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2009)

发布时间:2013-10-16 来源:

 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
——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
 
周叶中   祝捷   
 
作者简介:周叶中,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
                  祝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摘要:  海峡两岸之间签订和平协议,既需实践推进,也需理论研究。在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体系中,和平协议是什么,即和平协议的性质尤为关键。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分析方法的多结构性,其中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之定位是主要的分析方法。两岸认同包括政党、政权、国家和民族四个层次,而两岸共识之定位包括临时协议、法理共识和重叠共识。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现状和前景可见,中华民族认同是和平协议的现实基础,而法理共识是和平协议的历史定位。因此,海峡两岸和平协议是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
    关键词:  台湾问题 和平协议 中华民族认同 法理共识
 
 
 
 
    海峡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重要意义已为两岸所公知,两岸领导人亦在不同场合提出过签订和平协议的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海峡两岸和平协议(下称“和平协议”)仍处于设想阶段。这既是因为现实中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时机、环境等均还不成熟,也是因为理论上对和平协议的研究还极为不足。迄今为止,两岸政学各界在和平协议是什么、谁去签、签什么、怎么签、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理论问题上尚无系统论述,更无成熟的理论共识。而在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体系中,和平协议是什么,即和平协议的性质尤为关键。可以说,和平协议的性质一经确定,谁去签、签什么、怎么签以及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问题,都能在理论上找到有效的解决路径。因此,本文拟以建构两岸关系的分析方法为先导,对和平协议的性质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推动和平协议的理论和实践。
 
    一、理论构建:两岸关系的分析方法
 
    曾有学者指出,“要将两岸互动的过程与未来的发展来加以诠释,第一步必然是寻找可以适用于两岸关系的理论通则,然后利用通则的解释和预测能力来分析两岸关系。”[1]然而,两岸关系不仅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与情结,也有现实带来的冲突与纠葛,在世界历史与现实中,竟无一成例可与之相比照。因此,比较政治学中基于其他特定政治结构产生的理论模式,在解释和预测两岸关系时,总有若干缺陷。[2]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分析方法的多结构性,亦即对两岸关系的分析方法,不可能是某一特定理论模型的抽象与应用,而必然是由多个理论模型或分析工具交错而成。因此,本文以两岸认同为经,两岸共识定位为纬,来建构、分析两岸关系的方法。
 
    (一)两岸认同:四层次分析法
 
    本文所谓认同,是指主体对自己身份、角色、地位和关系的一种定位,是主体对自己从属于哪一群体的基本认知。在学界,认同已经成为分析两岸关系比较通行的方法之一。曾有多位学者从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国家认同等角度对两岸关系进行分析。“台独”分子亦是在“国族认同”上作文章,意图通过形成台湾的所谓“国族认同”来构建“台独”的民意基础。[3]两岸认同具有非稳定性特征。作为认同主体的民众[4]对自己处于哪一群体的认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场景中呈现出不同状态。两岸认同的非稳定性决定了认同的层次性,也为两岸认同的类型化提供了依据。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两岸认同主要在政党、政权、国家和民族四个层次发生,而两岸认同也可因此类型化为政党认同、政权认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四种。
 
    政党认同是指对主张某种特定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政治体的认同。政党认同之所以成立的一个根本假设在于:认同主体认同某一政党的原因在于,支持该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及由此决定的制度形态。政党的组织形态是特定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物质载体,而政党的组织形态与其主张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同一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会有变化,不同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又可能出现重叠,因而政党认同具有交错性和非稳定性特征。为避免这种交错性和非稳定性,我们从政党认同中抽去组织形态的要素,而将其限定为对特定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认同。在两岸,这一意义的政党认同主要有对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三民主义的认同等。
 
    政权认同是指对以特定根本法为基础的政治体的认同,而不论该政治体及其所依据的根本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甚至是否真实存在。运用“政权”一词的基础在于对政权和国家两个概念的厘清。由于政权在符号(如“中华民国”、“台湾国”)和表现形态上均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政权与国家常被有意无意地混淆。本文认为,国家是主权、领土和人民的统一,国家的符号是历史形成的。而政权则是以其自认为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法为基础的政治体。尽管真实存在的政权也会管辖一定的领土和人民,甚至声称拥有主权,但这并不是对历史传统的延续,而是对现实状态的描述或设想。因此,国家是一个兼具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范畴(如中国),而政权是一个仅具现实意义的范畴(如“中华民国”),甚至是一个没有现实依据的观念范畴(如所谓“台湾国”、“台湾共和国”、“中华民国第二共和”等)。政权认同是比政党认同更加上位的概念,它并不关注某一个政权所采取的制度形态,也不关注在该政权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而只关注政权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特定政权符号的认同,如对“中华民国”的认同;其二,对该政权所依据的根本法、法律体系和官僚体系的认同,如对1946年“宪法”等的认同;其三,对政权赋予自身的身份和资格的认同,如认同“中华民国公民”的身份,使用“中华民国护照”等。
 
