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虎:“两岸同属一中”:作为“强共识”和新共识(2013)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两岸同属一中”:作为“强共识”和新共识

李义虎
 

【原文出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期
【作者简介】李义虎,北京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教授
 
    2012年1月14日马英九在台湾领导人选举中获胜连任,其后如何提升两岸政治互信成为两岸互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3月22日举行的“胡吴会”上,国共两党在重申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同时,首度共同确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胡锦涛强调了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重要性,着重指出“两岸虽然还没有统一,但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没有改变。确认这一事实,符合两岸现行规定,应该是双方都可以做得到的”。吴伯雄则强调台湾方面是以“一国两区”来处理两岸事务,“海峡两岸并非国与国的关系。根据现行体制和相关规定,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同的是‘两岸同属一中’,对于异的部分我们正视现实,搁置争议”。①
    这次会谈后,吴伯雄提出的“一国两区”概念,似乎引起各方更多关注。但实际上,“胡吴会”的重要成果在于国共两党就“两岸同属一中”产生交集,而不是国民党单方面提出的“一国两区”。正如岛内舆论认为的,“两岸同属一中”已是两岸间最大公约数,“成为今后维护两岸和平,促成台海稳定,共同推动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强有力的推进器”。②虽然5月20日马英九“就职演说”并未接续这一成果,“两岸论述趋于保守”;但两岸之间仍处在“巩固深化,再创新局”的重要时刻。马的“5·20讲话”所散发出来的值得重视的信息,是强调“宪法是处理两岸关系的最高指导原则”,以“宪法定位”重申“一国两区”概念,希望“未来四年两岸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继续巩固和平、扩大繁荣、深化互信”。显然,这段讲话是“话中有话”,“为两岸政治对话预留了空间”。
    无论如何,“两岸同属一中”作为两岸关系发展的最新突破,比“九二共识”带有更高的政治意涵,也是两岸在“九二共识”之后可能形成的一个更明晰的“共识”。换言之,“九二共识”与“两岸同属一中”已经形成明确的逻辑递进关系,沿着这种逻辑可以寻找到提升双方政治互信的基本路径,而以文件化、法律化和机制化形式促成“两岸同属一中”新共识,则是提升两岸政治互信的最佳选择。
    一、“两岸同属一中”与“九二共识”相比是“强共识”
    “两岸同属一中”在2003年3月“胡四点”中提出,先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概念,但在“胡六点”对其系统论述后更受重视,成为标准“新三句”的主要内容,是为一个中国框架注入的核心内涵。③需要注意的是,与“九二共识”相比,“两岸同属一中”则是“强共识”,而非前者那样的“弱共识”。这主要体现在它具有四个基本属性:
    一是原则性。“两岸同属一中”作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维持双方政治互信的前提,是现阶段大陆对台政策不可退让的底线。如果说“九二共识”还以“建设性模糊”作为政治互信的黏合剂,并将“一中各表”作为搁置争议的对象,那么“两岸同属一中”则排除了其模糊性,把一个中国放到突出位置,使一个中国框架的内涵清晰化。因此,在一个中国的认知上,它比“九二共识”更明确,在一个中国的政策宣示动作上它提出了比“九二共识”更高的要求,即两岸要有“清晰的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如果说“九二共识”是“弱共识”,那么“两岸同属一中”则是“强共识”,达成这样的“强共识”是政治互信基础加强的表现。
    二是包容性。“两岸同属一中”是一个中国框架的内涵表述,在坚守原则性的同时,可以包容和兼顾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两岸、尤其是台湾方面提出的各种统一(整合)模式及方案。“两岸同属一中”并不是简单地排斥它们,而是有效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甄别和剔除不合理成分;当然这也意味着可以包容“一国两区”这样的主张。马英九上台后重申过“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两岸关系并非国与国关系”。与“一中各表”相比,借由“胡吴会”提出“一国两区”应视为一种进步,它回到了“一中宪法”和“国统纲领”的原点;特别是“一国两区”不仅对“一国”和“一中”高度认知,而且契合着“两岸一中”的脉络。因此,应予以肯定,也应包容其相关主张,尽管在法理和政治含义上我们并不完全同意“一国两区”的主张。
