“统一”约束,而强调人民有是否与中国大陆统一的自决权。
    (17)李义虎:《以增量改革作为两岸关系发展的路径选择》,《中国评论》2013年3月号。
    (18)黄光国:《反求诸己:“一中两宪”时代的“后现代智慧”》,《中国评论》2013年5月号;黄光国:《一中两宪:两岸和平的起点》,台北:生智出版社2005年版。
    (19)谢长廷:《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北: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2013年4月11日中评社新闻:针对“陆委会”主委王郁琦表示,“宪法各表”的主张是“两岸有两部宪法,谈的还是国与国,大陆不可能接受”等,谢长廷透过办公室发布新闻稿指出,他主张“两岸两宪,现实互不隶属,依宪法有特殊关系”。他认为,两岸两部“宪法”,各自统治大陆和台湾,符合现实。参见中评网:http://www.zhgpl.com/doc/1024/9/8/5/102498505.html? coluid=0&kindid=0&docid=102498505。
    (20)关于如何妥善解决台湾“国际空间”问题、两岸军事互信问题,分别参见:张亚中:《两岸外交握手向前行:记北京“夏合会”》,《中国评论》2013年2月号;张亚中:《从“军事互信”到“止戈立信”:中华文化的思维》,《中国评论》2013年8月号。
    (21)李义虎:《以增量改革作为两岸关系发展的路径选择》,《中国评论》2013年3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