    国家认同体现为对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统一体的认同,在两岸认同的谱系中,专指对中国或者“台湾”的认同。国家认同比政权认同更加上位。它并不以特定根本法为基础,并且也不明确究竟是对国家中哪个政权的认同,而只是对一定疆域、一种传统和一个符号的认同。具体而言,对中国的认同是指对中国固有疆域、中华历史文化传统和“中国”这个符号的认同。而这种认同,既可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能是对“中华民国”的。两岸在国家层次的认同方面,对于中国或“台湾”的认同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要么认同中国、不认同“台湾”,要么认同“台湾”、不认同中国,而没有其他选项。[5]因此,在两岸关系中,国家层次的认同,集中体现为是否认同“中国”这一国家历史符号。
 
    民族认同体现为对一个具有共同风俗、起源、语言、血缘和历史记忆的民族的认同。受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民族常被赋予政治学意义。然而,美国学者林茨等人认为,民族不具有组织性特征,仅仅拥有来自于民族成员的心理认同;国家可以将外在一致性(秩序)作为其存在的基础,而民族则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的产物。[6]据此,本文认为,民族和国家是一对二元化的结构,“民族”一词不具有政治学上的意义,而仅具有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相当于英语单词“nation”,而不是需考虑“国籍性”( nationality)的“race”。民族认同是比国家认同更为上位的概念。本文暂不讨论民族与国家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或者有什么样的对应关系,在两岸认同的谱系中,民族认同专指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即中华民族认同。
 
    (二)两岸共识之定位:三阶段理论
 
    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必须以两岸共识为基础。由于两岸关系的复杂性,两岸只能分阶段、有步骤地达成共识,在某个历史时期或某个重要议题上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反复和倒退。因此,如何在理论上对两岸共识进行定位,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两岸共识定位理论,将对分析两岸关系的现状、前景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将借鉴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有关论述,提出关于两岸共识定位的三阶段理论。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认为,各种关于自由主义的完备性理论(comprehensive doctrines)之间都存在对立或冲突,因而相互之间无法完全认可,“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7]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理念”,[8]并提出了实现重叠共识的两个步骤:从临时协议(modus vivendi)到宪法共识(constitutional consensus)和从宪法共识到重叠共识。
 
    临时协议是达成重叠共识的第一阶段。根据罗尔斯的论述,临时协议的典型用法是两个或多个势力集团因为一时的共同利益所约定的互动行为法则。[9]协商签订临时协议的每一个集团,都会明智而谨慎地弄清楚他们所提出的这一协议,代表着一个平衡点。[10]罗尔斯认为,临时协议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但这种稳定性建立在签订各方的利益平衡基础上。因此,由临时协议所构建的社会统一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会的稳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赖于那种不去推翻侥幸的利益集中的条件环境。[11]三阶段的第二阶段是宪法共识。罗尔斯将宪法共识作为从临时协议向重叠共识的过渡。他认为,宪法满足了某些自由原则,但它们仅仅是作为原则而为人们所接受,而不是作为具有政治观念的社会和个人之理念根据的原则、更不是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而为人们所接受。宪法共识的贡献在于,为缓和政治对峙,确立了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和某些基本政治权利。可以说,宪法共识的目的是为实现各种完备性学说的重叠,提供必要的空间和程序。罗尔斯认为,一种稳定的宪法共识有三项要求:其一,最终确定某些政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优先性;其二,对宪法共识所采取的措施和制度应运用自由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其三,突出合作美德的作用。[12]当临时协议阶段的简单多元向理性多元转变后,宪法共识即告完成。[13]三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是在承认多元共存意义上的共识。它既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多元共存,又强调共存状态的各种完备性学说具有一定的价值认同。根据罗尔斯的论述,他所指的重叠共识,其实就是一种多元背景下的认同观;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也是从“不同”到“认同”、而不是到“相同”的过程。如果我们对罗尔斯的上述理论加以改造,那么完全可以得出分析两岸共识定位的三阶段理论。
 
    第一阶段是临时协议,可以理解为两岸在各种因素(包括外力因素)导致的均势下,通过认可某一平衡点而达成的协议。临时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某种平衡点的认可,维持两岸的稳定。然而,建立在临时协议上的稳定是一种表面的、偶然的稳定,两岸中任何一方以及外力的干扰,都会打破这一平衡。因此,临时协议及其所形成的平衡,不应成为两岸关系的常态。但是,临时协议的形成又是达成宪法共识的必要步骤。其意义主要有二:其一,两岸可以通过寻找平衡点进行充分探讨和相互试探,临时协议所认可的平衡点,将为达成宪法共识提供重要的参考;其二,临时协议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将减少两岸之间的政治对峙,从而为两岸达成宪法共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有利于两岸就关键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根据罗尔斯的论述,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第二阶段是宪法共识。但是,运用“宪法共识”定位两岸共识有两点不妥之处:其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以制宪权的运用为根据,台湾(或“中华民国”)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更无“制宪权”可言,因而使用“宪法共识”一词在法理上不通;其二,罗尔斯用“宪法共识”一词,其原意是通过宪法将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和某些基本政治权利确定下来,而和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不在选举程序和政治权利,因此,“宪法共识”一词并不准确。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本文用“法理共识”一词代替“宪法共识”,以更为准确地描述这一阶段两岸共识的特征和性质。法理共识可以理解为两岸在某种共同认同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安排。法理共识的目的是将两岸的稳定状态常态化、制度化,并为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进行制度上的准备。与临时协议一样,法理共识也会为两岸带来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但是,与建立在临时协议上的稳定不同,法理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是一种实质性、非偶然性、制度化的稳定,因而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状态。如果考虑到两岸达成重叠共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那么由法理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有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两岸关系的常态。
 