    三是灵活性。既然一个中国框架较之一个中国原则更为宽松,“两岸同属一中”的包容性更大,因而以此为指导处理两岸事务拥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比如,在目前阶段采取的“先易后难,先经后政,循序渐进”的解决问题路径,体现着渐进过程中的灵活性。又比如比较敏感的“国际空间”问题,原来我们以“正面表述”强调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对台湾方面拓展“国际空间”封堵的多,疏导的少;现在以一个中国框架和“两岸同属一中”来定调,以“负面表述”提出“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其中,我们以个案方式解决台湾参加WHA、提高APEC特使级别及“邦交国”等,已经展现出问题领域的灵活性。今后,“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时,只要双方以“两岸同属一中”增进彼此互信,解决政治难题的灵活空间将逐渐扩大。④
    四是表里同一性。“两岸同属一中”作为“强共识”,是双方的共同表述,而非单方面的“各自表述”。这就与“九二共识”不甚相同。自从有了“九二共识”这个名词之后,大陆方面的标准表述是“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台湾方面则表述为“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实际上意味着双方对“九二共识”也是“各自表述”。而“两岸同属一中”是“一中共表”,已从“求同存异”转变为“聚同化异”。另外作为一个“强共识”,还在于其本义与本名一致,无须以代称形式出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口水。
    二、推动“两岸同属一中”成为新共识的有利条件
    “两岸同属一中”成为两岸间的新共识,既具备有利条件,也面临着不利条件,需要全面平衡地看待。其所具备的有利条件如下:
    第一,符合双方的宪制性规定。按照双方的宪制性规定,公开宣示“两岸同属一中”没有任何法律性障碍,相反却有将其政策化的法律条件。“两岸同属一中”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形式,符合我《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而实际上,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一中框架的“宪法”,即使李登辉和陈水扁多次“修宪”也没敢触动;马英九2008年“就职演说”特别强调“遵宪”和“行宪”比“修宪”更重要,“宪法一中”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维护。这几年,台湾当局恰是在遵循“宪法一中”的前提下与我对话和交往,坚持以“九二共识”作为同大陆交往的基础。台湾方面借由“胡吴会”认可“两岸同属一中”,并以90年代初《宪法增修条文》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⑤为例提出“一国两区”这样客观描述“两岸一中”的论述,符合台湾现行法律规定,也表明“遵宪”和“行宪”仍将是马第二个任期施政的基调,“5·20讲话”即强调“宪法是处理两岸关系的最高指导原则”。
    第二,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和舆情氛围。马英九年初胜选连任,同时国民党拿下64席“立委”,国民党仍然延续“全面执政”,这成为提升两岸政治互信基础的机会之窗。选举中,主张“九二共识”的马英九战胜主张“台湾共识”的蔡英文,被认为是岛内对“九二共识”的一次公投。选举结果显示主流民意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形成“没有‘九二共识’就没有两岸和平红利”的社会氛围,“激进台独”失去市场。这实际表明,尽管台湾民意结构仍然复杂,但我对台政策和两岸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果,对台湾民意和舆情健康化产生了积极影响;当前台湾多数民众认同“九二共识”是迈向认同“两岸同属一中”的重要基础,社会氛围存在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两岸同属一中”进行链接的可能。在中央决策将“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作为主线、加强两岸关系发展的民意基础之后,如果我们做台湾民众工作能够做到实处,会进一步营造出“两岸同属一中”有利于民众福祉的气氛。
    第三,符合和平发展阶段的规律和特点,具有现实的生命力。台湾当局和民众对一个中国原则比较排斥,视其为矮化台湾而故意设置的“一中陷阱”;这也是多年来他们不接受、反而不断冲撞一个中国原则的社会和心理背景。而“两岸同属一中”比较符合和平发展阶段的特点,这主要在于它可以使台湾方面在获得经济好处的同时感受到政治相处的平等,易于消除台湾民众“被统一”的心态。如果和平发展的成果更多,如果我们能使台湾民众从利益认同上升到民族和国家认同的话,台湾方面会从被动型接受转到主动型靠拢。
    第四,国际认可度较高。国际社会对近年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策也深表赞同。“两岸同属一中”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重要涉台国家的政策比较接近,如美国奉行的是一个中国政策,虽然它与我一个中国原则存在距离,但细心人会发现《上海公报》那句典型的“基辛格式”表述与“两岸同属一中”十分暗合。因此,“两岸同属一中”在国际上有较高认可度,如果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能对稳定台海和亚太地区局势继续产生积极影响,国际社会的支持度还可能上升。
    三、需要克服的不利条件
    第一,“两岸同属一中”是一个中国原则在现阶段的表述形式,与后者容易产生联想,鉴于台湾政治生态和民意结构复杂,使其成为社会主流意识还欠火候,尚需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台湾多数民众支持和平发展,但尚未将这种支持转向“两岸一中”。TVBS最近民调显示,即使对“一国两区”,也有较多民众不认同。在台湾当局澄清“一国是‘中华民国’,两区是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后,仍有较多不认同。⑥应该看到,部分台湾民众在两岸关系大是大非问题上的思想混乱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第二,马当局仍以“不统不独不武”为政策基调,与大陆打交道刻意凸显对等,防“被矮化”心理严重。吴伯雄讲话似有对大陆试探水温或对岛内提前排雷(引爆话题)之意,还不是台湾当局正式的政策宣示。吴在提出“两岸一中”时,以“一国两区”作注脚有弦外之音;“5·20讲话”亦预示马第二任期开局的大陆政策趋向保守。期待台湾当局和马英九公开对“两岸同属一中”作政策性宣示,仍有难度。
    第三,以民进党为主的绿营对“两岸同属一中”和“一国两区”等持抵制态度,绿营群众也有被民进党、台联党政客煽动诉诸反对行动的可能。虽然民进党在年初败选后有检讨大陆政策之声,但其转型艰难,阻力甚大。民进党一些重要人物故意在大陆政策上与国民党保持距离,以稳住深绿基本盘。在此情形下,对“九二共识”尚且拼命反对的民进党,肯定会抵制国共两党提升两岸政治互信基础和共识水平的做法。
    第四,两岸固有的矛盾与分歧仍然存在,是将“两岸同属一中”提升为新共识的政治性阻力。60多年来,两岸双方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无论是“法统之争”还是“统独之争”,很多矛盾和问题是结构性的,解决它们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不能指望通过一两次协商谈判就将其归零,也不是提出一两个新概念就能消解。两岸之间诸多整合或统一模式之争,便是一个写照。从这个意义上讲,“两岸同属一中”要变成新共识还要克服一些政治和心理障碍。
    四、推动“两岸同属一中”成为新共识:大陆尚需努力
    综上所述,“两岸同属一中”被视为两岸间“最大公约数”,是两岸政治互信基础提升的重要标志。但它若要真的成为两岸新共识并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需要创造更多有利条件,集聚更多积极因素,特别是需要大陆方面在“以我为主”的前提下采取主动和进取作为。
    第一,应加强“两岸同属一中”的论述。“两岸同属一中”由大陆提出并阐述,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两岸关系新论述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开始转向大陆,而非像过去那样总是台湾方面先出招。故此,大陆方面应有更强的意识,主动提出“两岸同属一中”的论述体系,该体系的内核是一个中国框架、“两岸同属一中”与和平发展三大概念,以此需要进行理论论述和政策论述。在理论层面,应充分揭示三大概念的内在联系,为政策推行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法理依据和知识后援;在政策层面,应进一步将其置于“主题”、“基础”的地位,并推出与之相配套的具有较大说服力、较强操作性的具体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两岸同属一中”还是“一国两区”,均事涉台湾定位问题。如果让台湾方面真心接受“两岸同属一中”并能作政策性宣示,应在理论和现实政治中合理解决台湾定位问题。
    第二,应变“以经促政”为“政经互动”的“联系原则”(类似于20世纪70年代基辛格的“linkage”),将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及军事安全问题联系起来,使ECFA后续协议安排与政治表现产生关联效应。就此而言,大陆方面有必要继续保持3月“胡吴会”以来“深化互信”的喊话态势,对马当局施加必要的压力,促其接受“两岸同属一中”的新共识。这并不是对经济施惠附加政治条件,而是回归合作型施惠必有政治回报的正常轨道。只有使政经互动起来,相关问题“联系”起来,才能改变“种瓜得豆”的情况,使耕耘与收获之间产生正相关的预期效果。