    第三阶段是重叠共识,这是两岸在统一问题上所形成的共识,可以理解为两岸关系发展的目标。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所以重叠共识预设底线,但不预设结果。所谓预设底线,即两岸之间的重叠共识以“一个中国”为底线,任何否定一个中国、意图制造“台湾独立”的行为都不允许。所谓不预设结果,即两岸重叠共识的内容,在底线所容许的范围内完全开放,两岸可以将各自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经由法理共识所形成的制度渠道,进行充分交流和协商,进而在共同认同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统一方案。同前两个阶段一样,重叠共识也会为两岸带来稳定状态,而此稳定状态便是两岸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统一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从理论上而言,临时协议、法理共识和重叠共识的划分只是相对的,如同在一个结构中一个共识可能是重叠共识,而在另一个结构中则是临时协议或法理共识,其他亦然。但从两岸关系的整体着眼,临时协议、法理共识和重叠共识的次序和含义则是相对固定的,这也为我们讨论两岸共识的性质提供了可能。
 
    (三)两个理论工具的运用
 
    运用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定位这两个理论工具,分析两岸在历史和现实中的两岸政策,有助于我们梳理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轨迹,辨明两岸关系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而在将这些理论工具运用于实践时,有两点需要说明:
 
    其一,这两个理论工具在现实中适用的领域有所不同。以1992年两岸达成“九二共识”为界,两岸关系可以分为“独白”时期和“共识-独白”时期:前者是指两岸之间互不往来,而是以“独白”形式,单方面宣告各自的两岸政策;后者是指两岸之间开始交流,并逐渐发展交流的规模、层次和领域,两岸之间也不再单纯以“政策独白”为主,而是有了一定的共识。正基于此,所以两岸认同的分析对象,是两岸以“独白”形式表现出来的两岸政策,其研究的时间覆盖了1992年前的“独白”时期和1992年后的“共识-独白”时期;而两岸共识定位的分析对象,则是两岸以共识形式表现出来的两岸政策,其研究的时间仅覆盖“共识-独白”时期。
 
    其二,从理论上而言,对两岸共识性质的分析,包括共同的两岸认同和性质定位两个方面。其中共同的两岸认同是基础,因为如果两岸之间无法在认同问题上达成一致,即根本不可能形成共识;而两岸共识是核心,因为对两岸共识的定位,标志着两岸关系的现实状态,并可昭示两岸关系的未来前景。因此,对于两岸之间特定共识的性质,即应表述为“A基础上的B”,其中A表示某一层次的两岸认同,而B表示某一阶段的两岸共识。然而,两岸认同的四个层次和两岸共识定位的三个阶段,共可以排出十二对组合。那么,和平协议的A和B究竟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我们在回溯历史、立足现实和展望未来的基础上加以厘清。
 
    二、中华民族认同是和平协议的现实基础
 
    两岸之间取得一致认同是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基础。而两岸以哪一层次的认同为基础协商签订和平协议,将决定和平协议是否签得成、谁去签、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问题。通过梳理两岸在“独白”时期和“独白-共识”时期对认同问题的基本态度及其变化,本文认为,两岸在政党、政权和国家等层次的认同上,均有较大分歧,短时间内难以取得一致。然而在民族层次上形成共识,则是签订和平协议最为现实的选择。
 
    (一)“独白”时期的两岸认同
 
    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国内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并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国民党则退居台湾一隅,保持“中华民国”的“国号”和1946年“宪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两岸一直处于互不往来的对峙状态,两岸政策也都以“独白”形式体现。以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为界,“独白”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79年。在此阶段,台湾问题不仅在源流上是国共内战的延续,而且在两岸各自的政策主张和行为方式上,也体现为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党之间,以及两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之间的对立。两岸均以各自的政党认同为基础,制定两岸政策。具体表现为:其一,两岸均视对方为“伪政权”和“叛乱团体”(“匪”),主张自己是中国的唯一代表,在国际上完全不相容,采取绝对的“有他无我”、“汉贼不两立”等政策;其二,两岸之间互不往来,并长期处于军事对峙状态;其三,两岸在意识形态上高度对立,大陆主张社会主义,而台湾在国民党执政条件下主张三民主义;其四,两岸均认为自己的管辖范围及于对方,并以各自的方式予以体现,如大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有台湾省代表团,台湾则使在大陆产生的民意代表长期留任,形成所谓“万年国大”现象,并保留如“福建省”、“新疆省”和“蒙藏委员会”等单位;其五,大陆方面以“解放台湾”为其两岸政策主旋律,而台湾则以“反共复国”为基本方针。
 
    第二阶段为1979年至1992年。在此阶段,大陆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叶九条”和“邓六条”等处理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新的大陆两岸政策框架,其核心就是“一国两制”思想。第二阶段的大陆两岸政策主要包括:其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三,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府,可以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可以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可见,在此阶段,大陆已经改变政党认同的立场,转向了政权认同。与政党认同相比,建立在政权认同基础上的“一国两制”,淡化了意识形态色彩,在两岸关系上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政策。
 
    台湾在认同问题上这一阶段也出现了与大陆相类似的变化,但并未形成如“一国两制”那样明确的思想,而是在政党认同的包装下表现出来。台湾当局第二阶段的两岸政策,集中体现为“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当时的台湾当局领导人认为,“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使中国成为自由、和平、强大的现代化国家的“唯一可行的道路”,而台湾“已经为此作好了实验和准备”。在“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口号的指导下,台湾当局逐渐将重点移向台湾。虽坚持“中华民国”的称号,但对中共的称呼已从“共匪”改为“中共”,也不再以“匪区”、“沦陷区”等称呼大陆。同时,台湾当局有限度地淡化意识形态色彩,修改原来的“汉贼不两立”政策,提出了统一上的“差距缩小论”,即只要大陆和台湾“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中国和平统一的条件自然会渐趋成熟”。[14]可以说,在“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口号下,台湾当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了某种意义上的默许态度,并且承认两岸分治的现状。然而,台湾当局仍未放弃“三民主义”的主张,意图以特定意识形态作为统一中国的前提和工具。因此,这一时期台湾当局的两岸政策虽然也有政权认同的萌芽,但并未抛弃政党认同的思维,而且在后者指导下形成的“三不政策”(“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给两岸关系带来了诸多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此阶段台湾出现了“台独”活动,但“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并未成为主流,对两岸关系大局也未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在“独白”时期,尽管两岸在政党和政权两个层次上的认同有所不同,但在国家认同(对“中国”的认同)和民族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上则是一致的。正是在这种一致基础上,两岸于1992年达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九二共识”,两岸也由此进入“共识-独白”时期。
 
    (二)“共识-独白”时期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两岸结束了互不往来的历史。但真正使两岸从“独白”时期进入“共识-独白”时期的转折点乃是“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的形成过程已为学界所公知,无须本文赘述。惟须详加说明的是对“九二共识”性质的分析,因而这里我们需要讨论“九二共识”中的两岸认同问题。“九二共识”的表述,有大陆和台湾两个版本:大陆方面表述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台湾方面则表述为“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尽管两岸对“九二共识”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大陆和台湾均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共同的两岸认同:其一,两岸都承认隔海分治的状态,并且均以“国家的统一”作为目标,均未涉及意识形态上的争议,因此,“九二共识”的基础不是政党认同;其二,两岸都指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体现了两岸在国家认同方面的一致性;其三,尽管台湾方面提到了对“一个中国”涵义的认知问题,但两岸至少都持不涉及“一个中国”政治涵义的态度,这就在实际上回避了“谁是中国”的敏感议题,并因而没有刻意寻求政权层次的共同认同。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九二共识”的基础是对“中国”的国家认同。
 
    “九二共识”签订后,两岸局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两岸结束了隔绝对立状态,经贸、文化和人员交流不断扩大和升级;另一方面,台湾出现所谓“民主转型”,“台独”势力借“民主化”和“本土化”浪潮逐渐做大。在此背景下,大陆和台湾在两岸政策上均有较大幅度的调整。
 
    在大陆方面,两岸政策的认同基础,逐渐从政权层次转向国家层次,并开始探索民族层次的认同。其主要方式是不断扩充“一个中国”的含义,使之更加具有包容性。1998年1月,钱其琛同志将一个中国原则表述为“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分割”。[15]用抽象性更大、包容性更强的“中国”替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将认同的层次从政权提升至国家。但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表述,还是暗含有以大陆为主体的观念,因而此时大陆的两岸政策,仍带有政权认同的痕迹。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正式使用“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表述,[16]这就将前一表述中的政权认同痕迹彻底去除,从而正式确立了以国家认同为基础的两岸政策。2005年3月,大陆通过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缀的《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确定下来,标志着政权认同的进一步淡化。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除继续肯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提法外,还首次提出“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理应携手维护好、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家园论”)、“十三亿大陆同胞和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论”),并将台湾问题提到了“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家园论”和“命运共同体论”,淡化了“中国”的国家符号意义,但却更加突显了其民族符号的意义。由中共十七大报告透露出的信息可知,大陆已经开始在民族层次上构建认同。当然,民族认同的构建,并不表示对国家认同的否定,两者在事实上可以并行不悖。
 