    第三,要通过与对方实现政策对接,促使“两岸同属一中”现实化。“两岸同属一中”既是大陆对台政策的底线,又是与对方进行政策对接的台前政策。对于“一国两区”等台湾方面应和“两岸同属一中”的主张,大陆也不必公开排斥。特别是,应通过彼此政策的交集、对接及互动,逐渐将其引导到一个中国框架和“两岸同属一中”的正确轨道。从目前看,“一国两区”往上循,是在认同“台湾与大陆地区同属一个中国”,这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往下循,它所涉及的治权、管辖权和法域等具体问题则需要注意,特别是其法理需要弄清,例如“一国两区”在台湾方面适用于区际法律冲突理论(苏起提出“法域”概念即此)⑦,而大陆采用何种法理处理两岸事务,并能充分考虑到其政治和法律后果,需要尽快加以研究。
    第四,“两岸同属一中”应文件化、法律化,使其以契约形式成为两岸政治互信的基础。近来不少大陆学者强调应促使“九二共识”文件化和法律化,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促使在两岸两会商谈及两岸高层对话中,经由一定程序将“两岸同属一中”文件化、法律化,而不是停留在“函电往来”的层次。在这方面,两会商谈是较低层次,通过政治协商达成“和平协议”是较高层次,也是将“两岸同属一中”文件化和法律化的最适当形式。
    第五,近来大陆高层提出“以持续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为主线,积极有效做好各项对台工作”的战略决策,强调增强两岸关系发展的民意基础,这要求大陆加大做好台湾人民工作的力度,如此将会给“两岸同属一中”提升为新共识和“强共识”营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台湾人民工作,需要在一些两岸关系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进一步拨乱反正、扭转认知,也需要创造出“做好工作”的新形式新手段。如果能以“两岸一中”否定“‘中华民国’是台湾”,转化“一中各表”为“一中共表”,包容“一国两区”等,将会进一步争取台湾民意的基本好转。
    注释:
    ①《胡锦涛会见吴伯雄》,《人民日报》2012年3月23日。
    ②《“同属一中”已成两岸公约数》,香港:中评社2012年4月8日。
    ③胡锦涛共发表6个“胡四点”讲话,2003年3月发表的第一个“胡四点”即提出“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胡锦涛在2008年年底著名的“胡六点”中对“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进一步作了系统论述。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概念,是2005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与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时首次提出的。2006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又将和平发展概括为两岸关系主题。分别见北京:新华社2003年3月4日电;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人民日报》2005年4月30日;《人民日报》2006年4月26日。
    ④根据两岸双方最近透露出来的政策信息,可以看到,在增进相互信任的过程中可以解决彼此交往中出现的各种难题。见《台湾旺报》4月15日。
    ⑤1991年《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见法律小组编:《六法必备》,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9页;1992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2条,见“行政院陆委会”编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暨施行细则》,台北:“行政院陆委会”,2010年,第2页。
    ⑥TVBS民意调查中心:“访问主题:一国两区与统独、国族认同民调”,2012年3月26日,http://www.tvbs.com. tw/FILE_DB/PCH/201203/ofwcy3m9v1.pdf.
⑦关于解决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双方的做法不尽相同。“区际冲突法”模式得到台湾地区的肯定,并借《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加以落实。大陆法院则一般参照或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的规定处理涉台民商事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把台湾地区当做“外国”看待,而只是将其视为一个与大陆不同的法域;同时反映了我们司法实践的务实态度。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