    在台湾方面,其两岸政策在政党、政权和国家三个层次的认同上,也均出现了较大变化。其一,三民主义被自由、民主等普适性价值所取代,新的政党认同得以形成。1988年国民党“十三全”正式提出,两岸要在“民主、自由、均富”的基础上实现统一,从而消解了三民主义意识形态。其后,在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名义下,包括“台独”和共产主义在内的意识形态被解冻,“国父遗教”、三民主义等原来在台湾居于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被降格,自由、民主等普适性价值因而代替三民主义,成为与大陆社会主义相对抗的意识形态,新的政党认同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其二,台湾当局完成了“中华民国台湾化”的改造,政权认同的基础不复存在。1990年后,台湾有人开始解构“中华民国”声称对大陆享有的统治权,台湾当局领导人亦将“中华民国到台湾”先后修改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和“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同时,台湾当局积极推动所谓“宪政改革”,采取了确认“自由地区”地位、直选“民意代表”和“总统”、“精简”台湾省级建制、建立“公投”制度、承认原住民的“宪法”地位和权利等措施,在根本法的层面实现了“中华民国台湾化”。随之发生的,就是政权认同的彻底消亡。其三,台湾地区的国家认同,经历了从裂变到变异的过程。在政党认同出现新变化和政权认同彻底消亡后,台湾在国家认同层次也发生了变化。以民进党的“台独党纲”为标志,台湾民众在国家认同层次发生了裂变:即从原来对“中国”符号的一致肯认,转变为一部分民众认同“中国”符号、另一部分民众认同“台湾”符号的分裂局面。2000年后,由“台独”分子控制的台湾当局,又加速了这一分裂局面的变异。2008年前后发生的“入联公投”,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台湾民众试图突破“中国”符号的意愿。
 
    就客观情况而言,上述三个层次的认同,在台湾的社会基础已经比较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台湾已经走入“独立”的死胡同。2008年5月20日,马英九先生在就职演说中提出的“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同属论”,为当前的两岸认同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
 
    (三)和平协议的认同选择:中华民族认同
 
    什么是两岸取得共同认同的关键?这是和平协议认同选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从上述历史脉络和现实状态可以看出,大陆和台湾的两岸政策,在认同问题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大陆而言,追求国家统一是政府、民众的一致愿望,两岸政策也是围绕统一而展开,因此,大陆两岸政策在认同问题上的基本特征是一元性;与之相比,台湾的两岸政策,在认同问题上则呈现出多元性特征,即在认同多元化的背景下,台湾的两岸政策中,既有部分“台独”的因素,也有部分“中华民国”的因素,甚至还有部分考虑“中华民国”对大陆在名义上的“统治权”的因素。由于大陆的态度相对固定,因而两岸之间形成共同认同的关键,就转变为先在台湾内部形成共同认同的问题,即先有台湾内部的共同认同,才会有两岸之间的共同认同。
 
    观察台湾现状,我们认为,中华民族认同是目前各党各派最有可能形成共识的层次。其一,尽管政党认同在台湾仍有相当的影响力,但就总体而言,政党认同不是两岸取得共同认同的主流。马英九先生在就职演说中认为,“两岸问题最终解决的关键不在主权争议,而在生活方式与核心价值”。而台湾也有一部分人以“民主、人权”状况为由攻击大陆,将此作为两岸不能统一的理由。但是,这些观点在台湾也仅是一家之言,而且多数“台独”分子的“台独”论证脉络,也并不是从意识形态角度着眼。从此意义而言,意识形态或许可能成为“台独”分子主张“台独”的理由,但绝不会成为他们赞同统一的原因。况且,大陆在提出“一国两制”后,已经明确改变了在政党层次寻求共同认同的态度,因此对大陆再提政党认同毫无意义。其二,“中华民国”已沦为生存策略,难以起到政权认同的作用。在台湾,不少人都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或者直接说“台湾”)是一个“国家”,依据“宪法”,它的名字是“中华民国”。[17]持这一被称为“B型台独”观点的人,未必都是“台独”分子,这其中也包括一部分支持统一的民众。之所以会出现将同一句式为统“独”两方面所共同使用的情况,是因为这里的“中华民国”,已经不再是“中国”的一个政权符号,而已经沦为一种生存策略。有学者更为透彻地指出,“中华民国”已死,只有“中华民国宪法”一息尚存。[18]丧失了政权意义的“中华民国”符号,在台湾已难以担当作为共同认同基础的重任。其三,国家认同在台湾难以获得一致的认同。由于在两岸关系的框架内,对“台湾”符号的认同没有任何意义,因而台湾内部要在国家层面获得的共同认同,只能是对“中国”的认同。然而,如果说经由“B型台独”的表达,统“独”双方就“中华民国”尚能达成共识,那么对去除了政权痕迹的“中国”符号,则很难获得一致认同。
 
    由此观之,中华民族认同已成为台湾内部最后也是最为现实的选择。在台湾岛内,“台独”分子虽极力推行所谓“去中国化”运动,但却去不了“中华民族”。如果说“中国”作为国家符号,可能成为“去中国化”的对象,那么,“中华民族”这一民族符号不仅去不掉,反而可能被用作国家符号的替代品。因此,台湾内部形成中华民族认同是完全可能的。马英九先生提出的“同属论”,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不仅如此,中华民族认同,也是两岸最具现实性的选择。其一,两岸之间在民族层次上的认同,有着比较成熟的政策基础。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家园论”和“命运共同体论”,与马英九先生主张的“同属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这一点,即便是“台独”分子也无法完全否认;其二,中华民族认同是两岸认同的四个层次中,最不具政治意味的一个,因而有利于两岸在签订和平协议过程中回避敏感的政治问题;其三,中华民族认同的感召力,在两岸认同的四个层次中是最大的,它以两岸共同的风俗、语言、血缘和历史记忆等因素为纽带,有力地将两岸人民联系起来,从而为签订和平协议奠定民意基础;其四,中华民族认同具有较强的包容力,可包容两岸民众对政党、政权和国家的各种不同认知,足以为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乃至国际事务的交流和合作提供缓冲和发展空间。[19]
 
    三、法理共识是和平协议的历史定位
 
    台湾地区的国家认同分裂,使台湾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仅台湾方面的思考重心从“复国”转向“建国”,大陆方面也逐渐“将台湾问题从一个本国内战的政治问题,重新定位为全民族兴亡的问题”。[20]在此背景下,台湾问题的性质也从“统一问题”变成了“两岸问题”。尤其在“九二共识”达成后,双方在事实上承认对方在各自辖区内的统治权,于是,“独白”为“共识”所取代。因此,和平协议只能是两岸在充分交流、协商后,以某种形式体现出来的共识,而不可能是任何一方的“独白”。[21]本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种共识进行定位。
 
    (一)“九二共识”的定位
 
    至今为止,大陆和台湾已经在多方面达成共识。这些共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共识是指解决具体事务的共识,如《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直航协议》等;第二类共识是指解决两岸相互之间交往的基础性共识,这类共识一般用于两岸之间基本关系的定位,其目的是为两岸的具体事务性交往提供政治基础。目前,两岸之间可归为第二类共识的,只有“九二共识”一项。因此,分析“九二共识”的定位,对于确定和平协议的定位,具有直接的启示意义。
 
    对于两岸共识定位的分析,不仅要解读该共识的具体内容,而且还要评估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影响。从这两方面考察,本文认为,“九二共识”是一项临时协议。首先,“九二共识”以两岸当时都能接受的“中国”作为两岸达成共识的平衡点,是双方为了处理事务性问题所形成的共识。其次,两岸达成“九二共识”的原初目的非常单纯,即为两岸进行事务性商谈消除政治障碍。[22]除此以外,“九二共识”既没有关于两岸进一步协商和沟通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将两岸当时的状态常态化的政治目的。再次,“九二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十分脆弱,在实践中也被多次破坏。如台湾当局在“九二共识”签订的同时,就提出了“一国两府”、“一国两区”等主张,并最终演变为“两国论”;而陈水扁执政时期,“一个中国”原则更是被台湾当局公开否认。这些都严重破坏了“九二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最后,两岸对“九二共识”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方面曾长期坚持“九二共识”的精神,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而台湾方面则认为“九二共识”的精神,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甚至还有人曾怀疑是否有“九二共识”的存在。
 
    结合前面的论述,本文认为,“九二共识”的性质是中国国家认同基础上的临时协议。其平衡点是“一个中国”,其营造的稳定状态,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不稳定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抹煞“九二共识”的历史贡献:其一,“九二共识”所形成的两岸稳定状态虽然是表面的、偶然的,但它在客观上缓和了两岸之间的对峙状态,为两岸的事务性交流铺平了道路;其二,“九二共识”肯定了“一个中国原则”,为两岸进行深入协商奠定了基础;其三,“九二共识”为两岸达成进一步共识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也正是以“九二共识”为标志,两岸进入了“共识-独白”时期。
 
    在此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九二共识”能否发展成为法理共识?我们认为,由于“九二共识”的形成有着特定历史背景,因而它虽然是两岸当前在国家认同层次能够获得的最大共识,但它发展成为法理共识的可能性极小。究其原因有三:其一,“九二共识”已经最大限度地描述了两岸分治的现实,在双方都有根本法(不考虑该根本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或为对方所承认)的情况下,实现进一步整合的可能性相当小;其二,“九二共识”只是对现状的原则性肯定,缺乏发展空间,难以适应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其三,“九二共识”保留了“一个中国”,与台湾目前高度扭曲且分裂的国族认同局面不符。
 
    (二)两岸共识形式的多样化
 
    “九二共识”签订后,两岸官方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新的第二类共识,但两岸之间就相互之间的关系定位等基础性问题仍有交流,或心照不宣地各自进行调整。因此,在大陆和岛内反“台独”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形成了多样化的共识,体现为党际共识和两岸之间一些“独白”的暗合。前者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岛内泛蓝各党之间的共识等,后者则以两岸法制为典型代表。
 
    第一,党际共识的形成。党际共识是指2000年后,在大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台湾的各党派形成的共识。这是因为2000年后,台湾实现了政党轮替,这样,政党的两岸政策及其与中国共产党的党际共识,就不再具有官方意义。2000年后,与中国共产党形成共识的台湾政党主要是泛蓝阵营的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其中以2005年胡锦涛同志与连战先生会见时形成的五项共识、2008年胡锦涛同志和连战先生、萧万长先生、吴伯雄先生等人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和“十六字箴言”最具代表性。2005年4月,胡锦涛同志和连战先生达成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谋求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利益五项共识。这五项共识后被列入国民党党纲,成为国民党两岸政策的一部分。2008年4月13日,萧万长先生访问大陆时,提出“正视现实、开创未来,搁置争议,追求双赢”的“十六字箴言”,并为马英九先生在就职演说中所肯定。同年4月29日,胡锦涛同志又在与连战先生的会谈中,提出了“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十六字方针”。两个“十六字”是两党的党际共识,也是两党对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新愿景。其体现的主要精神有二:其一,两党对现实都采取了“不争论”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岸在认同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其二,两党对未来都提出了“双赢”目标,对两岸关系的发展前景作了合理的预期。由于国民党在台湾目前处于执政党地位,因此,上述两个党际共识,也将在相当程度上对台湾当局制定两岸政策产生影响。
 
    第二,两岸法制的暗合。大陆和台湾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政策来处理两岸事务。1990年后,台湾率先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台湾版的“两岸法制”。相对而言,大陆的两岸法制建设滞后于台湾,政学各界曾长期将台湾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对法律在解决两岸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不够。200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后,大陆版的两岸法制才初步形成。尽管大陆和台湾的“两岸法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也具有一些共性:其一,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两岸分治的现实;其二,都规定了两岸各层面交流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其三,都为未来的两岸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等等。由于大陆和台湾在各自形成“两岸法制”时,并未进行任何沟通和协调,因而相互之间仍能产生如此多的共性,的确极为不易。这一方面是因为两岸民众基于血缘关系、民族感情、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原因,要求两岸之间建立稳定、高效的交流渠道,因而两岸法制顺应这一要求,以制度形式肯定并保障两岸民众之间的交流和往来;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双方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需要一个稳定的两岸关系发展这些共同利益,而两岸法制则为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两岸法制不具共识形式,但也表明了两岸在继续扩大交流等方面,具有一致的愿望和需求,标志着两岸在“中国”国家符号之外,仍能基于现实利益找到其他新的平衡点。更为重要的是,两岸法制为两岸关系的发展,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和平协议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
 
    当然,上述多样化的共识,并不是两岸在充分沟通和协商基础上的产物。其中的一部分是两岸在党际交流层次所形成的共识,既没有成为台湾官方正式的两岸政策,也不一定能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而另一部分则由两岸各自单独制定,只不过在内容、目的和效果上有所重叠而已。所以,这些多样化的共识,与正式的两岸共识尚有相当距离。但是,这些多样化的共识,也表明了大陆和台湾在两岸关系发展上的基本态度和主要观点,其中一些内容将成为和平协议的一部分,或者为和平协议提供参考。因此,上述多样化的共识,是两岸共识从临时协议向法理共识过渡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步骤。
 
    (三)和平协议的定位选择:法理共识
 
    签订和平协议的目的,即两岸希望通过签订和平协议所形成的状态,是决定和平协议定位的关键。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和平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可以预见,和平协议签订后,两岸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军事等诸方面建立互信,形成两岸关系的正常化状态,从而有力地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因此可以认为和平协议带来的两岸关系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状态,足以为两岸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正常发展和交流奠定基础。而临时协议却不具备这些条件。如前所述,临时协议建立在脆弱的平衡基础上,所形成的是一种表面的、偶然的稳定状态。临时协议中任何一方的背信行为,都将动摇临时协议及其所形成的稳定状态。[23]因此,两岸关系若要长期稳定地维系下去,就不能仅仅依靠一种临时协议的方式来运作其制度。以作为临时协议的“九二共识”为例,由于其基础是两岸之间在国家层次的认同,因而在台湾发生国家认同的裂变后,不仅不能对两岸关系起到稳定作用,而且连自身存在与否都曾受到怀疑,更遑论以之为依据形成的稳定状态了。因此,和平协议不能定位为临时协议。此外,和平协议还没有达到重叠共识的程度。前文已述,重叠共识就是两岸以一定形式体现出来的统一状态。签订和平协议只能实现并保障两岸关系正常化,而两岸关系正常化只是两岸从对立向统一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而不是两岸关系发展的终点。因此,两岸应在和平协议的框架内继续推进两岸关系,而不是就此停步不前。
 
    因此,本文认为,和平协议不是临时协议,也不是重叠共识,而是一种法理共识。法理共识形成的是一种留有发展空间的稳定状态。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则可能成为两岸关系的常态。从签订和平协议的目的来看,其完全符合法理共识的特征:其一,如前所述,和平协议的基础是两岸在民族层次的认同,这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的平衡点,因而足以为和平协议提供有力的支撑;其二,和平协议所要营造的不是形式上的、偶然的稳定,而是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实现两岸关系正常化和和平发展的状态,在两岸统一之前,这一状态将成为两岸关系的常态;其三,和平协议为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奠定了基本原则和制度主干,将为两岸关系正常化和和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当然,达到一种稳定的法理共识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因此,和平协议要成为稳定的法理共识,至少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确定两岸关系中某些最为关键的原则,并赋予其优先性,包括坚持中华民族认同、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肯定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前景、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维护两岸同胞的民生福祉等。其二,法理共识既不深刻,也不广泛,它范围狭窄,不包括基本结构,而只包括制度和程序,[24]可以说,法理共识的精髓是制度和程序。和平协议在确认一系列重要原则之外,还需形成保障这些原则贯彻落实的制度和程序,包括形成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制度主干,奠定建立和平协议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两岸关系正常化和和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其三,为两岸交流和合作提供制度渠道,促使两岸之间发挥中华民族互助、互爱的传统,发扬合作美德,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而和平协议一旦签订,那就表明大陆和台湾之间形成了法理共识,因而两岸任何认同“中华民族”的政党、社会团体和人士,都可以进入和平协议所规定的制度渠道,讨论两岸关系的前景,并以此为基础,呼吁其他群体(如连“中华民族”也不认同的极端“台独”分子),超越其狭隘观点,共同参与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势中来,并不断扩大共识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最终形成两岸之间的重叠共识,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四、结语
至此,本文运用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定位两个理论工具,在对两岸关系的历史脉络、现实状况和未来前景进行分析和解读的基础上,明确了和平协议的性质,即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我们相信,对和平协议性质的确认,将有助于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当然,本文对和平协议性质的明确,仅仅是完成了“和平协议是什么”这样一个基础性工作,而且对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定位这两个理论工具的建构和使用还比较粗浅。至于和平协议怎么签、谁去签、签什么,以及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注释:
[1]吴玉山:《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载包宗和、吴玉山:《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5页。
[2]相关批评,可参见邵宗海、苏厚宇:《两岸关系研究的理论运用》,资料来源:www3. nccu. edu. tw/~chshaw/xmu_ cor_ th.doe,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9月24日。
[3]参见周叶中、祝捷:《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67页以下。
[4]在分析认同问题时,“中国人”、“台湾人”均有特定含义。为避免歧义,本文用中性的“大陆民众”、“大陆人民”、“台湾民众”和“台湾人民”,指代地理上居住于大陆或台湾的人的集合,后同。
[5]在理论模式上还存在“既认同中国,又认同‘台湾”’和“既不认同中国,又不认同‘台湾’两种,但前者在实践中不存在,而后者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6]参见[美]胡安·J·林茨、阿尔弗莱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国家》,孙龙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8]前注[7],罗尔斯书,第141页。
[9]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55页。本文所引为台湾地区学者颜厥安结合原文所阐发的论述,参见颜厥安:《自由主义与宪政体制之建立》,载颜厥安:《幕垂号翔—法理学与政治思想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54页。
[10]前注[7],罗尔斯书,第156页。
[11]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56页。
[12]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71-174页。
[13]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74页。
[14]参见常泓、胡俊峰、于文善:《国民党大陆政策的嬗变探析》,载《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3期。
[15]孙代尧:《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演变析论》,载《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6期。
[16]《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4页。
[17]该观点首见民进党的“台湾前途决议文”(1999年),后也为一些泛蓝人士所主张。参见颜厥安:《宪政体制与语言的困境》,载颜厥安:《宪邦异式》,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52页。
[18]参见前注[17],颜厥安书,第155页。
[19]在本文原来的写作大纲中,本节还包括讨论中华民族与汉族的关系、汉族与原住民的关系、“海洋国家”、“国族认同”、移民社会等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在此赞同大陆学界公认的观点,具体讨论将在其他文章中详述。
[20]石之瑜:《后现代的政治知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93页。
[21]这可以用来理解为何大陆不会单方面撤除“飞弹”,也可以用来理解为何台湾屡屡花巨资对外军购。
[22]参见邵宗海:《两岸关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09页。
[23]参见前注[9],颜厥安书,第254-255页。
[24]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69页。